第五百五十三章 100年前的詐騙案(2 / 2)

最終獲批生產的隻有5美分硬幣,1883年投產:正麵:古典式的自由女像頭像周圍有13顆星和年份標識,背麵則是花環圍繞的“v”,還有銘文uatesofamerica(美利堅合眾國)、epluribusunum(合眾為一)環繞。

重量保持在5克,直徑22毫米。

“......不過麻煩來了,詐騙分子很快發現新鎳幣的直徑與5美元麵值的金幣非常接近,正麵圖案還很像。隻要給新鎳幣鍍金,就有可能會讓人誤以為這是5美元金幣。

騙子們很快行動,還給部分鍍金鎳幣加上鋸齒紋花邊,讓它看上去更像金幣,結果騙了不少人。

剛才林曼說得對,這種騙局最經典的故事就是一個叫什麼塔圖姆的男子利用這種硬幣進行了多次詐騙。

托美利堅合眾國完善的法律的福,他的詐騙行為還不違法!”

查理茲-塞隆一臉不信,道:“不可能!在美國如果是把鎳幣當金幣用,聾啞人和正常健康人一樣會受到法律的製裁。”

小女孩很正義,不過也很天真。

“那要看怎麼用了。

查莉,法律是一張網,魯莽的一頭撞上去保證完蛋被套牢,如果迂回一下,或者變通後分成多股鑽過去就會安然無恙。”

查理茲-塞隆聽完後若有所思,邊上人也是微笑著看老板教育小女孩,都沒示意到這是在教壞小孩子。

那個塔圖姆的行騙手段其實很簡單,但就是跳出了法律的製裁範圍。

他是在進入商店後選中一種價格不超過5美分的物品,付給店員一枚加工過的鎳幣,然後老老實實等著找錢。

許多店員都上當,找給他4美元95美分,而且事後店家還無法通過法律向塔圖姆追索,找黑幫幫忙的成本又太大,如果是自己找上門用拳頭說話,這警察都會幫那個塔圖姆。

因為塔圖姆是聾啞人,他的確付足了自己所購買物品的金額,而在法律意義上店員找他的錢就相當於是贈送的禮物。”

查理茲-塞隆無語了,他知道西方式的法律似乎就是這麼規定的:鍍了金的5美分還還是5美分,不是假幣詐騙!

你還不能說他是特意加工了硬幣後來行騙,就算那個塔圖姆會手語、會書寫,他告訴警察這錢是路上撿的,你也拿它一點辦法都沒有!

華夏是十年後的《刑法》(1997修訂)第二百七十條【侵占罪】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但一百年前的美國,嗬嗬...見到的無主財物當然是自己的,彆人不去告,那更是自己的。

這就是當初美國人的法律,你自己看走眼了隻能自認倒黴,怨不得彆人!,找書加書可加qq群95286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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