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5章 婚前財產公證?(1 / 2)

其實婚前財產公證對於普通人來說意義並不大,大家都是月光族,幾乎沒什麼存款可言,自然也就談不上財產公證一說。

然而對於資產過百萬的富豪階層,這項措施就是對個人資產的有力保障,不然一旦離婚,妻子將有權利分走近半資產,甚至一舉造成公司脫離掌控,也都是常有的事情,所以哪怕這份公證楊橙自己不願意做,公司董事會也會逼著他做,這是為了大局考慮。

不過值得慶幸的是,楊橙的公司已經成功起步,這都是要納入婚前財產的。

電話那頭,拉漢姆從溫柔鄉裡爬起來,披了件睡衣來到窗邊,靠著牆對楊橙介紹道,“不知道楊先生準備在哪裡結婚登記,如果是加州的話,和美國大部分州一樣都實行夫妻共同財產製,在雙方沒有婚前或者婚後的財產約定下,在婚姻持續狀態下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共同財產要根據合理的市場價格平均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減掉共同債務所剩的財產,各得一半。

當然,這個平均分配,並不是說每件東西或是財物都要一分為二,而是雙方最後分得的財產的總市值大致相等,關於各項財產的具體分配,雙方還是要通過協商談判或者交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定。

雙方可以約定或由法院裁定一方獲得房產,另一方獲得銀行帳戶中的存款,而雙方獲得的財產市值大致相等。

如果有孩子的話,法院基於孩子穩定生活的需要做出判決讓有小孩撫養權的一方分得住房,或是基於實際考慮讓經營某個公司的一方分得公司而得以繼續經營,而另一方獲得數額相應的補償。

如果財產的市值無法適應分配的要求,法院有可能裁定出售某部分的財產然後再行分配。

而夫妻雙方婚前的財產則屬於個人的財產,另外,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贈與和繼承所獲得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個人財產所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財產,也屬於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部分在離婚過程中,另一方無權分得,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贈送給自己小孩一棟房子,這棟房子屬於被贈送方的個人財產,房子出租的租金屬於個人財產,如果用租金買車,車子也是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間能證明贈與行為產生,如果離婚,這一部分的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得。”

拉漢姆隻是籠統的介紹了一下,這和楊橙的了解差不多,但一些疑問他需要弄清楚,這可是涉及上百億資產的事情,容不得一點馬虎,他更不會嫌麻煩。

“你能具體說說法院分割離婚財產的一些依據嗎?比如依據雙方賺錢的能力之類的?”楊橙問道。

拉漢姆沉吟了一下,“從過往經驗來看,以加州為例,如果一方擁有的個人財產遠多於另一方,那麼這一點可能會作為法院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相對不富裕的一方的依據,因為法院沒有義務將財產均分給夫妻雙方,不過,如果有足夠的資產令夫妻雙方在離婚後都能過的不錯的話,法院也會儘可能的朝著公平、均等這樣的方向來判決;

另外,賺錢的能力的確是被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一方的賺錢能力遠勝於另一方,同樣,法院可能將較多的共有財產判給賺錢能力相對較弱的一方,因為通常法院會認為,相對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而言,賺錢能力較強的一方更容易掙回離婚中失去的金錢。”

楊橙皺眉插言,“也就是說,在判決過程中,相對弱勢一方會更有利一些?”

拉漢姆作為律師,對措辭一向很謹慎,想了一會兒才回答道,“可以這麼說,但也不絕對,準確的說,法院的判決對於付出努力掙得或維護財產的一方是有利的。

當法庭對家族企業進行分割時,通常將全部份額或大部份份額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與此同時,法庭不僅考慮是由哪一方掙得財產,而且會尋求解決夫妻雙方離婚後的經濟問題,如果企業與家庭的價值大致相當,那麼通常,法院會將企業判給經營企業的一方,而將家庭判給另一方。”

楊橙詫異的挑了挑眉頭,“那如果是家庭主婦或者收入較低的一方怎麼辦?還是按照偏向弱勢的依據來判決?”

對此拉漢姆笑著解釋道,“法院會充分考慮這一點,考量作為家庭主婦一方配偶為操持家務或撫育子女所作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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