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虎作為公訴人,在聽到審判長的開口後開口陳述。
“審判長,對於被告方,檢方的相關陳述如下:”
“檢方對被告方李某,張某以及薛某,認定犯罪情形為尋釁滋事。”
“認定原因:”
“李某,張某和薛某,以他們三人為首,形成了一個團體,並且和其他人員向順安地產有限公司,進行不正當活動。”
“達成了依照尋釁滋事罪中的,客體和客觀條件。”
“在尋釁滋事中,本體的客體條件是擾亂了公共秩序。”
“客觀條件是,表現為無事生非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李某,張某和薛某,三人組織了將近50名人員,在順安地產有限公司前進行活動,嚴重影響了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達到了提起公訴的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方予以對李某,張某和薛某等組織人員,提起公訴。”
“推薦刑期:薛某作為主要核心成員,提議者,檢方推薦刑期兩年06個月。”
“李某和張某作為主要人員,推薦刑期一年06個月。”
“審判長,檢方陳述完畢。”
馬虎在陳述完畢後,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這個案子怎麼說呢。
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其他大的問題了,既然已經提起公訴,那麼肯定是要判的,具體的判決在審判長那裡。
他隻需要提供一個說的過去的判決條件就行了。
隻要有證據,這個案子的判決就沒有什麼問題。
對於相關法律的理解,每個審判長有不同的看法。
尤其是像尋釁滋事,這種罪名。
這場庭審還是要看審判長對於法律的理解,傾向性在他們這邊。那麼這場庭審隻要是提起了公訴,就算是已經結束了。
畢竟.…
這種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關鍵性的證據和法律說明依據。
對於尋釁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麼說尋釁滋事是萬能罪呢?
審判長席位上,胡軍將注意力轉向被告方委托律師。
“被告方對於檢方的控告有沒有什麼要說的?”
“有的審判長。”
“那說說吧。”
聽到審判長的話,蘇白當即開口:“我方並不認同檢方的陳述,具體有以下幾點:”
“檢方在陳述我方當事人,犯了尋釁滋事。”
“作為法律界的人員,應該都知道尋釁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條件的。”
“那就是需要對於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壞。”
“雖然尋釁滋事所包含的範圍很廣,可以按照每個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壞的範圍嚴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沒有破壞公共秩序啊!”
“檢方陳述的李某,張某和薛某三人作為我方當事人觸犯了尋釁滋事,是通過尋釁滋事的第四點:在公共場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
“我想請問一下,檢方是不是通過這一點來認定我方尋釁滋事的?”
馬虎:“是的。”
“那麼我想請問一下,檢方對於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是怎麼認定的呢?”
“起哄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兩點是具有因果關係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過程當中,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並沒有起哄,他們隻是進行正常的維權行為,也沒有造成什麼所謂的公共秩序混亂。”
“所以在沒有起哄的情況下,沒有影響到公共秩序的混亂。”
“我並不是太能夠理解檢方認定的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亂是什麼意思,檢方能夠對此進行詳細的陳述嗎?”
麵對蘇白的詢問,馬虎開口:
“根據對於尋釁滋事的指導和相關定義,起哄是指多人在同一場景下進行的同一行為,造成了相關的公共秩序混亂。”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當中,涉及到的人數高達數十人,已經達到了對於團隊的定義。”
“影響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很好解釋,對於李某,張某和薛某等人組織的行為,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公司運營。”
“並且對於順安地產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聲譽和其他情況的影響,麵對執法人員的勸解,李某,張某和薛某不聽勸阻,仍然繼續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於以上行為,對於李某,張某和薛某判定其尋釁滋事有什麼問題嗎?”
“有問題!”
蘇白反駁:“我不認同檢方的觀點。”
“剛才我方陳述的並不是多次不聽勸解,我方詢問的問題是我方在哪一點影響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麼?”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見的一些事項,影響公共秩序,是影響了這些事項。”
“我方當事人和其他人,都隻是站在順安公司外進行維權行為,第一,沒有進行辱罵,第二,沒有進行毆打,第三,沒有進行主動性的打擾他人。”
“所以,檢方陳述的我方當事人引導著其他人一起影響公共秩序,指的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員工工作?”
“但是這並不是我方主動願意去影響的,我方沒有對他人進行阻攔工作的行為。”
“再有。”
“檢方還陳述了,執法方對於我方當事人等人進行了多次的勸解。”
“是的。”
“這一點我方不得否認,的確是對我方進行勸解了,但是我方進行的是維權,他們是不是沒有做出什麼違法亂紀的事情?”
“並且和執法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溝通。”
“所以既沒有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又沒有做出對抗執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點影響了相關性的公共秩序?”
“基於以上,我方並不同意檢方的相應觀點。”
“還請審判長能夠從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進行維權,這一點進行考慮。”
“判定我方沒有尋釁滋事。”
蘇白微微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
這場答辯的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有沒有影響公共秩序。
從對於刑事罪中的尋釁滋事的一般判定來說。
定這個罪,依照第四點,需要產生不良的後果影響。
可是.…
老李,老張和老薛,在維權過程中沒有產生什麼不良的影響。
要說影響,無非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臉麵。
可是順安公司等於公共秩序嗎?
並不等同於!
可話又說回來,這個案子能判定尋釁滋事嗎?
可以。
審判長如果硬判的話,還是能夠判定下來的。
不過.…
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問題,例如說有沒有枉法裁判的情況。
所以說,關於本次庭審的判定,主要在審判長在主觀上傾向於哪一方。
此時,審判長的目光也落在了蘇白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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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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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