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裡甲長官? 組織人手去州縣運鹽? 帶回各自裡甲分售給百姓。
最後的交稅,也按人口繳納,裡甲長官負責催課? 上交到州縣一級,知州、知縣再上交到省級鹽稅衙門。這種按人口計鹽稅的稅種,名叫“鹽鈔課”、“鹽鈔銀”,一直到清朝乾隆年間還在使用,乾隆末年才改為論斤收稅。
糙不糙?太糙了!
居然讓裡甲長官分銷官鹽,而且還按人口給定額,不是逼著老百姓買私鹽嗎?如果不買私鹽,官鹽定額根本不夠吃!
在明朝中後期,全國老百姓吃的食鹽,三分之二以上都是私鹽,都是不用給朝廷交稅的。
朝廷官員自然知道裡甲長官不靠譜,於是在萬曆年間,又出現“官鹽店”。
全縣老百姓,隻能在官鹽店購買食鹽,一是造成百姓買鹽不方便,因為很多農民一輩子不進城;二是把利潤轉給官鹽商,裡甲長官好歹還悠著點,商人可不管百姓死活。官鹽店的官鹽商們以次充好、哄抬鹽價,逼得老百姓隻能買私鹽,清末甚至出現官鹽店逼得百姓造反的情況。
但是,官鹽店不設又不行,裡甲長官太難管理了,王淵這次還得被迫設置。
為了避免壟斷現象,每個州縣,至少要有十家官鹽店,各店鋪老板不允許有五服之內的親戚,三代以內不得有做官之人。巡按禦史,這次主要巡查的就是這個,弄虛作假者一旦被查出,直接打入賤籍,有功名的還要被剝奪功名!
官鹽店經營執照,十年更換一次,由巡按禦史統一組織換牌。若被查出一次問題,所涉及的巡按禦史降級一等;若被查出兩次問題,所涉及的巡按禦史直接罷官!
至於“鹽鈔銀”,不再讓皂吏逼催百姓上交。
州縣去省級鹽運司拿貨,今後沒有定額限製,給錢就能買到。提多少貨,省級鹽課司就計多少稅,“鹽鈔銀”直接計算在鹽價當中。省級鹽運司、省級鹽課司、州縣官員,三個方麵互相監督,各自有各自的利益,想要三方勾結是很難的。
怕就怕,省級鹽運司有貨不發,悄悄當私鹽賣掉——這是最重要的關節點,一旦省級鹽運司限製供貨,王淵的改革就徹底失敗。
因此,巡按禦史還得死盯著鹽運司,州縣長官就是禦史的眼線。因為知州、知縣有利益在其中,如果鹽運司有貨不發、悄悄私賣,他們肯定主動給巡按禦史報信。
今後,巡按禦史的政績,以巡查地方鹽務為主。
王淵甚至想設立專管鹽務的巡按禦史,這跟巡鹽部院的職責並不重疊。前者巡查州縣鹽務,盯著的是終端;後者巡查鹽場鹽務,盯著的是起點。
沒有什麼製度是完美無缺的,王淵隻能儘量分化利益群體,讓他們為了利益互相監督。同時又加強中央巡查,時時刻刻高懸利劍,把各方麵的貪腐都控製在可接受範圍之內。
另外,為了方便百姓到城裡買鹽,攜帶五斤以內的食鹽不算走私——你想鑽漏子也可以,組織兩百人運一千斤私鹽,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就看你能不能回本!
又緊鑼密鼓商量幾天,內閣接受王淵的建議,跟吏部一起設立巡鹽道。
巡鹽道,秩比提學道,由一位按察副使擔任,專門管理州縣鹽務。
巡鹽道隻有辦事機構,沒有巡查機構,巡查事務由中央派專職巡按禦史進行。一旦發現問題,巡鹽道就上報各省按察司,並組織人手前往調查。若按察司不能妥善處置,巡按禦史可直接稟報中央,由都察院、刑部、大理寺組織三司共同辦案。
反正,王淵瘋狂分化地方利益集團,瘋狂往這些人脖子上套繩子。
隻這個改革內容,每年至少能為中央創收四五十萬兩。為全國的州縣、府、布政司,加起來創收至少二百萬兩——州縣、府、布政司以前沒銀子可拿,今後分到多少都是白撿的,而中央是在以前的基礎上增加稅收。
這還隻是食鹽終端銷售的稅銀,沒把餘鹽私賣的稅銀算在其中。以前餘鹽必須賣給官府,其實大部分都走私掉了,中央根本沒法收稅,這部分稅收至少好幾百萬兩。就算依舊有走私現象,就算依舊聯手貪腐,怎麼也還能給中央剩下二三百萬兩。
以上兩個改革,甚至都還沒對正鹽出貨時的稅收下手,那玩意兒得等皇帝死了以後才能改。
冬季,朝廷頒發新鹽法,宣布提高官員俸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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