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七四章 對比(1 / 2)

大明新命記 哼哈大王 6039 字 3個月前

崇禎十四年九月初四上午巳時,薩摩藩藩主、島津氏的家督、後世被稱作鬆平薩摩守光久的島津光久,在一眾家老家臣十數人的扈從之下,從鹿兒島城的本丸天守閣下城,登上了馬克西米連樂麥阿的旗艦阿德裡安娜號。

島津光久年紀不大,也就二三十歲的年紀,留著月代頭,身披一件繡有薩摩藩島津氏紋章的黑色陣羽織,神色黯然肅穆,在阿德裡安娜號的艦艉樓大艙房內見了馬克西米連樂麥阿後,躬身遞上了佩刀,然後跪坐在了樂麥阿的麵前。

在長崎出島,親眼目睹了柘植正時當街自殺的舉動之後,楊振原以為倭國武家出身的人物,皆是重義輕死之輩呢。

一度他還曾擔心,如果倭國人物都像那個柘植正時那樣又臭又硬,寧肯自殺都不肯“合作”,那麼他們將來的江戶之行,可能就要充滿變數了。

但是現在一看這個薩摩藩藩主的表現,楊振多少又有點放心了。

九月初四的中午,聯合艦隊與薩摩藩的條約達成,楊振作為其中一方同時也作為見證人,在島津光久與樂麥阿達成的條約上簽了字。

條約達成後,收獲最大的一方,當然是荷蘭東印度公司。

包括馬克西米連樂麥阿本人,有了與薩摩藩的這個條約在手,戰事結束之後,也必然會成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巴達維亞總督府的重要人物,飛黃騰達,指日可待。

不過楊振一方的收獲,也不算小。

除了九月初二日夜裡楊振麾下從鹿兒島城下町搶掠而來的金銀財貨稻米物資之外,聯合艦隊在鹿兒島灣繳獲的大批薩摩藩船隻,也皆歸楊振船隊所有。

由於荷人從薩摩藩島津家所得到那些島嶼,是雙方會師之前荷人艦隊獨自出兵占領的,所以楊振無權分割。

但是雙方聯合之後出兵薩摩藩勝利後所取得戰爭賠償,卻是楊振一方應當應分應該得到的。

對此,樂麥阿倒也非常爽利,對於條約達成後得到的戰爭賠償,按照五五分成的比例進行了分配,不管是薩摩藩藩廳庫存的金、銀,還是庫存的稻米布帛,雙方一律平分。

事實上,原本並沒有把楊振及其船隊太放在眼裡的樂麥阿及其麾下船長們,經過了圍攻鹿兒島城一戰之後,已經認識到了楊振及其船隊的不凡之處。

雖然楊振麾下的船隻不大,論重炮數量遠遠不如荷人艦隊,可是楊振麾下所裝備使用的許多火器,都讓樂麥阿及其麾下的船長們暗自驚訝不已。

比如楊振麾下火槍手們人手一支的燧發槍,再比如最後直接促成了島津氏接受條約的衝天炮,都讓樂麥阿及其麾下有點見識的船長們大吃一驚。

不使用火繩就能點火擊發的燧發槍,樂麥阿及其麾下的船長們,當然也見過,他們船上的槍炮長以及少數白皮紅毛鬼火槍手們也裝備了類似的燧發槍。

甚至在跟楊振的船隊會合以前,樂麥阿還曾擔心過,雙方會合後會不會被楊振麾下得知了燧發槍的存在,從而威脅到荷人火槍的領先地位。

但是現在,他們在楊振麾下的火槍手那裡赫然發現,他們一度打算秘不示人的寶貝燧發槍,在楊振麾下那裡,根本不是什麼“稀罕貨”。

對他們來說造價昂貴,他們都裝備不起幾杆的燧發槍,在楊振麾下的火槍手那裡,竟然是人手一杆!

這個情況,大大出乎了樂麥阿及其手下荷人軍官們的預料之外。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雇傭兵們,在受雇之時,絕大部分都是自帶裝備或者自己出錢購置火槍火藥彈丸以及佩刀之類的軍需物資。

如果沒有戰時的劫掠和繳獲,單純依靠荷蘭東印度公司給底層傭兵或者雇員支付的微薄的薪水,他們甚至會因為出錢購置武器而負債。

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使他們知道燧發槍的存在,也做不到人手一杆。

因為對很多底層的傭兵來說,對於巴達維亞總督府治下那些衣不蔽體手無寸鐵的土著們來說,包括對於大員島上的那些土著來說,他們傳統的火繩槍就已經夠用了。

他們也不僅支付不起更先進的火器,而且也不需要支付更高的價錢,去購置更先進的火器。

尤其是當他們這些殖民者的雇傭兵裡,黑皮烏番奴的比例越來越大的時候,他們也不希望烏番奴們掌握更先進的火器。

所以,荷蘭東印度公司雖然聲勢赫赫,財力雄厚,但是其旗下殖民據點以及旗下武裝商船上的契約雇傭兵們的武器裝備,卻仍然是以傳統的火繩槍為主。

隻有極少數荷人軍官和殖民據點高層才有機會接觸和配備更先進的從本土購置的燧發火槍。

至於開花彈,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高級職員以及雇傭兵的頭頭們,當然也早就見識過了。

然而他們的武裝商船並沒有普及配備。

之所以如此,跟他們沒有普及配備燧發槍幾乎一樣的原因,一來沒有必要,二來價格昂貴。

如果非要找第三個原因,那麼這個原因就是對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大批武裝商船來說,使用榴彈炮開花彈的費效比,遠不如使用重型實心彈加農炮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