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 第一六九章 建文新政(2 / 2)

所有法盲將軍們:“……”

他們越聽越氣,竟不顧老朱在堂上,當場大聲嘟囔了起來:“嗯,我們是法盲!那群知府們總不是了吧?他們呢?做好了嗎?哼!”

文官們一聽,也不乾了。

“這知府們想必至少是按照流程,往上提交。總比你們,按照自己的喜好來,強得多吧?”

“我呸!”將軍們粗俗說,“軍中的經曆司,管軍餉的時候,上下其手貪贓枉法的少了?前幾年因為貪汙被擼下去的少了?”

“好了,好了!”老朱之所以打斷他們,乃是覺得再深入下去,難免要深入到那句“各色地方土皇帝以老朱為榜樣”,呸,這說的,不就是罪惡的源頭在咱嗎?

【那這個製度到底是好是壞呢?

有一點我相信各位友友們讀抗戰史、解放戰爭時期都能看到,我軍有彆於舊軍閥的一大特點便是:舊軍閥的軍官總是可以隨意打罵、處罰下屬,他們濫用私刑,作威作福。

那我們是如何做到區彆呢?

最重要的,就是三灣改編時,把對標未來人民代表大會模式的士兵委員會建立起來了。

官兵平等、民主的思想因此融入了士兵的內心,人人都是自己的主人,再也沒有什麼上下尊卑了。

民主了,就得把法治建設提上議程。

在沒有軍事法庭時,想要行使司法權力,隻能依靠最高權力機構——即軍中的士兵委員會。

有了它,士兵委員會隻需要行使立法權。然後讓下麵的軍事法庭去行使司法權即可。】

又一次了,大家暫時放下恩怨情仇,開始努力工作,努力理解。

茹瑺思考:“製定《大明律》,就是立法權!那我們大明的立法權,應該在刑部與陛下身上。至於那司法權……”

鬱新擦了擦汗:“仔細想想,好像這司法權,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五軍斷事官,都有。”

楊士奇補充道:“彆忘了地方的按察使,和各地的各級主官及照磨等。”

【1931年9月,頒布了《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破壞紅軍(凡屬所有革命武裝)紀律與違背軍事行政之事件,概得接受處理”。

它非常重要,不久之後,各級紅軍全都建立了相應的機構。

戰爭時期呢,它叫軍法處,具有檢察權、逮捕權和初審權。這就太big了。】

終於看到了檢察二字,想來是和那檢察院有關了。但仍然看不太懂。

就是後麵這兩樣……分的那麼細嗎?

茹瑺又開始努力分析:“刑部肯定有逮捕權,都察院也有——禦史可以把犯罪官員逮捕回京,嗯,按察使總是配合禦史一起抓人,所以它也有。”

鬱新跟上:“刑部、都察院有初審權,那大理寺就是複審權了?大理寺沒有逮捕權,五軍斷事官也沒有,它的犯人都是五軍都督府發給的。”

【新中國建立以後,把它正規化,依照正常的法治建設納入體係。

管轄現役軍官、士兵、職工、相關人員;退休但仍然需要被管理的人員;案件涉及軍事機密的部分。軍隊和地方交叉犯罪的,互相分管。

我們把它和普通審理過程簡單比對一下:

軍人——普通人犯罪

軍隊保衛部門——地方公安機關調查。偵查權、拘留權、預審權、執行逮捕權

軍事檢察機關——地方檢察院決定是否公訴。偵查權,批準或決定逮捕權(公安要抓人,需要同級檢察院批準)公訴權

軍事法庭——地方法院做出審判。審判權

軍事監獄——地方監獄收押。行刑權】

文官們:……

?你們的XX權是不是也太多了!

“檢察院原來是乾這個的嗎?”朱元璋愣住,他試圖理解翻譯,“也就是兔朝在那什麼公安調查了案件,寫成卷宗以後,到底要不要送上去審判這件環節,被單獨的分出來了,成了一個獨立的,和審判的法院可以對抗的機構?”

茹瑺試圖理解:“咱們的刑部有偵查權、審判權,都察院對百官有偵查權、審判權。禦史在地方巡視時,會複核當地的案件——這個是偵查權+複審權?之前似乎提過有什麼中級法院,看來這法院還分好多層。”

鬱新大叫:“我明白了!看來是法院本身審判的環節有層層多道。但是審判之前的程序,檢察院和公安也是一種近似覆核的行為。

然後檢察院和公安是平行獨立的機構,就會有效防止前一個機構過度濫刑,隻有當檢察院確認真的有必要把犯人視作犯人時,法院才介入。

這是兔朝的寬省刑獄!但不是和皇孫一樣通過減少司法人員得到的,是通過增多審判前明晰真相的步驟得到的!想出這個辦法的人好生厲害!”

朱棣終於有點聽懂了:“原來如此,咱們的刑部、都察院更像是把軍、民分類,而不是增加了他們的審訊環節——不斷反複要求審訊,是我爹要求的,那應該是低級、中級、高級法院。可是之前的檢察院,該不該審缺失了。”

楊士奇問:“檢察,是否是監察一詞的延續呢……?時刻監察著公安,連該不該逮捕犯人都要核驗,這樣捕快們就不敢隨便打罵了。”

老朱道:“如此說來,咱這都察院、照磨——監察機構,真的得往大了擴,哎!再議!”

【毫無疑問,建設軍事法庭有利於軍事案件的高效處理,也有利於保障國家軍事安全。

保密很重要的。

但是呢,這一切的前提是,它像個成形的司法機關呐,不是老朱那一拍腦袋,我說啥就是啥。

在封建專/製下,朱允炆、朱棣裁撤它毫無意外,也不能說錯。反正確實放在那兒也是個空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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