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福晉眉心一皺,“瞧你,父母扔了自己的孩子,也不是自己願意的,不外乎還是太窮了。”
翠兒極力克製自己沒有冷笑出來,眼裡卻是含著刀子。
“生女兒養不起扔了,生了兒子就能捧手心裡養得起?不還是因為女兒就是再孝順能乾也是‘賠錢貨’,兒子再窩囊敗家也是兒子。”
“現在眼看我們把一個個流黃鼻涕的女娃娃教導好了,要有好前程了,都冒出來了。說什麼血濃於水,我……”
翠兒想說“我呸”,都是些不要臉的,硬生生咽下去。
“甭管她們當初是為了什麼理由把孩子扔了,扔了就是扔了,說什麼為了孩子過好日子才扔的,真要是逃難的時候扔的孩子,官府都有記錄在那。怎麼有臉說出來?”
“反正我就覺得,再怎麼血濃於水,那不還有一句老話‘生恩不及養恩’?慈幼院雖然就是專門養孩子,可也是真真地把她們養大了。不說將來報答慈幼院,如果她們心裡對慈幼院的感情連扔了他們的父母也比不過……”
翠兒心裡發狠,這樣的人,她們也不敢用。
說什麼骨肉親情,從小不再一起長大,那能有什麼感情?一出手就被扔了,小河邊,大路邊,地頭上……能多走幾步路扔到慈幼院門口,或者富貴人家的門口,那就是頂頂好的。
四福晉還是搖頭。
“你呀,還是見識少。”
“那有些地方,都是直接扔到‘小死人塔’作為塔裡的一把骨灰,還有的地方是生下來就直接溺死了,更不要那個‘洗女’的習俗。南方和北方不一樣,在南方,能把女兒扔了的,那就是給一條活路,現在來找,那也是人之常情。”
但在南方地區就有點不同了。為了避免女性因為骨盆小不能生娃,把家族血脈給斷掉,所以在女寶寶生下來被判斷骨盆可能狹小的情況下,會把女嬰的骨盆給折斷。
這種折斷損傷不可逆,無法自我治愈,最終讓骨盆變得鬆弛,避免日後難產的幾率。所以當時社會的女性走路起來鬆鬆垮垮的,非常難看,這是因為她們的骨盆被折斷了。
從溺嬰習俗看福建曆史上的人口自然構成問題
:定居清朝作者:清荷映月醉更新時間:2009/1/271:08:58
福建在曆史上是一個流行溺嬰習俗的地區,從唐宋延續至明清,一直到民國時期,溺嬰習俗尚存在於福建一些地區。宋代閩人溺女嬰,也溺男嬰,但溺女嬰多,溺男嬰少。明清時期,閩人溺女嬰而不溺男嬰。閩人溺女嬰的原因是害怕厚嫁破產。因此造成明清福建社會男多女少的自然構成,由此產生了一係列社會問題--許多男子無法娶妻,家庭中女性掌權,童養媳習俗流行。
關鍵詞:溺嬰人口構成童養媳福建
自明朝以後,中國地方誌中開始有區分性彆的人口記載,迄至民國時期,有了全國規模係統性的男女人口數字。不過,這些數字大都顯示中國存在嚴重的性比例失調,也就是說:男性所占的比例遠高於女性。一直到民國後期這種懸殊的性彆比才有所緩和。學者對這一問題存在爭議,一些學者認為:中國曆史上其實不存在男女性彆比過於懸殊的情況,曆史上出現的失調的性彆比數字,主要是調查者較少錄入女性人口數的緣故。我認為,人口學從來不隻是一個人口學自身的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史的問題。以往的人口史專家較少考慮中國曆史上存在的溺女嬰情況,而在實際上,中國曆史上這一問題是十分嚴重的。自宋元明清以來,福建一直流行溺女嬰的習俗,因而產生了男多女少的社會問題。民國時期,隨著童養媳製度與高聘金習俗的流行,以及戰爭對男子數量減少的作用,福建的男女性比例漸趨緩和。推而廣之,中國曆史上確實存在性比例失調的狀況,不能輕率否定這一狀況的存在。
一、宋代福建的不舉子習俗
宋代中國社會曾經廣泛存在不舉子的習俗,這在《宋史》尚可找到不少記載:
王鼎徙建州,其俗生子多不舉,鼎為條教禁止。文中的建州即為福建路的建州,位於閩北。可見,當時閩北的溺嬰習俗已經引起了官方的注意,其後,杜杞知建陽縣,閩俗,老而生子輒不舉。杞使五保相察,犯者得重罪。以上是北宋時期的材料。南北宋之交,又有宗室趙善俊在當地禁止溺嬰,他也指出:建俗生子往往不舉。李綱《甌粵銘》:釋氏之流,則謂甌俗生子,僅留一二,餘悉溺之。二百年間,所殺幾何?因果報應,理宜然。其實,這類習俗在東南廣泛存在:
衢、嚴、信、饒之民,生子多不舉,子晝請禁絕之。
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請舉漢《胎養令》以全活之,抑亦勾踐生聚報吳之意也。
王信在浙東安撫使任上,築漁浦堤,禁民不舉子,買學田,立義塚,眾職修理。
可見,溺嬰習俗曾在東南廣泛存在,不過福建地區比較著名而已。有關福建溺嬰習俗最早的記載,可以追溯到唐代顧況的哀囝詩,該詩寫道:
囝生閩方,閩吏得之,乃絕其陽。為臧為獲,致金滿屋。
為髡為鉗,如視草木。天道無知,我罹其毒。神道無知,
彼受其福。郎罷彆囝,吾悔生汝,及汝既生,人勸不舉。
不從人言,果獲是苦。囝彆郎罷,心摧血下,隔地絕天,
及至黃泉,不得在郎罷前。
唐代的福建被視為蠻荒之區,存在著一些相當落後的習俗。顧況的詩反映了唐代福建的溺嬰習俗與賣閹童習俗,入宋以後,賣閹童習俗受到官方的禁止,但溺嬰習俗卻保留下來,人們稱之為不舉子。宋代閩人不舉子的原因在於以下幾個方麵:
其一,計產育子。宋代理學家楊時說:閩之八州,惟建、劍、汀、邵武之民,多計產育子。習之成風。根據家產多寡來決定養育多少兒女、這種觀念是很進步的。假使不注明年代,人們很難設想過是古代福建人的觀念。這說明古人並非都是盲目生育的。然而,由於古人不知避孕,就隻好斥諸溺嬰手段。《延平府誌》論宋代的福建: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則率皆不舉,為其貲產不足以贍也。因為當時的福建百姓普遍感到養子的困難,所以,有多生的,大抵要遭到溺殺的命運。總的來說,計產育子直接反映了人口增長與生產力有限性之間的矛盾。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古代福建是閩越族居住之地,後來該民族雖然溶化於漢族之中,但他們的遺風對福建漢人發生很大的影響,例如遺產繼承,中原漢人是在父母逝世後分家,而福建人隻要子女成人,即使父母健在也進行分家:男女共議,私相分割為主,與父母均之。這樣,成年的子女很不願父母再添弟妹,既分割之後,繼生嗣續,不及繈褓,一切殺溺。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懼其分己貲,輒亦從旁取殺之。有些地方的百姓因怕多子分家,乾脆隻養一子。例如,宋代崇安人劉屏山說當地的風俗:何州無戰爭,閩粵禍未銷。或言殺子因,戾氣由此招。蠻陬地瘠狹,世業患不饒,生女奩分貲,生男野分苗,往往衣冠門,繼嗣無雙髫。在洪邁的《夷堅誌》一書記載了崇安人黃崇的故事:初,崇母既亡,父年過六十,買妾有娠,臨就蓐,崇在郡學。父與崇弟謀:'晚年忽有此,吾甚愧。今將不舉乎?或與人乎?不然,姑養育,待其長,使出家,若何?'對曰:'此亦常理,唯大人所命。不若舉而生之,兄歸,須有以處。'妾遂生男。弟遣信報崇,崇即還,揖父於堂。父告以前事,命抱嬰兒出。時當秋半,閩中家家造酒,汲水滿數巨桶置廷內,以驗其滲漏。崇以手接兒,徑擲桶中溺殺。這是一個哥哥溺殺幼弟的故事,反映了當時福建的習俗。這種觀念與北方人的多子多福是不同的。閩北人的獨子繼承習俗對當地的土地製度也發生了影響。本來,由於中國存在著遺產均分製,地主階級巧取豪奪獲取的大地產,很訣會因分家而返回到小土地製。這樣便形成了大土地製和小土地製的相對平衡。然而,由於崇安人節製生育,富人家子女也不多,他們的財產不易分割,於是這種平衡被打破,宋元時崇安大土地製特彆發達。據《元史·鄒伯顏傳》:元代,崇安縣的五十餘戶大地主儘占了全縣耕地六分之五,其他百姓僅有六分之一土地。這說明崇安富人確實是因害怕分家而溺嬰的。
其三,人丁稅苛重,不堪承受。福建古代一直存在著人丁徭役和人丁稅。不少地方的民眾因不堪承受苛捐雜稅而溺嬰。南宋的鄭興裔說道:蓋自軍興以來,戶口凋殘,貪吏奸胥又複肆其淩虐,丁鹽納絹,誅求無藝,愚蠢小民寧殺子而不願輸稅。由於福建曆史上多數朝代都有重稅現象,所以,負擔不起稅收一直是產生溺嬰的重要原因。
其四,害怕厚嫁破產。中國曆史上有句諺語:盜不過五女之門,是說女兒養多了家要窮,乃至竊賦也不願光顧。由於閩越遺風的影響,福建古代流行厚嫁之風,如廖剛論漳州婚喪之俗:娶婦之家,必大集裡鄰親戚,多至數百人。椎牛行酒,仍分采帛錢銀,然後以為成禮。女之嫁也,以妝奩厚薄外人不得見,必有隨車錢。大率多者千緡,少者不下數百貫。倘不如此,則鄉鄰訕笑,而男女皆懷不滿。……富者以豪侈相高,貧者恥其不逮,往往貿易舉貸以辦,若力有不及,寧姑置而不為。故男女有過時而不得嫁娶,……訪聞泉福興化亦有此風,而此郡特甚,臣嘗詢之,雖愚民亦或自知其非,而怵於流俗,莫能自革。
人們常說多子多福是中國人的傳統思想,看來不儘符合曆史事實。至少宋代福建的閩北人沒有多子多福的觀點。南宋朝廷對溺嬰習俗的禁止。如前所述,早在北宋時期,便有些地方官在閩北禁止溺嬰習俗。但這一禁止,在當時隻是一個道義問題,而在南宋時期,朝廷損失了北方的大量領土,很希望南方的人口能夠有較大增長,以便增強國力。因此,來自儒家的禁止溺嬰呼聲,漸成為官方的政策。首先,理學家楊時對改變溺嬰習俗有重大貢獻。他在朋友俞仲寬任順昌知縣時,楊時給俞仲寬寫過一信,要求他在當地禁止溺嬰習俗。於是,俞仲寬作戒殺子文,召諸鄉父老為眾所信服者列坐廡下,以俸置醪醴親韻而侑之。出其文,使歸諭勸其鄉人,無得殺子。歲月間活者以千計。故生子多以'俞'為小字。轉運判官曹輔上其事,朝廷嘉之。就改仲寬一官,仍令再任,複為立法,推行一路。數年後,俞仲寬還鄉路經順昌,有取名為俞的小兒數百迎於郊。朝廷將俞仲寬的方法推廣於各地,鼓勵老百姓多生。紹興八年,尚書劉大中奏:
自中原陷沒,東南之民死於兵火、疫癘、水旱,以至為兵、為緇黃,及去為盜賊,餘民之存者十無二三,奸臣虐用其民,誅求過數,丁鹽、油絹,最為疾苦,愚民寧殺子而不願輸,生女者又多不舉,乞守令滿日,以生齒增減為殿最,又詔應州縣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戶及無等第貧乏之家,生男女不能養贍者於常平錢內人支四貫文省,仍委守令勸諭父老,曉譬禍福,若奉行如法,所活數多,監司保明推賞。
鄭興裔尤其強調在福建要禁止溺嬰,他說:
臣伏聞人緣有不忍之心,乍見孺子將入井,怵惕惻隱,出乎性,發乎情,不俟勉強,在常人且然,乃若父子至性,殘忍成習,至於生子恒多不舉,傷天理之和,滅人倫之大,末俗相沿,所在多有。而建劍汀邵四州為尤甚。蓋自軍興以來,戶口凋殘,貪吏奸胥,又複肆其淩虐,丁鹽細絹,誅求無藝。愚蠢小民,字殺子而不願輸稅,臣欽奉聖恩提刑福建路,二載於茲,聞見所及,慘狀不可名言。竊見陛下軫恤斯民,每奏大辟,曲求生路,赤子何知忍令戕害至此。臣謹次本朝律例,故殺子孫徒二年所。宜申嚴禁令下四州,守臣告民法律,曉示禍福,召人告官,審實,以犯人守財給之。客戶兼責成地主除飭屬禁戢。外合恭請指揮申嚴。仰望陛下留神省察,速賜施行,庶生齒漸繁,戶口日眾,綿國祚,億萬年,無疆之福,不勝至幸。
在宋朝這一政策的指導下,福建地方官以各種方式嘗試改變流行於山區的溺嬰習俗。朱熹父親朱鬆任政和縣尉時,曾作《戒殺子文》,予來閩中,聞閩不喜多子,以殺為常,未嘗不惻然也。無故殺子孫,官法甚明。他勸導民眾不可溺嬰,言之諄諄,他日有謂其子孫曰:'活汝者,新安朱喬年(喬年為朱鬆之字)'。魏掞之也采用勸說為主的方式,建俗生子多不舉,為文以戒,全活者甚眾。有一些官員采取獎勵生育的方式,劉允濟在南劍州善誘而嚴戒之。舉者給粟賑貨,不舉者罪焉。俗為之易。又如餘端禮、鄭僑言,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生子多不舉。福建提舉宋之瑞乞免鬻建、劍、汀、邵沒官田,收其租助民舉子之費,詔從之。朝廷則有給錢養子的政令,庚子,禁貧民不舉子,其不能育者給錢養之。福建之外,也有施實類似政策的,己亥,以永、道、郴三州、桂陽監及茶陵縣民多不舉子,永蠲其身丁錢絹米麥。
朱熹等道學家也配合官方的行動,邵武軍的光澤縣存在溺嬰習俗,中下之家,當產子者,力不能舉而至或棄殺之也。但在朱熹等人的影響下,當地設立了舉子倉與社倉,其中舉子倉的收入,專門用於養活棄嬰。
應當說,民間習俗的改變並沒有那麼容易,儘管有官方的禁止,但在實際上,溺嬰習俗在福建長期存在。不過,由於官府的禁令,宋代這一習俗畢竟受到了限製。溺嬰惡習在一定程度上的改變,造成福建人口增長。例如:林積仁,宰歐寧三年,民戶增一萬五千餘時以'四最六善'課群吏,甌寧為第一焉。可見,宋朝廷對溺嬰習俗的禁止,還是取得一定效果的。
須注意的是:宋代閩人溺嬰,不僅是溺女嬰,而且溺男嬰,例如,宋代大儒胡寅是閩北崇安縣人,《宋史·胡寅傳》記載:胡寅在出生時,差點遭到溺殺的命運:寅將生,弟婦以多男欲不舉,安國妻夢大魚躍盆水中,急往取而子之。但對閩人而言,男嬰有更多的保存價值,所以,民間溺嬰以女嬰為多,富民之家,不過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這一習俗一直延續到元代,如元代《通製條格》對溺女問題專門規定:今已後女孩兒根底水裡撇的人每,一半家財沒官與軍每者。這條史料的存在,說明元代溺女嬰習俗十分流行,在這種習俗引導下,必然造成男女性彆比例失調--男多女少。
二、明清福建溺女嬰習俗的流行
明代以來,福建溺嬰習俗有很大變化。從男嬰、女嬰並溺,逐漸演變到隻溺女嬰。我們知道:宋代福建人溺嬰主要有四點原因:
其一,計產育子;
其二,害怕多子分家;
其三,人丁稅苛重,不堪承受;
其四,害怕厚嫁破產。
迄至明代,這四點原因有所變化。其一,在計產育子方麵,宋代的閩北是一個缺糧的地方,經常發生糧荒,因此,百姓不敢多養兒子。但到了明清時期,閩北成為福建的糧倉,大量糧食源源不斷地運銷閩江下遊,閩北農民不必考慮無法養活兒女的問題。
其二,在害怕多子分家問題上,閩人的觀點逐漸向多數中國人靠近,多子多福成為普遍性的觀點被接受。我們知道:南宋時期閩北為朱熹等理學家活動的地方,由於這些理學家的影響,源於北方的儒學的一些觀念,逐漸被福建民眾所奉行,這是可以理解的。如福安縣:男女安耕織,兄弟不相離。
其三,在人丁稅方麵,明代福建存在實際上的人丁稅,這就是以人頭計算的鹽稅。不過,明代福建是否征納人丁稅,其關鍵不在於人丁實際數額的多少,因為,明代福建普遍存在隱瞞人丁數字的情況,官府所掌握的福建人口數遠低於實際數字,這是明代福建史的常識。因此,民眾即使有多育的情況,也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隱瞞,從而減輕人丁稅。
其四,在害怕厚嫁破產方麵,明清福建人仍然維持宋代的習俗:如邵武,其俗豐於嫁女儉於教子……嫁女資妝皆欲豐。或益以奩田,婦人以驕其舅姑。福州,婚嫁祗以財勢相雄,市井有力之家,奩值累千金,至有鬻產治具者。若延師,則纖毫必校。諺雲:'有錢嫁女,無錢教子'。其風為已下矣。由於嫁妝過重,人們在籌辦嫁妝時不得不竭儘全力,如崇安縣:生女數歲,母即籌辦嫁資,其丈夫不以為非,有不吝千金者。沉重的嫁妝負擔常常導致家庭的破產,如清代古田縣:古田嫁女,上戶費千餘金,中戶費數百金,下戶百餘金。往往典賣住宅,負債難償。男家花燭滿堂;女家呼索盈門。其奩維何?陳於堂者:三仙爵、雙弦桌類是也。陳於室者:蝙蝠座、台灣箱類是也。飾於首者:珍珠環、瑪瑙笄、白玉釵是也。然則曷儉乎爾?曰:'懼為鄉黨訕笑,且姑姊妹女子勃溪之聲,亦可畏也'。緣是不得已,甫生女即溺之,他邑溺女多屬貧民,古田轉屬富民。其實,這種情況是十分普遍的。又如清代的海澄縣:嫁女裝資浪費,……薄惡之俗,因而溺女,賊害天良,皆為異日裝資慮耳。顯見,明清時代福建仍然流行厚嫁習俗,而且,這一習俗導致福建流行溺女嬰習俗。
習俗的變化使明清時期的閩人改變了溺男嬰的習俗,但溺女習俗仍在流傳,這造成明代福建人口性比例構成的變化。
清代的統治者標榜施仁政,因此較為重視溺女嬰問題,在朝廷的督促下,清代福建各縣有溺嬰習俗的縣都設有育嬰堂,其經費由政府撥給,或由富商捐贈,迄至晚清,一些西方教會也在福建各縣設立了許多育嬰堂。如巡視漳州府的一個官員說:漳俗多溺女者,餘心為惻然。謂此非蒞民責耶?爰集郡縣諸長,謀所為收恤計,乃建育嬰堂如京師、吳會諸地例。官出俸錢倡始,歲率為常。因此,從福建各縣育嬰堂的建立也可以看到當地溺嬰習俗之嚴重,可見下表:
表四清代福建設置育嬰堂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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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府:閩縣、侯官、古田、屏南、閩清、長樂、連江、羅源、永福、福清;
福寧府:霞浦、福鼎、福安、寧德、壽寧;
漳州府:龍溪、長泰、詔安
永春州:永春、德化、大田;
興化府:莆田、仙遊
泉州府:晉江、南安、惠安、同安、安溪
邵武府:邵武、建寧、光澤、泰寧
延平府:南平、沙縣、永安
建寧府:建安、甌寧、浦城、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