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羅飛十問某書集團霸王合同!【跪求鮮花評價票】</p>
羅飛被胡主任這道聲音給嚇了一跳。</p>
“你閒著沒事惹什麼某書集團?馬上給我來公司直播間公開道歉!”</p>
說完之後,電台的胡主任便掛了電話。</p>
“道歉?”</p>
羅飛微微詫異,他道什麼歉?</p>
很快。</p>
他又看到了邢飛和張瑤等人發給他的未讀消息。</p>
讀完之後,他馬上去微薄看了一眼。</p>
這才知道,原來是某書集團發了個聲明說他的“八宗罪”內容是造謠!</p>
“造謠?我造你嗎的謠?”</p>
“道歉?我道你嗎的歉?”</p>
羅飛的起床氣還沒消完,瞬間痛罵道。</p>
向這種無恥的公司道歉?</p>
不可能的!</p>
一輩子都不可能的!</p>
而且,某書集團也真的有臉來說他是造謠。</p>
那合同的內容,把他當傻子呢?</p>
“洞察之眼!”</p>
羅飛將某書集團的合同再次調出,厲喝一聲。</p>
本來他以為以那等方式將合同的隱含意思說出來,能夠讓某書集團認識到一些錯誤。</p>
而現在看來,對方都這麼無恥了,他又何必再去顧忌什麼?</p>
嗖嗖嗖!</p>
某書集團合同中的漏洞,一點點的出現在他的眼神之中。</p>
這些都是潛藏於這份合同中的漏洞與不合理之處。</p>
若不是羅飛擁有洞察之眼,還真的是難以將這些東西捋清楚,其中幾乎處處是陷阱!</p>
片刻之後。</p>
羅飛開始在電腦的文檔之上,從頭到尾,依照著某書集團的合同,開始寫下一行行的字眼。</p>
“第一,直到死後五十年,版權皆歸某書所有,嚴重違反我國著作權益法!我國著作權益法規定,文學內容的版權歸作者所有,合同法規定可由雙方協商授權年限,但版權絕不是歸簽約公司所有!某公司的法務,難道連這兩條的執行的先後順序都理不清嗎?版權與授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希望某公司,能夠解釋解釋!”</p>
“第二,著作權由某書集團持有,明顯違法!如果雙方不是合作關係而是委托創作合同,請某書集團將其改名為勞動合同,而不是所謂掛羊頭貓狗肉的簽約合同!”</p>
“第三,作者需要親自打官司?我國實體簽約法明文規定,若是作者與出版社為分成出版關係,侵權官司將由出版社作者共同負責,而是不某集團所謂的甩鍋模式!雖然電子出版法的維權責任還未具體劃定,但夏國法律中的適用法則,若是相關法律未成文,可依照相關體係進行認定!希望某集團能好好解釋為何侵權官司需要作者自己打?若沒有分成,合同中為何會出現五五分的字眼?若分成?為何需要作者親自維權?”</p>
“第四,既是簽約合同,合同中為何會出現‘聘請’這種模糊不清的字眼?我國法律規定,出現‘邀聘’等相關字眼,可視作勞務合同,既然是勞務合同,為何我國嚴格規定的五險一金福利製度,在某集團的這份合同中,連個毛都沒有找到?!!”</p>
......</p>
......</p>
“第七,某集團為何能夠擁有乾涉作者社交賬號的權利?個人社交賬號在我國法律中,屬於私人財產!”</p>
......</p>
“第十,為何某書集團能夠擁有趕走著作人,自己找人續作的權利?!我國著作法規定,作品著作屬於作者私人所有,除作者允許,他人不得在原作之上繼續創作!”</p>
這十條寫下來。</p>
羅浮深深的呼出一口氣。</p>
卻仍然難以壓抑自己心中的惱火。</p>
隨即。</p>
他開通了一個個人微薄,直接名為:羅飛本人!</p>
隨後,在這個賬號之下,發布了這篇內容,標題為:十問某書合同!</p>
但是。</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