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對醫療機構的一個督促。
如果真的是患者的問題,他們提出的問題根本不成立。
如果真的是醫院的問題,他們也會儘量幫助患者維護權益。
其實有時候,這些機構成立的出發點是很好的。
隻能說……
被有心人士利用成了牟利的工具。
鑒定中心的工作人員也開始提出來最後的一番答複:
“1.抗潰瘍藥物治療是針對十二指腸潰瘍等治療。本例十二指腸球部潰瘍已侵襲血管,大出血的病因是被侵襲破壞的血管,預防被侵襲破壞的血管再次大出血才是本案的關鍵。
2.患者當時“穩定期”是有外科手術指征的。
3.根據病曆記載,外科會診意見認為手術風險極高,死亡率高,預後極差。所以十二指腸球部潰瘍大出血穩定期及時行針對病因治療是關鍵。”
對方的意思還是,醫院沒有積極組織開展手術治療。
但是,其實誰也看得出來,現在鑒定中心也隻能儘力去給出一些建議,讓醫院來回答。
結局已經越來越顯而易見。
醫院的責任不斷弱化。
這讓患者家屬也越來越焦急。
就在這個時候,陳滄作為醫院專家輔助人出庭正式作證:
“各位好,針對鑒定中心的問題,是這樣的!
第一,針對消化道出血患者,首先應以內鏡處理為主,在內鏡處理效果不明顯後再考慮介入治療和手術治療。內鏡治療已經止血的情況下,二次出血是概率事件,沒有指南規定此時是否需要實施外科手術及實施外科手術的時間,醫院不能實施預防性手術。
第二,對患者實施手術需要同時考慮患者是否需要手術以及患者是否能夠耐受手術兩個方麵的因素。在患者自身患有較重自身性疾病、營養不良等的情況下,外科手術的風險會遠遠高於內鏡治療。
第三,醫生對患者的病情及治療方案應當告知患者及家屬,但沒有規定必須書麵告知,隻有在患者及家屬同意手術並且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情況下才能進行手術!”
“綜上所述,我認為,急救中心醫院急診科以及李越醫生在處理本次事情的過程中,沒有犯錯。”
鑒定中心這個時候也開始點頭:“接受!”
看見鑒定中心這樣子,患者家屬頓時蒙了!
沒想到事情會發展到現在。
醫院不是應該妥協嗎?
怎麼會這樣?
就在這個時候。
最終法院判決書指出:
“根據鑒定意見,綜合考慮患者的病情發展過程、手術難度、生存率等因素,法院認為患者的死亡結果主要原因應為其自身疾病轉歸所致,亦認可承擔2%輕微責任,法院認為並無不妥。
判決醫方賠償患方各項損失2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並承擔鑒定費及專家出庭費用10000元。”
伴隨宣判結果!
頓時下麵沸騰了起來!
這一次的勝利可能真正意味著醫院在醫患關係中的一次蛻變!
……
當麵對醫療糾紛,希望每位醫生都能積極地去看待,一方麵全麵分析診療過程,差缺補漏、總結經驗;
另一方麵,收集有利於醫方/患者的證據,努力說服鑒定專家、法官。
憤怒、抱怨、沮喪、推卸責任、息事寧人不能解決任何問題。
……
……
ps:寫這個故事可能不是很爽快,但是老手的意思也是希望大家了解發生醫患法庭時候一種處理方式。
如果你是醫生,不要害怕事情,去收集證據解決問題。
如果是患者,用法律知識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這個東西,老手也是上研究生期間參加導師一次醫患矛盾時候,親眼見證的。
這個過程,也算是真正還原了醫患庭審。
希望大家有所了解。
總寫病例,我怕會無聊,沒想到寫這個自己還得查資料,還得打電話,會更無聊……
害,明天繼續。,找書加書可加qq群952868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