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小吳曾找到李女士商討,稱如果對方願意支付5000元,自己就會答應在離婚協議上簽字。
李女士拒絕了小吳的提議,並在當晚搬出了住所,半年後李女士結識了銀行職員王先生,兩人很快同居,生活美滿。
一年後小吳得知了李女士覓得新歡的消息,以涉嫌重婚罪為由,將李女士和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萬元。
法院主張了小吳的權益,判決李女士和王先生賠償小吳的損失,並認定夫妻關係破裂,李女士和小吳的婚姻關係就此解除。
“我去?小吳這操作…..”
陳博有點錯愕,照理說不務正業之人一般是混混,不懂法的居多,沒想到小吳還能拿起法律武器反將一軍?
案件的敘述角度相對中立客觀,言辭上沒有明顯偏袒哪一方,陳博看了下評論區,令他的意外是,大家多數在就事論事,沒有上升到女權層麵。
[李女士構成事實重婚了,但我覺得賠償數額有待商榷]
[同居連續滿兩年太不合理了,我表姐分居一年,因為婆家喪事,礙於情麵出席了,結果又要從頭算起,大好年華全浪費在了人渣上]
[李女士缺乏法律意識,吃了大虧]
這個案例年代相對久遠,大概是陳博讀大學時發生的,在這之後最高法院對此進行了修改微調,把兩年期限縮短至一年,可謂是大快人心。
第二個案例和彩禮有關,女方家是農村人,當地盛行奢靡攀比之風,儘管財政經濟在全縣倒數,彩禮錢卻年年屢創新高。
陳先生是一家民營企業的車間管理,半年前結識了廠裡的女工小敏,按照當地風俗,陳先生支付了彩禮錢合計20餘萬元,包括後續置辦酒席的10萬,陳先生為此掏空了積蓄。
領證前,陳先生發現妻子小敏與村中其他人存在不正當關係,遂提出解除婚約,並要求返還事先支付的彩禮錢和酒席錢32萬元。
女方家人以男方毀約為由拒不返還相應款項,雙方鬨至法院,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女方償還男方彩禮現金12萬。
“幾個月蒸發20萬?太可怕了。”
陳博扶著頭,彩禮猛於虎這話他隻在媒體上聽過,自家這邊沒稀奇古怪的規矩,嫁女兒又不是賣女兒,結婚圖的是意頭,美好未來是靠雙方去創造,而不是靠剝削老一輩們的棺材本。
陳先生不滿判決,接著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新出台的解釋說明,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法院都會支持當事人追回彩禮。
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前提下,陳先生把當初購買金鏈鑽戒以及酒店付款單的憑證遞交驗核,對於大件貴價實物,法院予以全部認可。
但對於一般消費品,如贈予的衣服、化妝品、宴席費及煙酒錢,法院並沒有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女方償還彩禮及現金等價物共計20萬,雙方對此均沒有表示異議。
“婚姻是洪水猛獸,必須慎之又慎。”
陳博感慨萬分,相戀是吸引,成家是包容,手腳有時都不聽腦子使喚呢,更何況是一個鮮活的人,不可能事事如意,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將心比心,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