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律師拿著水杯喝了一口水,繼續說道:“不過,這其中也是有著曆史因素的原因,在以前的我們父親那個年代,男人多看女人一眼,都很可能被判耍流氓,流氓罪,我做了律師之後,看到了一些被判決的流氓罪,和強j罪的材料,我感到非常的震驚。去年,一個六十多歲的老人找到了我,要我給他代理申訴,他在三十年前,被判了強j罪。三十多年前,他和馬路對門的一位姑娘談了戀愛,可是,對方的父母嫌棄他,說他家裡沒錢,就不同意,百般阻撓。結果,一對情侶一氣之下,私奔,私奔的路上,女方父母報案,報案說他強j了他們女兒,他就被抓了,然後被判了強j罪。他自己都搞不懂,一直到現在,都搞不懂為什麼被稀裡糊塗的被告了強j罪。我就找了一些朋友,在檢察院,和法院的一些朋友,問了,可是沒有結果,因為那名女的已經不在人世,而且女方父母也不在人世,倒是那名女的,嫁了一戶好人家,丈夫是有錢人家,後來生的兒子現在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女兒是名大學的年輕教授。隻是可憐了這位大爺,背負了這個罪名,背負了一生,無論是工作,生活,都受儘彆人的白眼,而且找不到了對象,想要給他翻案,是很難了。當我跟他說,女方已經去世,她的父母也不在人世,他沉默了好久,流下眼淚,說他隻能認命,我的心一直對他愧疚,幫不到他。一個人的一生,就這麼被毀,還好,到了這個年代,再也不可能輕易出現像以前那個年代一樣的冤案,雖然很多地方還不行,但不可能像以前一樣輕易判決犯人。現在最高法的規定是,刑事案件中,律師提出的任何意見,都要附卷,這對於我們這樣辦理此類案件的律師來說,是很有利的,而對被誣告的人來講,也是有好處,因為在給嫌疑人定罪的材料裡,附卷了為嫌疑人說話的材料,但是,律師必須要把話說到有用的點子上,還要敢為嫌疑人辯白說話。”
我眨巴著眼睛,問:“你的意思說,除非律師有本事,如果律師不行,那嫌疑人被誣告也要完蛋了?”
方律師說:“前年,在xx市一起強x案的二審,被告的律師因為年齡五十多了,對兩性之間的關係的理解,還是停留在了上個年代裡麵,對於女方的半推半就,他甚至說成了女方雖然輕微反抗。這樣的話,直接讓被告被維持了一審原判,強x罪名成立。”
我問:“那如果是你,你會怎麼”
方律師對我微微迷人一笑,說:“男歡女愛,半推半就,調,情,罷了。那怎麼能算是抗拒呢?女方放不下自身的矜持,假裝拒絕,實際上心裡春潮湧動,心裡卻希望著男方對自己更進一步,這不過是人性使然罷了。”
我舉起大拇指:“真是口吐蓮花啊,把抗拒直接說成女方主動的了。”
太厲害了。
我想,我是請對了律師。
如果請一個雖然有經驗,經驗豐富的,但是年紀比較大的律師,或許,想破腦袋都想不出這麼一些話來。
當然這並不是說什麼把黑的說成白的,而是,建立在女方本身就是真的半推半就心裡想著願意的巴不得男方更什麼一點的情況上的來說的。
我也喝了一口飲料,我問道:“那,怎麼證明女方,不是被強的,是自願的?”
方律師說道:“強j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明知被害人不願意與自己性j而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女方對關係不情願的心理,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方式表現出來,並足以讓男方知道她是不願意與其發生關係的,而不是女方說她當時不情願就可以認定她當時不情願,通俗地講,女方不自願必須明確表示出來,讓男方知道。很多女性在發生關係時。一點都沒有反抗,事後誣告,有的說自己當時反抗了,說自己在發生關係時,推男方了,說不要,等等,這種半推半就的行為,不能給男方傳遞一種明確拒絕的信息,反而造就了一種曖昧的場景,給了男人鼓勵,至於半推半就行為不是強j,意誌是一種心理狀態,僅憑被害人指控不能確定,必須結合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和被害人前後表現及告發情況和其他證據綜合分析認定。一個專業的辦理強j案件的律師,除了對現在年輕人的開放的男女關係充分的理解外,一個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能夠從一本強j案的案卷當中,找出女方是自願的證據,一個強j案,對被害人的詢問筆錄最少也得三次以上,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也得5次以上,如果女方在發生關係時,確實是自願的,在案卷當中,肯定能找到諸多不符合邏輯、前後矛盾之處。隻要能證明女方是自願的,那男方的強j罪自然就不成立。”
我想,我真的是找對了人,居然可以研究得那麼細致。
方律師說道:“我辦過的案子中,有不少我都給犯罪嫌疑人洗脫了罪名。”
我問:“例如呢?”
她說道:“如果是我自己說出來,會不會有我自己自吹自擂的感覺?”
我說:“不會,實事求是嘛,當然你不能說假的來騙我。”
方律師說道:“我就從我辦過的案子當中提取經驗簡單的說一下,怎麼從卷宗材料中找到矛盾和不符合邏輯之處,如何戳破女方謊言,通過發生關係前、中、後三個節點的材料證明女方在發生關係時是自願的。首先,第一個,xx中學的體育老師龍某強j案,無罪釋放。他們的關係,是網友,女方在接受詢問筆錄時,說,龍某吻她了,她推了龍某,說不要,然後龍某脫她衣服的時候,她用腳把龍某踩到了一邊,說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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