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不畏強權,實施反查封(1 / 2)

危險啊孩子 肖遠征 4389 字 10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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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看看日曆,是二月二十四日,貴z招商(深圳)公司的房產被貴z省高級人民法院實行保護性查封已經差不多有半年了。夏天與王顯耀單獨商量了一下,準備請深圳中級人民法院開出查封法律文書,在到期當日——也就是本月二十六日,實施反查封,把原來抵押的房產重新控製在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的名下。

王顯耀對夏天的想法很支持,並當即打了一個電話給中級人民法院的經辦法官,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借債還錢,天經地義。答應辦好法律文書後會親自與銀行一道到國土局把房產查封住,不怕貴州方麵耍橫。

夏天隨即叫來任爾為,叫他到中院落實查封令,並且要高度保密。

二月二十六日早上一上班,夏天坐上任爾為開的車,到中級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法官,迅速往羅湖國土局開去,到了登記處,法官拿出了執行文書,實施查封。國土局的經辦人員說:“你們做事真及時,今天零時才解封的房產,九點不到又封掉了。”

夏天說:“你從電腦記錄上看得出來,這房產原來就是我們的抵押物,被對方保護性查封。現在他們來不及,我們搶了先手。”

查封成功後,夏天把法官接到行長辦公室,王顯耀非常高興地接待了他。

這事傳到總行,法律處沈麗霞處長要求湖貝支行為此寫一個專題報告,夏天沒有理由推脫,還是寫了。

後來,這個案例被市民銀行收錄在一本書中當作一個成功的清收案例,公開印發。

人們看到,在這本由羅藝副行長任主編、書名為《銀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案例新編》的書裡。寫道:

因主合同被判無效,導致抵押條款無效的成功應對

【案情簡介】

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係全民企業,1994年10月初,該公司以經營軸承鋼等購銷業務尚缺流動資金為由,以自有的高嘉大廈9套商品房作抵押,向湖貝金融服務社申請流動資金貸款800萬元。經調查,湖貝金融服務社同意該公司的申請,於1994年10月12日與該公司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10月17日湖貝金融服務社依約向該公司貸款人民幣540萬元。另外的260萬元,以轉移抵押權的方式。由深圳泰山工貿有限公司貸出。

合同到期後,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未能如期歸還本息,經湖貝金融服務社多次催要,該公司仍不履行其還款責任。湖貝金融服務社遂於1995年1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於1996年6月作出判決。

判決認為:“原告湖貝金融服務社將貸款發放給被告。超越了經營範圍。故其與被告簽訂的貸款合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原、被告均有責任,被告所得的本金540萬元和銀行利息應返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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