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楊或然卒死留罵名(1 / 2)

危險啊孩子 肖遠征 7998 字 10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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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原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楊或然牽頭集資的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破產案開庭。

夏天是應該參加的債權人之一。另外,因為在湖貝金融服務社投資小鏟島項目的310萬元中,有20萬元劃入了來昆公司帳戶,湖貝支行也按王顯耀的要求,向破產庭申報了債權。因此,夏天的到庭可以說是公私兼顧。

早上上班後,夏天叫任爾為開車,送他到位於紅嶺中路的中院破產庭參加第二次債權人大會。

夏天進了中級人民法院的大門,到了四樓見了經辦法官,被告知在五樓會議室。

在過道上,一個不到三十歲的女孩瑟縮在一張椅子上,好像打著擺子般難受,兩條腿被抬到與屁股高的凳板上,把頭埋在自己的大腿中間。她的周圍圍坐了很多穿著黑衣服的人,好像在保護她不受彆人侵犯似的。

夏天走進會議室,看看時間還早,隨手打開公文包,拿出了上次開庭的有關材料看了起來,其中一份是《民事裁定書》: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1996)深中法經字第1065號

申請人:深圳來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筍崗路華凱大廈613房。

法定代表人:楊飛燕,經理。

申請人深圳來昆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破產還債,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查明:深圳來昆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居民楊飛燕和解貴成共同投資設立的私營企業,1993年8月18日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該公司成立後,經營狀況較差。特彆是超經營範圍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造成重大虧損,投入資金無法回收,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現有資產不足200萬元。

本院認為,申請人經營管理不善,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呈連續狀態,符合破產條件,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破產還債;

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周小華

審判員:張中庭

審判員:蔡曉歡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曾波平

接著,夏天又看了一下自己當初寫的債權申報:

關於申報購房款債權本息的說明

市中院破產庭:

我與深圳來昆有限公司於一九九四年八月簽具合同,購買“清水河新村統建樓”503房一套,付首期款91800元。從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付款到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共占用778天。根據同期人民幣定期存款利率(兩年期)11.7%計算,利息為23212元。合計債權本息為115012元。

利息計算公式為:91800x778天÷30天x11.7%÷12個月=23212元。

特此說明。

債權人:夏天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夏天又翻開一張有楊或然簽署了名字的《承諾書》,這是當年夏天和卜一定看到建房有問題時。找到當時的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同時也是來昆公司法定代表人楊飛燕的父親的楊或然和深圳來昆有限公司的實際操作人李小果要求退房款。而叫李小果寫在從軟皮抄上撕下來的一張紙上的。全文如下:

集資建房退款承諾書

茲有夏天、卜一定兩同誌向我公司購買清水河住宅各一套,已交款共計壹拾捌萬叁阡陸百元正。因情況變化建房無望,我公司答應爭取六月底退款壹拾萬元,餘款八月十五日前退清。

此據。

深圳來昆有限公司

95,6,21。李小果。

旁證人:楊或然,6,21。

上午十點,兩個法官。一個叫張中庭,一個叫蔡曉歡,和書記員曾波平來到了會議室,張中庭說:“開會了。我問一下來昆公司的法人代表楊飛燕,你的精神沒有什麼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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