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三、中央政法委收到專案報告(1 / 2)

危險啊孩子 肖遠征 4659 字 10個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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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寶安政法部門組織的安延問題專案組,在由洪虎牽頭的公安乾警調查清楚了貸款問題的來龍去脈後,組織了法律專家與專案組成員共同研究應對之策。

研究來研究去,對這個案子的基本結論是有了。但是,問題是:這些民事案件是以公司的名義經多方在深圳中院調解而達成一致,由法院送達民事調解書而結案的,是生效的法律文書。那麼,要終止這種法律文書的執行,用一紙申訴狀寫到深圳中院要求再審,便顯得力度不夠,還得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角度和法律的層麵上達到更高的層次,請出尚方寶劍敦促法院撤銷生效的民事調解書。

會議最後決定,組織寫作班子協助洪虎寫成一個專案報告直呈中央政法委員會,報告國家最高執法機關批示該案的後續工作。於是,專案組上下又忙開了在案頭咬筆頭的活兒。

隨著時間的流逝,這篇《專案報告》也在不斷的增加篇幅,隻見上麵寫著:

關於查處安延公司詐騙問題的專案報告

中央政法委員會:

今年二月,我區在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收到人大代表和村民的尖銳投訴與議案稱:不法人員朱赤兒以建設安延汽車城為名,詐騙我區岸尾村大量財產用於銀行抵押貸款,貸款到期後,他又夥同銀行誘騙該村的集體公司,簽訂調解法律文書,致使該村村民蒙受不白之冤。上億元村民集體財產即將流失。我區人大、政府和政法部門接到人民群眾的投訴後,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迅速組織查處安延公司問題專案組。經過半年多艱苦卓絕的努力,揭開了該案神秘的麵莎。現報告並請示如下:

一、該案主犯是一個社會影響極壞,在全國詐騙數額超過二十億元人民幣的慣犯,現已被拘押。

……

二、該犯夥同村委原主要乾部,與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原領導相互勾結,各取所需,狼狽為奸,形成了千古奇案……

三、我們的建議和處理意見:

……

四、相關證據附後。

……

在相關證據的附件中,洪虎他們幾經推敲。認為在報告中附上如下最核心的八大證據就可以了:

1、湖貝金融服務社1994年6月10日的抵押合同書和1994年7月11日的擔保合同書及從犯罪嫌疑人朱赤兒處取回的1994年4月1日至6月10日湖貝金融服務社發放的共1.69億元的借據共18張,證實原借據的真實情況,明後來的貸款借據和合同是徐東海經手辦理的虛假手續。

、湖貝金融服務社有關安延公司在該社的帳務記錄,證實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於1994年4月1日、4月7日、4月0日、5月4日、5月9日、5月16日、5月17日、6月4日共貸款8100萬元,這些款項均是該公司目前在帳的4650萬元抵押貸款之外的。

、1998年7月0日,湖貝支行出具的關於莊宇任職湖貝金融服務社總經理期間的證明,證實莊宇在任職期間所作的承諾是公司經營活動,應由其繼承者湖貝支行承擔民事責任。與此相適應,1998年7月4日莊宇到寶安分局監視居住期間。所作的證明材料,證實不應由岸尾經濟發展公司承擔750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的責任。

4、1998年6月7日,朱赤兒在看守所的供詞:岸尾公司沒有理由承擔7500萬元的還款責任。

5、1998年6月11日,原湖貝金融服務社信貸一部經理徐東海的證言:真正貸款的是朱赤兒的安延公司。及銀行與朱赤兒合謀,以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名義辦理的貸款手續是虛假的。1998年6月16日,原湖貝金融服務社信貸二部經理夏天證言:證實真正貸款的是朱赤兒的安延公司及銀行與朱赤兒合謀。1998年6月日。原湖貝金融服務社會計吳冬梅證言:證實湖貝服務社改三帳,原帳上沒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貸款記錄。服務社與朱赤兒合謀。

6、1998年7月1日、日,岸尾村委會原負責人沈棉。岸尾經濟發展公司原經理劉森林分彆證言:村委是在朱赤兒及湖貝金融服務社哄騙之下,同意辦理虛假的貸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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