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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法部門偵查安延公司詐騙案進入實質收官階段的同時,另一個頗具黑社會色彩的經濟糾紛案也進入了尾聲:
一天下午,夏天正在辦公室看當天的《深圳特區報》,忽然在廣告版看到龍崗人民法院刊登的公告,該公告稱:
家樂大酒店的各債權人:
家樂大酒店的260名員工與該酒店因工資爭議一案,員工已依據生效的深圳龍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深龍勞仲案字(1998)第x7號仲裁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執行,另本院受理的吳南生、李榮等原告訴該酒店欠款係列案業經審理終結。現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該酒店內的全部資產並進行處理,敬請該酒店的各債權人儘快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以便保護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公告。
夏天看到這突如其來的消息,頓時感到:原來區大郎故作姿態在法院一審開始時變生花樣,在二審時又裝模作樣提出種種不是,目的隻是拖延時間,好為他轉移財產找到必要的時間和空間。而且從法院的公告看來,該酒店已經賴債不短時間了。你看,導致整個酒店260多名員工通↓,過勞動仲裁要回工資,少說也是拖欠了八、九個月的工資才有可能對簿公堂。那麼裁定下來後,又會經過一段時間,酒店拒不執行,才上到法院強製執行。這樣算起來,應該是一年多以前就考慮溜之大吉了。而這個時間正好是我行的一審判決勝訴的時間。可見這個區大郎的心計之深,用心之良苦。
夏天準備向行長提出來。馬上與龍崗法院取得聯係,申報債權。
於是。他拿出紙筆,寫了一個文件清樣。第二天,當王顯耀來到支行後,跟他做了彙報,王顯耀表示同意,簽發了該文,其文如是說: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文件
深市銀湖字(1998)第060號
關於對家樂大酒店主張權利的申請
深圳龍崗人民法院:
貴院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公告家樂大酒店的債權人主張權利,我行作為該酒店的債權人之一,對此深表感謝!
我行(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曾於1994年11月貸款540萬元給家樂大酒店。因該酒店到期拒不還本付息,我行於1996年9月對該酒店提起訴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6月依法判決我行勝訴。但家樂大酒店為拖時間以不服一審判決為由上訴省高院,省高院於本年七月終審裁定:駁回家樂大酒店的上訴,維持原判。
現根據兩級法院的判決,我行申報債權:本金540萬元,利息截至1998年6月20止為元,合計本息元。盼請貴院本著維護正常金融和經濟秩序的精神,依法確認我行債權主張並參與對查封財產的分配。
特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