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八、“兩個行長害怕什麼?”(2 / 2)

危險啊孩子 肖遠征 8271 字 10個月前

二、安延公司應歸還湖貝支行借款人民幣11650萬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貸款之日起至還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岸尾公司、金凱歌公司與服務社在本案中所簽訂的借款借據、抵押擔保合同無效reads;。

上述給付之判項,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借款利息。

本案受理費520000元由安延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五份,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欣然

審判員:孫萍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審判員:李國華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曹大牛

夏天看完,嘴上喃喃說道:“基本事實是有的,這就是改帳,把岸尾村拉進來。但是也有一些說法是不客觀的,其一,像判決書提到貸款給安延公司16400萬元,實際上是21550萬元,為什麼會有這個差額呢?因為法院在銀行沒有再舉證的情況下,把已經還的9400萬元,將記在安延公司帳上的、從未改帳的4650萬元,作為還了再記新帳處理,這樣在岸尾公司帳上就少了4650萬元的累收數,反過來倒算其累計放款數也同樣少了4650萬元。另一個原因,是在改帳的過程中,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對仍在帳上的餘額進行分帳,對已經還回來的原始借據,就沒有再在帳頁上重抄一遍了。因此銀行也確實拿不出當年已經還掉的借據。其二,安延公司帳上掛著的4650萬元,就是原始記錄,岸尾公司拿出29套房地產來抵押就是他們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是事後改帳才同意抵押的。早在1994年1月22日(當時,湖貝金融服務社還沒有成立),岸尾公司(甲方)就與剛成立的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書》,‘甲方同意將產權屬於甲方自己所有的三十棟廠房為乙方對外作抵押擔保融通資金或實物用。……乙方以……總額5%計算付給甲方擔保費……’,雲雲。誠然,抵押登記手續是人民銀行檢查期間辦妥的,這也應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其三,從實際效果看,金凱歌公司是這件案子中的受益者,靠著一個沒有什麼資產的公司覓上了為人擔保的活計,從而撈到了市民銀行上千萬元貸款本息後不知所蹤,這是法院所不知道的。”

夏天將判決書複印了三份,拿了兩份到了行長室,夏天看到陳作業也在,將判決書分彆給到兩個行長手裡,對他們說:“岸尾公司的判決書拿回來了,我看了一下,還是有點問題的。”

王顯耀問道:“對我們最不利的是哪一塊?”

夏天說:“安延公司帳上的4650萬元貸款是原始憑證記的,一直沒有動過的,當初岸尾公司用來抵押的房子也是在金融服務社還沒有開業就拿來要為老朱搞貸款抵押的。你說,這還不是岸尾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況且,我們還有他們兩公司在1994年1月22日簽訂的抵押合同,他們還約定收擔保費呢!他們簽這個合同的時候,湖貝金融服務社還沒有成立。另外,貸款出帳後辦妥抵押登記也應該受法律保護。現在判這塊已經另案處理的也無效,好象比較勉強。”

王顯耀說:“老夏,你負責將這個事向總行資產防損部彙報,看他們的意見是要上訴還是算了。注意要他們給個文字根據給我們,這是大事。”說完後,他看著陳作業,說:“另外,作業,明天叫郝文婷來一下,我們幾人推敲一下兩個方麵的問題,一是這判決書能接受嗎?二是安延公司的後續問題怎麼整?要拿出一個方案。”

陳作業附和說:“那就定在明天上午吧。”

夏天一聽,覺得行長又變了口風:這案子一審結,又要繼續追查安延公司的財產了?心裡也感到高興,因為深圳中院已經為支行查封了安延公司購置於千彙大廈的部分房地產。隻要行長動起來,當年就可以實現拍賣變現。

第二天上午,王顯耀、陳作業、郝文婷、夏天四人在行長室熱烈討論中院的判決書,最後形成一個傾向性的意見是:因為支行也不太敢舉證,法院依對方的證據推測當時情況,有點錯失難免。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並帳後,竟然少了350萬元貸款餘額,銀行被社會上公認為鐵帳,這個差錯出在什麼地方呢?

王顯耀對陳作業說:“作業,搞帳務你內行,你和譚飛燕、吳冬梅把這事查清楚,如果真是這麼回事,也要給總行寫一個報告,看他們的意見怎麼處理。”

陳作業有點揶揄地說:“好吧。莊宇這人也是,把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帳弄成了一團混帳。”

郝文婷和夏天都笑了起來。

王顯耀對夏天說:“老夏,你和郝律師推敲一下朱赤兒搞的新把戲當中,能不能讓我們抓到能過冬的螃蟹,弄點‘兩清’獎金花花?”

夏天笑著對郝文婷說:“可以,我們要過冬就靠郝律師了。當然了,到時候領獎金也有你的份。”

後來,夏天和郝文婷通過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的協助,不但理清了安延公司為了避債而派生的三級公司的架構關係,還發現了安延公司新的征地和已經搞完三通一平的樁基工程。王顯耀、陳作業、夏天和代理律師陳大偉抽了一個下午,一起到該地塊觀摩了一番。

更為可喜的是,因調查連環公司、母子公司,再往上逆查,發現了千彙大廈的產權人竟是某省殘疾人基金會與朱赤兒的萬安投資有限公司共同投資建設的,而朱赤兒顯然看重這家名叫萬安的投資公司,在所有二、三級公司都沒有再用他的名字作法人代表登記的情況下,唯獨這家萬安投資有限公司仍然是他當法人代表。這家公司於1996年10月成立,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在他的九個子、孫公司13000萬元注冊資本中,也是注冊資本最大的一家公司。

夏天高興地對郝文婷說:“現在的問題是:某省殘疾人基金會是不是朱赤兒拿來作為幌子用的,或者根本就沒有出資,全是老朱的錢投資建設這棟大廈,就像當年岸尾公司對服務社投資入股一樣,隻掛一個名。”

郝文婷麵露難色地說:“要將這事查清,變為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我看困難不少。”

夏天說:“我看是有辦法的。第一層,安延公司把銀行貸款變成了興辦下屬企業的股本金,形成企業注冊資本,那也是從法律上認定了安延公司這家股東的投入,如果不是全資投入,它所持有的股權是可以轉讓的;第二層,新公司運作後形成了利潤和所得,累積了所有者權益,像萬安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建設了38層的千彙大廈,就算兩家投資吧,也應該產生一塊很大的收益,交了所得稅以後,就是股東的權益了。我們應該有法律手段讓這些收益還他的投資方所欠銀行貸款本息。”

兩人交換著看法,覺得眼前一亮,真的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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