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六、郝文婷其人(2 / 2)

危險啊孩子 肖遠征 6105 字 10個月前

我行訴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下稱福利床業公司)及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下稱工業村委會)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業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書兩審判決結案。兩審判決結果均為:福利床業公司償還欠款本金320萬元及利息、罰息,工業村委會以其三棟房屋做為抵押。

本案業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生效後,我行已向原審法院申請執行。前不久,我行接到貴院審監庭電話通知後,派專人赴貴院得知工業村委會提出再審申請。對此,我行發表如下意見:

一、我行與福利床業公司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及工業村委會為上述貸款合同出具的經過公證的《抵押聲明書》均是合法有效的,對簽約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兩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工業村委會以本案抵押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為由,推論本案設定的抵押關係無效。工業村委會在二審上訴狀及再審申請書中兩次提到,1994年其與福利床業公司法人代表陳連平的另一公司簽訂了合作借資金的《合作合同書》,並為此向陳連平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兩份;《抵押聲明書》一式肆份;《抵押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和已蓋章的空白信箋三份等法律文件。對此,我行認為:其一,工業村委會與陳連平的公司合作借資金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其為陳連平提供了若乾法律文件原件是客觀存在的,至於以哪個公司名義貸款、貸多少款,工業村委會是放任的。其二,合作借資金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應受處罰的行為,而工業村委會卻將此違法行為作為證據,多次、反複使用,試圖證實其所謂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此而非彼,用心可謂良苦。其三,陳連平以工業村委會房產辦理了抵押貸款,工業村委會是知曉的,本案中工業村委會遞交的二審上訴狀第二頁第十四行中認可:(陳)隻付給工業村委100萬元。這一重要事實,工業村委會在再審申請書中避而不談,其用意昭然若揭。

工業村委會在再審申請中,一方麵承認為陳連平出具了授權委托書,另一方麵又稱代理公證事項是陳連平擅自添加的,進而以此證明抵押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審判適用法律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第16條規定,即使“雖無充分證據證明代理人已經被代理人授權,但其以被代理人名義,且使用被代理人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蓋有被代理人單位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除有足夠證據證明代理人與第三人存在惡意串通情況外,不應因此而確認合同無效。”何況本案中陳連平是經被代理人授權所為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被代理人應當承擔。

二、工業村委會在再審申請書中提到的寶安公證處“顯然存在疏忽和過錯”、“該公證是顯失真實的”。我行認為,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是以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前提的。工業村委會出具的經過公證的《抵押聲明書》上雖有幾處塗改,但均經公證處加蓋校對章,且該聲明書上加蓋的再審申請人單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張錦秀簽名均為真實,這一事實不僅以公證文書的真實合法為證,而且二審法院庭審調查時工業村委會亦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

本案從一審、二審到目前的調查,曆時近三年時間,我行至今未見確認該公證書無效的法律文件。退一萬步講,即使公證書因公證處的過錯而被撤銷,亦應由公證處根據公證條例及公證程序規則承擔責任,與我行無關。

三、本案屬經濟糾紛案件,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乾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中明確指出,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本案中,陳連平所使用的多達12份法律文書原件均是工業村委會提供的,何以存在詐騙呢?

綜上所述,工業村委會之所以提出再審申請,一方麵原因是福利床業公司在貸款辦下來後隻分給其100萬元,未依承諾達到分給其約定的款額;另一方麵是因為福利床業公司已無力還款,抵押房產執行在即。

有鑒於此,為維護我行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有資產不被非法侵占,我行懇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查明事實,駁回工業村委會的再審申請。

此致

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夏天對這份答辯意見很滿意,印製成文後,交辦任爾為開車送郝文婷到廣州與省高院協調再審問題。夏天目送郝文婷上了車,小車隨即在任爾為的駕駛下開出了支行的停車場。

這筆數額不大的貸款為夏天帶來了無儘的煩惱,甚至還在西麗湖會議後喝下了王顯耀行長擺的“壯行酒”,好像就要進局子了。一年間,夏天儘在升官機遇與自身可能出問題之間徘徊,但在一波三折之後,又是安如泰山般傲立於是非潮頭。

夏天想到這些,一時為之心熱,這時,古人韋應物詩句隨即在腦海中蕩漾起來:

心同野鶴與塵遠,詩似冰壺見底清。

夏天在心裡想:就我的心境和情況來看這詩,這“同”字變更為“如”字,“與”字改成為“離”字,“詩”字應該改為“事”字更為貼切一點,還應該加上一句:曲直是非終可鑒,喜嗔哀樂實關情。

全詩可變為:

心如野鶴離塵遠,事似冰壺見底清;

曲直是非終可鑒,喜嗔哀樂實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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