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這話,慕晚歌淡淡開口,“是給我住的,還是給我的?”
聞言,黃大為有些尷尬,“彆墅是在公司名下。”
慕晚歌點頭,“我就不住進去了。”
等到電視劇播出,她的片酬也就會出來了。到時候必定會身價高漲,買下一棟彆墅都不成問題。乾嘛還要去住不是自己名下的。
而且這個時候給一棟彆墅住,公司打的什麼主意。慕晚歌還是知道的。
彆墅在公司名下,她如果住了進去,必定不會再買一棟。到時候如果哪天出了事,按照當初原主和公司簽的合同,公司有權收回給予她的一切東西。
所以還是自己買下一棟的比較好。
隻屬於自己的。
而且原主與公司簽的合同要到期了,她也要趁此機會與公司解除合約才行。
當初原主想要進入娛樂圈,但是一沒錢,二沒權,三沒演技,隻有一張臉還看的過去,所以在與公司簽下合同的時候,簽的是極不公平的那種合同。
合同裡主要的一項,就是不管什麼時候,公司都有權收回曾經給原主的一切,包括資源。而還不上,那麼就隻能拿自己的錢來抵。
這樣的話,財產就會一分不剩,還會欠下很多的債。因為資源這種東西,值多少錢,都是由公司來說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