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6章【神級反轉】(1 / 2)

此次“安天大戰”的真正的主角,安氏集團的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均已到席,與會的各路中小投資者無不為之側目。

不過大家投以關注度最高的還是天盛資本所在的席位區域,確切來說大家都把目光集中在了天盛資本創始人陸鳴的身上。

在場與會的各大中小投資者都是人到中年三四十歲以上,在看到陸鳴的時候,也是汗顏不止,好像在場所有的股東當中,他是最年輕的一個,但又是目前安氏集團的第一大股東。

太年輕了!

事件沒有發生之前,是怎麼也想不到攪動資本市場風起雲湧的男1號居然會是如此的年輕。

……

股東大會宣布正式開始。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出席率達到了75.86%,創出了安氏集團曆次股東會出席率最高紀錄,這份新紀錄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次股東會的不同尋常。

安氏集團董事兼總經理安謹鴻突然發言道:“在大會審議事項開始前,允許我在會上就之前公開發表的‘強盜、豺狼’言論向天盛資本以及陸先生本人道歉。”

嗯?

與會的各路股東在聽到安謹鴻的這一突然發言都露出了驚訝,紛紛向他投去了詫異的目光。

這突如其來的一句話,讓全體股東都感覺到有些不對勁。

雙方可是死敵來著,在場的人誰不知道這件事情啊,在這個時候突然對死對頭發表公開道歉的言論,這就有意思了。

末了,天盛資本所在席位的陸鳴把桌上的會議話筒,說道:“在大會對就已通知的審議事項進行股東大會表決之前,我提議先對臨時增加的一項議案優先進行投票表決。”

此話一出,再次讓除了安氏家族以外的全體出席的股東感到意外,突然在股東大會上臨時增加的新的事項表決?

又產生了新的變數了。

就在這時,與會的一位股東代表提出了反對,他是彙景集團的股東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彙景集團仍然還有0.83%的股份沒有出完,這次也參與了大會表決。

“反對!程序違規,我國《公司法》第102條明確要求股份公司在召開會議前,應當將審議事項作為會議通知的必備內容,並且明確規定‘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同理,股份公司也不得在會議召開過程中臨時增加議題,表決事項無效。”

雖然沒有超過1%的比例,但在股權分散的安氏集團也是實打實的大股東了,其他小股東很意外的是,這難道不應該是安氏家族的人跳出來反對?

不過在看到反對方是彙景代理人的時候,又恍然大悟了,這是安氏集團一係的,那就沒有什麼區彆了。

外界還不知道雙方已經翻臉了。

在反對的聲音出現之後,天盛資本這邊,坐在陸鳴旁邊的首席律師姚筠當即發言道:“反對無效。我國《公司法》同時也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隻規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全體股東,沒有規定必須要通知會議審議事項,亦沒有要求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事項進行表決。換言之,安氏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並不禁止會議進行期間臨時增加議題和對增加的議題進行表決。”

這就有意思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就審議事項要做出明確通知,但又沒有對有限公司會議通知的記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

而安氏集團既不是股份公司,也不是有限公司,而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似乎造成誰也不服的結果。

這時,姚筠隨後補充道:“就通知程序而言,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全體股東另有約定除外,換言之,如果安氏集團《公司章程》中規定會議通知必須要明確會議議題,則對未事先通知審議事項進行表決無效。安氏集團《公司章程》確實沒有沒有相關規定,但是安氏集團全體股東有特殊約定召開股東會會議,無序明確通知審議事項。”

彙景集團的委托代理人不服道:“巧言令色,混淆視聽,你說的這些並不符合《公司法》適用效力。”

姚筠有條不紊的說道:“你說的沒錯,《公司章程》規定適用於《公司法》,根據《公司法》確實無效,但在這裡我們根據的是股東協議,而股東協議適用於《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本協議約定是由雙方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共同約定,符合《合同法》的法律規定。”

彙景集團的委托代理人聽到對方的反駁,最後隻好選擇了閉嘴,他當然知道,隻是裝作不知道而已。

與會的一些散戶小股東看到雙方之間的爭論,這才知道股東協議原來是歸《合同法》管,一直以為是《公司法》管來著。

難怪勢單力孤的小散搞不贏大機構,人家的團隊陣容是一群頂尖的業內人士,能搞得過才見鬼了。

普通的散戶還真的被這些複雜的內容不太清楚,因為太複雜了,不是法律從業人員,不太可能清楚的知道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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