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XX公司,後來工作辭了,現在沒有上班。”
燕昭翻著案卷:“為什麼會想到要去偷前女友的東西?”
嫌疑人說到這個就來氣:“這怎麼能算偷呢?明明是我送她的,她要分手,我拿回來怎麼了?”
“首飾和平板電腦是你送給她的?”
“對。”
“全部嗎?”
“是的。”
“兩條黃金項鏈、一枚鑽石戒指,還有平板電腦。”燕昭抬起眼睛,“這些都是你送她的?”
嫌疑人猶豫了下:“我送了她一條黃金項鏈,還有一部手機。”
雖然對不上,但嫌疑人依然理直氣壯:“我是想說我在她身上花的錢都遠不止這個數了,吃飯、開房、出去旅遊……我才拿了平板電腦和首飾,那才幾個錢。”
“你送她東西的行為屬於贈與,你送給她了,所有權就轉移了。”燕昭的語速慢吞吞。
“但是她要分手,那我花在她身上的錢不得還回來嗎?”
燕昭問:“你有和她商量一下嗎?”
“她不同意啊,那我隻能自己拿了。”
燕昭很耐心:“沒有經過對方允許,擅自進入對方家中,把屬於對方的物品拿走,你覺得這個行為是什麼?”
嫌疑人:“……”
“這是盜竊,而且是入戶盜竊。”
“警官,盜竊可以,但怎麼能算入戶盜竊呢?”
“……”
燕昭和唐曉玥都沒有搭理對方的胡亂稱呼,燕昭問:“你是怎麼進入她家的?”
嫌疑人說:“我們之前同居過,她家我也住了幾個月,她鑰匙都沒換,我光明正大進去的。”
“這個鑰匙她沒有拿回去?”
“我自己配了一把……”嫌疑人的聲音弱了下去,但依然堅持,“她應該要想到換鎖的,可是她沒換,所以我一開就進去了。”
“你們分手了,她把鑰匙拿回去了,你覺得她這個行為是同意你隨意出入?”
“……”嫌疑人沉默了。
燕昭頂著暈乎乎的腦袋慢條斯理道:“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務,數額較大,或者入戶盜竊的,均構成犯罪。你的涉案金額是25000元,已經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了。”
所以無論入戶不入戶,都構成犯罪,當然了,嫌疑人有疑問,還是要解釋清楚的。
“我沒想到她會報警,”嫌疑人罵了句,“這不明擺著我拿的嗎,有必要做得這麼絕嗎?”
燕昭還回答了他:“你的行為本身構成犯罪,和她是否報警無關。”
“可是我偷的是我女朋友的東西,又不是其他人。”嫌疑人試圖討價還價,“我自己是覺得我的行為沒有危害性,至少危害性不大吧。東西我也退了,她也說諒解,那警官你看可不可以不起訴?”
綜合全案情況,嫌疑人積極退賠,並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如果認罪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