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1章 法律地位和民事關係續(1 / 2)

臨高啟明 吹牛者 4693 字 8個月前

“首先我們的婚姻法和‘新道德’勢必要按照舊時空的理念,不會提倡‘從一而終’,而是會賦予人民‘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權力,作為元老顯然不宜帶頭享受特例――這是立牌坊做表率的需求,也是構造法製社會,依法治國的基礎。

“其次元老本來就很少,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和現實中的顧忌,應該很少會有生活秘書真的會提出和元老分手的事情。如果元老虐待生活秘書,實在過不下去了,或者生活秘書確定想要新生活新感情,也得開個口子給條路,不然很容易鬨出血案來,至少也會鬨個雞犬不寧。最後還要考慮到元老身邊吐故納新,否則元老的後宮就會愈來愈龐大――把一大群元老不感興趣的女人強留在身邊。浪費資源不說搞不好還會出現桃色事件。綜合以上考慮,生活和元老之間應該有‘離異’的權力,也就是說,雙方隨時都可以提出解除‘**’的關係。”

蕭子山暗暗點頭:法學會考慮的很全麵。果然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利益。

“明確這一權利可以完全抹掉生活秘書人身自由受到控製、或者是元老奴隸的印象,吃相變得好看很多,至於她們解除關係之後的去向和言論可以通過‘脫密期’來控製。”

蕭子山想到:有位接受女仆問題征詢的元老曾經提出過這個“脫密期”,大致來說是規定生活秘書解除關係之後,要有25-30年的脫密期,期間得繼續留在臨高,不能出行、不能結婚,通信和交友受到監管,當然更沒有受采訪和出版的權利,工作和住所則由辦公廳負責安排,打發到一個偏僻的地方養老去;還要雙倍賠償元老院為其支付的在生活秘書學校時期的食宿和教育費用,分期償還。因為欠債導致信用受損,在生活、購物、消費、信貸等方麵都受到各種限製。他的意見是通過這兩條,能嚇住99%的要分手的生活秘書,即使還沒嚇住,也能確保控製住生活秘書使其不會造成什麼損害。

他搖了搖頭:“這個脫密期太殘酷了,簡直是讓退役的生活秘書守一輩子活寡的節奏,坐大牢――無非是軟禁。”他喝了一大口茶,“要是類比的話,和皇帝寡婦住冷宮、德川將軍的妻妾落飾出家住尼姑庵有什麼區彆,”

“不,我們法學會製定脫密期不是這樣處理的。”馬甲笑著說道,“要真這樣,我們比大明和一切封建社會都不如了――隻有皇帝的女人才明文不許再嫁,皇帝隻有一個,我們男性元老可有小五百人,浪費這麼多適齡的女子會被雷劈的。再者,乾脆把她們軟禁起來也就算了,不許結婚卻又準許她們在臨高自由活動,那簡直是鼓勵偷情。小安,你繼續說吧。”

安熙繼續說道:

法學會的建議是脫密期為一年,一年之內不許結婚,不許離開臨高。一年之後即按普通歸化民一樣可以就業生活。但是,除此之外有一個終身的保密期,所有解除關係的生活秘書都要立下“血判”,發誓不以任何形式透露任何有關元老生活工作的細節,不能接受任何采訪不能出版此類書籍,也不得私下撰寫相關的日記、筆記等等等等。

這個限製不僅對男性元老的生活秘書有效,對離職的所有的元老生活秘書也有效。可以視作一個“職業條例”。

“……如果違反誓言,就按照違背《保密法》處置。”馬甲補充說,“當然她們不管到哪裡,都會列入政治保衛總局的監視名單。”

“我們有保密法嗎?”蕭子山有些疑惑,他好像沒見過。

“會有得,會有得。”

“要是已經和元老有子女怎麼辦?子女歸誰?”

“歸元老院。”馬甲泰然道,“元老的子女當然是元老院的孩子,可不是誰是他的母親就有資格撫育的。”

蕭子山深以為然。

“你的這個脫密期的規定也可以放在元老和歸化民妻子的離婚案中。”

“是得,在我們的法律裡,元老的生活秘書和歸化民妻子在民事地位上平等的――元老院統治下的社會人人平等可不是白說的。”

至於解約金依然是存在的――考慮到辦公廳為生活秘書的培訓是支付了額外的費用的,所以每個生活秘書上崗前都要和辦公廳簽署五年的服務合同,服務合同滿了再離開的就不需要支付了。至於元老提出解約則不需要支付,畢竟元老每選一個生活秘書,都要按照等級向辦公廳支付“培訓費”。

這樣一來,生活秘書受到“政治壓迫、經濟剝削、人身控製”的程度就大為減輕,元老院吃相大為好看,更加偉光正了。

“那些大洋馬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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