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準備再成立三家公司,淺海資本、天空資本、星辰資本,與已有的深海資本配合,劍指星辰資本大海。
同時還要成立一家海外信托公司,用於財務投資。
星辰資本的頂層設計采用有限合夥架構。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的區彆在於:除了普通合夥人(General-Partne r,簡稱“GP”)之外,還包括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簡稱“LP”)。
有限合夥企業需要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合夥人當中至少要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G P)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LP)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有限承擔合夥企業債務責任。
因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即普通合夥人掌握有限合夥企業的絕對控製權,而這與普通合夥人持有多少股權沒有任何關係,哪怕是持有0.1%甚至更少的公司股權,普通合夥人GP也對有限合夥企業擁有絕對控製權。
有限合夥架構做到了錢權分離、分股不分權。
通過有限合夥企業的機製,洛陽可以真正做到即便天下不全歸我所有,但天下皆歸我所用的境界。
相較於《公司法》而言,《合夥企業法》賦予了合夥人設計機製極大的靈活性,無論是對公司的利益分配還是權力分配,可以做到錢權分離、分股而不分權。
通過合夥協議的自由約定,創始人可以成為GP,承擔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並以此享有合夥企業的全部表決權,也就是對公司擁有絕對控製權。
不過GP不分配收益,即隻要“權”而不要“錢”。
高管員工作為有限合夥人LP不享有表決權,但可以享受合夥企業的收益,即隻要“錢”而不要“權”。
這是GP與LP兩者的區彆。
同時,在“錢權分離”的過程中也是GP控製權擴大的過程,這是因為LP出資所擁有的份額,其表決權也是被GP所控製著的,該份額被視為控製權放大的部分,公司實際控製人或控股股東擔任GP能夠以極少的資金投入控製極大的份額。
洛陽對星辰資本的頂層設計確立為有限合夥架構,但他並不會直接擔任星辰資本的普通合夥人GP。
雖然直接擔任星辰資本的GP可以直接控製星辰資本,但直接擔任星辰資本的GP有一個潛在的風險,那就是GP這個角色在擁有對星辰資本絕對控製權的同時,要承當無限連帶責任。
而洛陽要做的是既要獲得對星辰資本的絕對控製權,又要避免承當其無限連帶責任。
這就需要一個更為複雜的設計。
不是隻成立一家公司,而是若乾家公司。
想要實現對星辰資本的絕對控製權,同時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就需要天空資本、深海資本、淺海資本這三家公司的配合。
在他的頂層設計框架裡,星辰資本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深海資本”與“淺海資本”這兩家公司則是有限合夥企業,另外的“天空資本”則是設立由洛陽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一個股東,就是洛陽自己。
接下來就是深海資本、淺海資本這兩家公司,都是有限合夥架構。
洛陽的操作就是通過他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天空資本”並以這家公司主體的名義去擔任“深海資本”和“淺海資本”兩家公司的普通合夥人GP,達到絕對控製這兩家公司。
有了“深海資本”與“淺海資本”之後。
洛陽要做的是把星辰資本旗下在今後的公司內部高管、核心人才全部放到“深海資本”這家公司裡作為有限合夥人LP,這樣一來他們的是深海資本的股權,而不是星辰資本,但這些人都是星辰資本的企業高管。
同時把星辰資本旗下的外部財務投資人、資源方全部放到淺海資本這家公司裡作為有限合夥人LP,他們同樣不持有星辰資本的股權,而是持有淺海資本的股權並成為其LP成員。
接下來是洛陽把星辰資本的股權分成兩份,一份35%的股權由“深海資本”持有,一份65%的股權由“淺海資本”持有。
加起來正好100%控股星辰資本。
此外“天空資本”這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創始人洛陽,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是該公司唯一的股東。
然後是“天空資本”同時作為“深海資本”和“淺海資本”這兩家公司的股東,分彆占有這兩家公司的1%的股權獲得GP席位,剩下的99%的股權收益由兩家公司的LP所有。
儘管隻占1%的股權比例,但“天空資本”可是這兩家公司普通合夥人GP,擁有對這兩家公司的絕對控製權,也就等於洛陽擁有其絕對控製權。
洛陽一人獨資天空資本,百分百控製該公司,然後天空資本又以GP身份百分百控製了“深海資本”與“淺海資本”,也就等於間接控製了星辰資本。
通過四家企業嵌套式的頂層設計之後,洛陽就實現了既對星辰資本有用絕對的控製權,又不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了。
在這樣的頂層設計框架之下,創業失敗的連帶風險就會被隔離出去。
假設星辰資本現在破產了,破產清算產生了大量的債務,債權人要追債就隻能找控製該公司的“淺海資本”與“天空資本”的股東。
就算債權人發現兩家公司都是有限合夥企業,LP承擔責任有限,隻能去找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GP。
結果一找這兩家公司的GP,發現擔任普通合夥人GP的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家叫做“天空資本”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主體,而該公司的實控人叫洛陽,持有該公司100%的股權。
債權人找到了洛陽,要他承擔這些債務,洛陽就可以直接宣布‘天空資本’破產清算,假設注冊資金隻有50萬,那洛陽隻需要承擔50萬的責任即可,哪怕真實的債務是5個億。
洛陽在這樣的頂層設計之下,隻需要用少量現金的風險就能絕對控製一家數億,乃是數十億,數百億的公司。
隱藏幕後更好的控製公司,同時也可以規避許多風險,傑克馬的支付軟件就是采用了這樣的設計,甚至更為複雜,撬動那數以萬億計的資金體量。
基於這樣的頂層設計框架,洛陽對星辰資本的絕對控製權有了,其潛在的無限連帶責任風險也規避掉了。
至於星辰資本的收益怎麼獲取?
這個也很簡單。
計劃成立的海外信托機構就派上了用場,以這家公司為主體作為財務投資人的身份,成為“深海資本”的有限合夥人LP不就可以了。
如此一套操作下來,隻要不是麵臨世界大戰、改天換地這類極端局麵,風險基本為零。
隻有這樣的頂層設計在傳統道德層麵上確實有待考究,但作為理性的投資人,規避更多的風險,就代表著更大的成功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