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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衛長霍裡亞所說的行程,最終埃德爾沒能成行。對外的說辭是他有些不舒服,不過實際情況嘛……
埃德爾坐在辦公室內,看著一份新的情報有些有些感歎的說道。“沒想到這麼快就退出了。”
沒錯埃德爾拿的是一份來自遠東的情報,剛剛日本宣布退出華盛頓海軍條約和倫敦海軍條約。
這裡需要說明一下,倫敦海軍條約是華盛頓條約的補充條款。其分為兩次,第一次主要是針對締約國家的主力艦數量進一步裁減。
第一次倫敦海軍條約;條約對締約三國的主力艦數量進一步裁減,繼續凍結各締約國主力艦的建造至1936年,並且約定了艦齡超過20年的主力艦可進行改裝與性能提升的條文。
條約規定了巡洋艦的分級與數量的限製,標準排水量超過1850噸、不大於1萬噸的巡洋艦分類又分為兩級:主炮口徑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a型)和主炮口徑不超過6.1英寸的巡洋艦(b型)。
(a型)巡洋艦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8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4.6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8萬噸。(b型)巡洋艦總噸位美國不得超過14.3萬噸;英國不得超過19.2萬噸;日本不得超過10萬噸。條約對驅逐艦、潛艇的噸位總和、排水量與主炮口徑也做出了限製。
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主要規定:主力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35000噸,主炮口徑不得超過14英寸。航空母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23000噸,火炮口徑不得超6.1英寸。標準巡洋艦的標準排水量不得超過8000噸,火炮口徑不得超過6.1英寸,但是任何締約國認為其國家安全受到影響時,可以建造排水量為1萬噸的巡洋艦。
各簽約國不得獲得或建造標準排水量超過2,000 噸(2,032 公噸)或者裝備口徑超過5.1英寸(130 mm)的艦炮的潛艇。
第二次條約除了繼續縮減主力艦的內容之外,還針對航母、巡洋艦、潛艇等進行規定。
所以這兩次倫敦海軍條約和華盛頓海軍條約,讓各國停止了對海軍艦艇的繼續建造,同時也減緩了各簽約國對海軍新技術的更新換代。
不過這對非簽約國來說就是追趕的好時機,不過受限於國力和技術,真正做到追趕的隻有羅馬尼亞一個國家。
而日本自從9.18事變之後,在國際上遭到空前的孤立。而國際社會的孤立更進一步加劇了日本對英美的敵視,原因主要是是遠東的利益爭奪。位於南方的長江和珠江流域經濟地帶一直都被英美所把持,而一心想要獨占在華利益的日本與其有著不可調和的矛盾,
而在日本海軍在遠東一家獨大,對於英美奪取大把的利益非常不滿。加上少壯派逐漸開始把持軍方勢力,對英美一直以來敵視的態度更是擴大到整個日本階層。
雖然日本軍方內部陸海軍關於北上南下有著分歧,不過其擴大勢力範圍的理想被沒有得到改變。而此時雖然那個臭名昭著的*****圈還沒有被正式提出,但是在日本內部對東南亞卻一直垂涎三尺。
因為該地區有著日本急需的橡膠、石油等戰略物資。一直以來這些物資都被英美法等國把持。對於日本而言,近在咫尺的東南亞根本是無法拒絕的誘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