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件事一點都不複雜,全長沙的人差不多都知道了。”
一回來,李之峰便如此說道:“有兩個縣長,一個是長沙縣縣長田博勤,一個是湘潭縣縣長孫侖,前段時候,因為貪汙殺人勒索,結果被薛長官給殺了。
田博勤的哥哥,就是我們看到被打的那個田博和,到處為他弟弟伸冤。
問題是,這是薛長官定的案子,薛長官主政湖南,軍政大權一把抓,誰敢為田博勤翻案啊?”
“貪汙殺人勒索?”
孟紹原皺了一下眉頭:“殺的沒錯啊,到底怎麼回事?”
“我先和你說說田博勤吧。”
李之峰在那娓娓道來。
田博勤被槍決的理由是,擅收兵役代金6980元;奉令變賣拆除橋梁鐵料筆,圖利1100元;奉令采購封鎖工程鉛絲、鐵釘圖利4.7元;未經呈報擅行處決罪證未經查實的左恩傑、孔少雲人。
“擅收、圖利,這算不上是貪汙吧?如果是貪汙乾嘛不直接寫在判決書中?”
孟紹原有些不太理解:“未經呈報擅行處決罪證未經查實二人?什麼地方罪證未經查實?為什麼不在判決裡說明?這也夠不上死罪吧?”
說到那個孫侖,也是大有疑點。
孫侖是湖南法政專科學校法律係畢業,當過桂東縣和湘潭縣的縣長,素來以廉潔有能力著稱。
除去乾了兩任縣長,一生主要從事教育工作,先後任聯立長郡中學和湘潭中學教師。
他被槍決的原因是“查前湘潭縣長孫侖於民國二十八年令各鄉鎮籌款,購買自衛槍枝,每鄉鎮規定等款四千元……又同年一月間,辦理戴成福私藏軍火案,戴係遼寧籍,道經湘潭,異地孤身,孫侖欺其無告;除罰款外,複勒索五百元,飽入私袋。
案發後,始將此款分發給湘潭三個私立學校,以圖彌縫罪跡……”
“不對吧,攤派購買槍支,是前HUN省政府主席張治中規定的啊。”孟紹原愈發的覺得古怪了。
張治中在HUN省政府主席任上規定:
“民眾抗日自衛軍之武器,應儘量利用民有槍,每鄉每鎮至少須備槍枝二十支,並準人民於呈準省政府後,自行置備,或備呈由省政府統等購發,予以保障,不得提取。”
薛嶽繼任之後,將張治中時代用來武裝民眾、自衛的槍支全部收回。
孫侖向民眾攤派購買槍支之舉在張治中時代是合法行為,雖然在你薛嶽時代改頭換麵不讓了,但是人家沒把買槍的錢揣進自己腰包,由此可見購買槍支一說不足為罪狀。
第二條勒索外地人五百,中飽私囊。此事更為不可能。
你案卷上清楚寫著“案發後,始將此款分發給湘潭三個私立學校,以圖彌縫罪跡。”
沒進自己腰包都用於教育,而且還是一年前的事,不免有些蹊蹺。
孫侖出任湘潭縣長,時值湘北戰事頻頻告急之時。
湘、粵漢、株萍三鐵路及潭衡、潭寶、長潭公路在湘潭境內地段約600華裡,上令克期破毀,還要架株洲、易俗河XT市區三處橫江浮橋,總的任務十分艱巨緊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