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末,亞特在民政和軍隊中分彆召開了一次議事會(軍議會),這兩次大會隻做了一件事——宣布軍隊法令和民政法典。
新兵招募的事情還沒有正式啟動,所以軍隊現有的人數不算太多,亞特麾下所有戰鬥組組長(含享受待遇的其他士兵)戰兵和軍官都在軍官學院中接受軍官訓練,所以也不用另行召集。軍議會上,亞特親自署發並宣讀了《軍團法令》。
《軍團法令》分為三個大的部分,包括禁令十八條、治軍十五條、晉退六條。
軍法最為重要的是禁令十八條,包括“五斬、六撻、七罰”。
“五斬”即戰時違抗軍令,斬首;戰時臨陣脫逃,斬首;戰時擾亂軍心,斬首;軍中私鬥奪命,斬首;私藏巨額戰獲,斬首。
“六撻”指六種受到軍棍懲處的情形,即平日頂撞長官、軍中私鬥傷人、偷盜軍資物品、戰時丟失武備、訓練偷奸耍滑、欺壓良善以及主官認為需要鞭撻的罪責,“六撻”在戰時或緊急狀態下可由主官升罰為斬首。
“七罰”泛指需要接受罰沒軍餉或是關押禁閉的輕微處罰,比如軍官識字不合格、士兵訓練未達標、士兵之間爭功奪利、行軍列陣喧嘩等。
治軍十五條則包含士兵訓練內容標準、戰陣技巧、士兵軍餉待遇、武器盔甲保養配備、行軍紮營巡邏哨衛、軍隊輜重籌集運輸等日常管理涉及的事項。
晉退十條則包含了士兵軍官軍功的核算、軍賞發放的標準、晉職晉級的軍功要求、降職降級的懲處標準等等。
整部《軍團法令》不到五十條,內容簡單通俗,沒有繁縟的文字修飾。
亞特要求軍隊戰鬥組長以上戰兵和軍官全都背下《軍團法令》,而且以後必須將法令內容傳授給麾下所有士兵。新兵隊今後訓練也增加了一項熟練掌握《軍團法令》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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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軍團法令》的簡單通俗和獎罰嚴明,民政係統的法典就要複雜繁瑣許多。
民政頒布的法律被命名為《領地法典》,涉及土地分配、稅賦征收、兵役徭役、治安維穩、工坊商業等多個領域。
《領地法典》中最為核心的有四個領域。
其一是土地分配,《領地法典》明確規定山穀男爵領的兩塊采邑土地全都歸於宮廷邊疆男爵亞特·伍德·威爾斯,領地自由民(領民)以履行土地義務為條件享有終生租種領主土地的“份地權”,“份地權”以務農人口為單位,每戶農戶能獲得的土地數量取決於其家庭從事農耕的人口數量。土地的具體配租由民政掌控,但是必須基於公正的原則。
享有“份地權”的領民是一種介於農奴和自耕農之間的階級,他們擁有自由的身份,但卻沒有私有的土地。每一個宣誓效忠領主、履行領民義務、具有耕作能力的自由領民都可以從領主那裡獲得一份土地,領民的份地自行經營管理,若是領民失去了耕種能力、拒絕履行土地義務或是違背領地法典則領主有權無條件收回份地。
除了最普遍適用的“份地權”,《領地法典》中還規定了幾種特殊的土地分配製度,即“勳地權”、“恩地權”和“公地製”。
“勳地權”主要針對軍隊軍官士兵和民政官員(特殊情況下普通領民也享有),因戰傷退或戰亡、榮獲重大功績等情況下由領主親自授予勳地,勳地歸授勳者私有,勳地持有者僅需繳納戰爭稅,其餘的稅賦一律減免,勳地可以經過一定程序予以繼承。亞特曾經授予戰死戰傷(退役)的士兵永享土地就是“勳地”。
“恩地權”本質上就是領民“份地權”,但是“恩地”在一定時限內享受減免稅賦租金等權利。最早幾批獲得“五年土地歸己”的領民就享受“恩地權”,他們租種的土地在十年內享受土地稅賦的減免額度。
“公地”是屬於民政直轄的土地,由民政出資雇傭農戶或是征發戰奴(改造罪犯)耕種,收獲的作物完全歸民政所有,由民政統一調配使用。
其二是稅賦征收。隨著山穀男爵領土地領民擴張,土地稅賦將成為領地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所以亞特提高了土地稅賦的征收份額,將領地土地稅賦分為地租稅(十分之一)、人頭稅(十分之一)、治安稅(低額度)、領地建設稅(低額度)以及代教會收取的什一稅。
其三是服役問題。亞特決心在領地建立以常備軍製為主的軍隊,麾下軍隊以職業軍隊為主,輔助臨征兵(農兵)。所以《領地法典》中以繳納盾牌稅替代了領民每年四十天的兵役服役期,這筆稅收用來供養軍隊,同時法典也規定了領民必須按照安排有償受訓(接受一定時間的軍事訓練,領主給予受訓領民食物供應和象征性的薪酬)和緊急狀態下無償響應征召(戰爭狀態下和領地收到威脅時無條件應征);同時針對領民的徭役問題《領地法典》也做出了規定,為了讓農戶專職耕作生產,亞特允許領民用雇役稅代替徭役,隻要繳納了稅賦領民便不用必須替放下手中農活強製替領主做工,而他們繳納的雇役稅將用來雇傭力工勞役。
其四是治安問題。麵對領地人口劇增,治安日益嚴峻的問題,《領地法典》中規定了領民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違反準則法條後的懲處措施等等。
與治安法典內容相匹配的還有兩個機構的設立——治安官和領地法官。治安官由山穀守備軍團指揮官兼任,守備軍團的常備農兵兼治安兵;領地法官由民政官兼任,負責審判、定罪、量刑以及法典釋義。
《領地法典》用羊皮紙書寫,傳領地各處宣讀。,找書加書可加qq群952868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