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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達沒發現其他人震驚地表情嗎?也不是。他看到了,但不覺得這有什麼奇怪的,畢竟他這個崔曠的嫡長子可是要被父親除名了。
然而他不知道,在古代社會語境中,“全當沒有這個兒子”的意思不是不認他這個兒子這麼輕鬆,而是將欲殺之。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父權社會。父親對於子女的意誌和權力幾乎是絕對的,並且還是永久的,即使子孫成年也不能獲得自主權依舊要聽父親的教令。
子女如果違反父親的意誌,父親便可以行使懲戒權對子女加以懲責。母親教育子女的權力來自於父親,所以母親對孩子的教導權不能超越父親,但母親同樣擁有懲戒孩子的權力。
父母在撲責子女的過程中若將子女毆傷致死,其受法律懲罰的程度也會較常人輕。曆史上,不同朝代對父母撲殺子女的懲罰寬嚴程度不同。同時,法律還給予父母以送懲權,即請求地方政府代為執行對子女的懲罰的權力。
除此之外,父母還掌握著子女的生殺權。用個比喻來講,子女對於父母就像財產一樣,父母將子女是殺了還是賣了都是被法律所承認的。因為這不是道德的問題,而是倫常的問題。
隨著時代的發展,國家中央集權將所有人的生殺權集中在國家機構手中,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隨意殺死子女。父母隻能撲責子女,如果殺死了子女就要受到國家的製裁。
但這並不意味著父母失去了對子女生殺的控製權。國家集權中收回的是父母生殺子女的權力,但父母生殺子女的意誌力卻並未影響。也就是說,父母仍然可以決定子女是生是死,但執行程序則要給予地方政府。
從目前的情況下來看,尚雲是可以即刻當場杖殺崔雲陽的。
崔雲陽身為兒子,在父母責罵時而和父母分辨講理,甚至頂撞不服崔曠的懲戒,這在孝的倫理上明顯構成了不孝之舉。
懲戒違背教令的子女時導致子女死亡是違背國家法律的,但在古代,不孝的罪責遠比違背父母教令嚴重得多。即使崔曠以後被追究私殺崔雲陽的責任,在法律上崔曠也是無罪,並且是“免議”即無需討論便可確定無罪責的。
但是尚雲不想親自動手,雖然他被天道拜托了過來清理寄生蟲。
首先,他考慮到讓自己媳婦親眼目睹杖殺活人,媳婦不說能不能接受但她一定不會喜歡。陳達這貨惹得天道不爽快就算了,省的再來禍害他媳婦!
其次,他尚雲一手開天一腳裂地多麼豪氣衝天,叫他不得不裝出平常人的力氣一杖一杖打死陳達他心裡是拒絕的。
所以尚雲把陳達送去官府,讓他們來處理,乾淨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