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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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章 121

新朝初立 , 普天同慶 , 為安撫民心 , 也為確定新帝的權威 , 慣常的做法就是大赦 。

一來可解放勞動力 , 因為戰亂死亡人數眾多 , 新朝需要更多的勞動力 。 二來是為彰顯新帝的仁德 , 三來通過踐踏律法尊嚴確定皇帝的無上權威 。

這就一種極廉價 , 甚至可以說是無需成本就能俘獲一部分民心的法子 。

曆朝曆代 , 多沿用此法 , 比如皇帝大婚 、 生辰 、 太後壽誕等等 , 通常都會大赦天下 。 據統計 , 封建時代 , 平均一年多就會大赦天下一次 , 有些人上午才被抓進牢房 , T

就趕上了大放釋放 。

所以陳雲州登基後 , 就有大臣上奏大赦天下 , 以博民心 。

陳雲州對此是不讚同的 , 大赦天下是在踐踏律法的權威和公正性 , 破壞從來都比重建容易 , 一旦律法的權威被破壞 , 以後誰還會敬畏律法 ?

什麼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 不過是一句空談 。

但基於現實的考量 , 這大赦又很有必要 。

陳雲州倒不是貪圖這點民心 。 犯罪被抓進牢房中的平民百姓畢竟是少數 , 收買民心 , 獲得百姓支持 , 有的是其他法子 。

他考慮的是另外一個問題 , 嘉衡帝橫征暴斂 , 晚年時暴躁多疑 , 刑罰嚴苛 , 因此牢房中關押的有不少是無辜受累者 , 比如有言語之間對大燕王朝多有不滿者 , 比如寫書懇請皇帝賑濟災民 , 還有被政敵誣陷入獄者 , 言語間對暴力丈夫不敬者 …...

這些人本就不該獲刑 。

所以大赦有一定的必要 。

但更重要的是改變律法 , 讓律法更公平更公正 。

封建王朝的律法有很多不合理不公正之處 , 對普通百姓的刑罰過於嚴苛 , 對百姓 、 權貴官宣是兩套律法 , 同一罪名 , 因所犯之人不同 , 懲處結果也完全不同 。

比如殺人 , 奴婢有罪 , 其主不請官司而殺 , 杖責一百 , 無罪而殺 , 徒一年 。 反過來 , 奴婢若敢殺主罪加一等 , 冒犯毆打良民都要從重處罰 。

奴婢賤人是主子的私有財產 , 他們的地位連牛都不如 , 殺頭牛的刑罰都比這重 。

此外還有妻不告夫 、 子不告父這類離譜的規定 , 丈夫殺人犯法 , 妻子都不能告發 , 父親犯事 , 兒子也不能舉報父親 。

這些都是打著恭順孝道的幌子 , 本質上是維護夫權 、 父權 , 將夫權 、 父權淩駕在了法律上 。

諸如此類不公平不公正的律法條文還有不少 , 這極大地破壞了律法的權威與公正 。

想要塑造律法的神聖不可觸犯 , 就要改變這些不公平的條例 , 甚至包括大不敬中很多啼笑皆非的罪名 , 真正做到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 權貴官宦犯罪也一視同仁 。

但這勢必會觸犯很多人的利益 , 尤其是官宦權貴 , 所以不能操之過急 。

陳雲州將鄭深找來 , 說了他的愚法 :“...... 我想讓鄭叔擔任刑部尚書 , 改革律法 , 裁撒掉一部分不合理的律法條文 , 新增一些約束官宦貴族的律法條文 。 以後刑部負責製定和修改律法 、 負責全國各地的刑獄 、 複審死刑 。 而大理寺 , 隻負責一樣 , 最後再複核一遍死刑 , 以免出現冤假錯案 , 枉害性命 。“

留著大理寺主要是為了監督刑部 。

前朝大理寺跟刑部的分工不同 , 刑部主要負責的是民 、 吏 、 奴婢等這類社會上低賤身份的人 , 為其量刑 、 處置 。

而針對官員的緝捕審問量刑基本上都由大理寺負責 , 刑部大多時候是從旁協助或執行 。 此外 , 大理寺還有監督複審重大刑獄案件的職責 。

陳雲州此舉 , 相當於隻給大理寺留下了監督複審的職責 , 將官宦權貴乃至宗室子弟的緝捕 、 審訊 、 量刑審判都交由了刑部 , 以踏出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第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