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3章 勝訴(1 / 2)

喬瑞達拿出一份隻有兩頁的文件,繼續說道:“這份就是瑞達電子廠保存的林孟鬆用工合同的原本,上麵詳細標注了他的入職時間。至於林孟鬆在瑞達電子廠從事的工作,在合同上也有標明,是技術顧問。林工擔任一個以組裝手機、平板電腦為主要業務的電子廠的技術顧問,我想這應該不會違反敬業禁止協議吧。”

其實林孟鬆最早在瑞達電子廠工作的時候,從事的就是28nm製程工藝的研發工作,隻不過瑞達電子廠從未對外承接過芯片生產業務,外界不得而知罷了。自從瑞芯晶圓廠一期工程建成之後,林孟鬆就轉去了瑞芯,連帶芯片生產設備,一並轉移了過去,現在瑞達電子廠內,就剩下四間空空如也的無塵車間,任誰過去調查,也發現不了什麼。

法官看過用工合同原件之後,又把文件向原告方展示。看到這份瑞達電子廠的用工合同,入職時間正好是前年的9月份,沈康平的臉色一下子陰沉下來,他沒想到,林孟鬆在入職瑞芯晶圓廠之前,還曾經在瑞達電子廠工作了一段時間,正好避開了競業禁止協議的限製年限,這豈不是說明,他們的控告完全不成立。原告的辯護律師還想要垂死掙紮一番,說道:“我懷疑這份合同,是為了幫被告脫罪,特意偽造的。我從未見過如此簡陋的用工合同,工資待遇模糊不清,責權前後矛盾,一看就是臨時拚湊起來的東西。”

被告辯護律師段誌行也在此時發言道:“我早就猜到你們會對合同的真偽提出質疑,我們瑞達電子廠和瑞芯晶圓廠都是正規公司,簽訂的所有用工合同,都是一式三份,其中一份要交給社保局備案。如果你們懷疑這些合同的真偽,可以隨時向我們德誠市的社保局提出查詢請求。”

接下來原告和被告雙方,圍繞著合同的真偽,林孟鬆在瑞達電子廠的工作,和芯片製造是否有關,是否違反了競業禁止協議,展開了激烈的辯論。但是無論原告方如何強詞奪理,如何胡攪蠻纏,也難以影響法官和旁聽席眾人的判斷。一些媒體記者,將整個庭審過程,以文字直播的方式,放到了網上,引來了眾多網友的圍觀。

“這個台積電也太霸道了吧,已經離職多年的員工,想要找一份工作糊口,也要受到他們的限製。”

“敬業禁止協議,在一些技術保密要求比較高的行業內,確實存在,但是像今天這樣,對簿公堂的情況,非常的少。”

“垃圾瑞芯晶圓廠,盜用彆人的技術還不承認。我就說一家剛剛成立了一年多的本土工廠,怎麼可能領先全世界,掌握7nm芯片生產工藝,原來這些技術都是從台積電偷來的,這就難怪了。”

“樓上的狗是誰家的,如果無人認領,我就打死吃肉了。”

“隻要智商正常的人,都不會相信瑞芯晶圓廠的7nm芯片生產工藝,是從台積電偷來的。要知道台積電也不過剛剛掌握28nm製程工藝罷了,和7nm工藝,差著至少兩代以上,沒道理盜版的比原版的還要利害吧。”

“從現在的庭審情況來看,今天這個案子,台積電肯定是要敗訴了。不知道專利技術盜用案什麼時候開庭審理?”

“查了下林孟鬆林總的個人履曆,差點閃瞎我的鈦合金狗眼,當真是牛X的人生不需要解釋。”

“林孟鬆確實是芯片製造領域的大牛級人物,不過隻靠他一個人就領先全世界同行,提前幾年攻克7nm芯片生產技術,我是不相信的。”

“真想知道瑞芯晶圓廠的7nm芯片,到底是怎麼做出來的。使用DUV光刻機製作7nm芯片,隻在理論上存在可能,需要多次重複曝光,實在是太極限了。就算真的生產出來,想要保證芯片良品率也基本不可能,生產成本會非常的高。但是使用瑞芯晶圓廠7nm芯片的MateBook筆記本的售價卻非常的便宜,這真是讓人看不懂。”

……

不管網上網友們如何討論,也影響不到庭審的過程。眼見著違法競業禁止協議這項罪名,很難扣到林孟鬆的頭上,原告方又提出了對林孟鬆新的指控,那就是泄露公司機密,並為此提交了新的物證和人證。說的是林孟鬆在棒國擔任大學講師期間,曾經私下裡將多項台積電獨有的技術,傳授給四星晶圓廠的人。

林孟鬆則辯稱,那些技術是他離開台積電之後獨立研發出來的技術,甚至其中的部分技術,還申請了專利,並不屬於台積電的機密。接下來雙方圍繞著傳授技術是否構成泄密,展開了新一輪的辯論。我國民事訴訟講究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告台積電一方想要坐實林孟鬆泄露公司機密的罪名,就要提供詳實的證據。很可惜,他們提供的人證和物證並不充分,隻能證明,林孟鬆確實將一些技術,傳授給了四星的技術人員。至於這些技術到底是台積電的機密,還是林孟鬆獨自研發出來的技術,根本無從證明。倒是林孟鬆拿出來的幾份專利文件,證明他離開台積電之後,確實進行過相關技術的研發,並申請了專利。

一場庭審足足進行了三個多小時,喬瑞達也就在一開始的時候,出庭作證,站了一小會兒,其它時間,一直坐在旁聽席上,無聊的要打瞌睡。

當時間來到下午五點的時候,主審法官終於給出了最終的判決,“……經審理查明,被告林孟鬆在入職瑞芯晶圓廠之前,曾在瑞達電子廠工作過五個月,從事技術顧問工作,並未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相關條款。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雙方陳述和相關證據證實。本院認為,被告林孟鬆在競業禁止協議規定期限內,並未從事芯片製造相關工作。原告之賠償訴求,不予支持。為此,依照《民法通則》第X條之規定,特判決如下:被告林孟鬆違反敬業禁止協議不成立,泄露公司機密罪不成立。本案受理費用100元,其它訴訟費用200元,由原告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下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訴狀,上訴於北河省德誠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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