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和盟,各方會談,定下盟約如下:
1本著和平互惠的原則,大魏與燕雲,友好往來,互通有無。
2大魏不得乾涉他國內政,不得無故侵犯他人領土,他國亦然。
3各國保證,依照條約,收取關稅,設置貿易司,未經雙方磋商同意,任意一國,無權更改合約細則,違者視作挑釁;各國有義務,勸導、規諫,及付諸行動。
4各國保證,不乾涉,不欺詐,各國來往商隊、商行,平等交易,自由出入,不得有巧立名目,巧取豪奪之舉。
5允許南盟在燕雲建立銀莊,允許北邦在燕雲建立天下鏢局,保證商業正常往來。
6以上條約,皆有細則作為補充說明,凡違反合約,私自破壞和盟者,視情節惡劣,分彆賠以白銀,割地,城池不等。大魏同樣保證對各國遵守以上條約。一切以維持第一條基本原則不變。
條約第5條,是因南盟和北邦,亦處於和盟中一員,分彆與各國,進行數波會麵、唔談,達成明麵與私下許諾、威脅、爭執、妥協等不一而足手段,取得。
南盟和北邦,本就在不遺餘力滲透燕雲,此前與不少國家,當地官府,取得深淺、不同程度合作。對各國來說,南盟在燕雲的商業,是時間遲早、規模大小的事,現在不過由暗轉明。
與其費力阻止,不如趁此機會,獲得各國需要的利益,是符合當時國情的。但也會對南盟做出種種限製。這在開始時,是必要的。當然也會隨著時局變化而變化。
但,在建立銀莊一事上,幾乎招致各國一致反對。雖最終達成協議,亦隻允許在指定的數大及十數大城市建立。作為此次負責人——南盟副盟主,中元城話事人,蔣元。對此早有預估,能有此結果,已是超出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