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七章 遺憾的現狀(求票求訂閱!!!)(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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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喂,那邊發生什麼事了?”

“聽說是有命案!”

烏泱泱的人群,擠在警戒線外,巴頭探腦的向柵欄內張望。

他們大多都是附近的居民,聽到警笛聲,出來看看發生了什麼事。

隻要他們不跨過警戒線

目暮十三就沒資格趕他們離開。

而且

他現在也顧不上這些小事,麵前的屍體,就是最糟心的。

殺人分屍

性質太惡劣了!

簡直令人發指!

目暮十三做刑警這麼多年,都沒遇上幾起分屍案,要不是榊誠忽然聯絡他

逍遙法外的高瀨文人,會不會繼續作案?

真是喪心病狂

鑒識課的人手正在對現場進行初步檢查,至於屍體嘛

就不是他們擅長的了。

“報告!”

半個小時後,登米刑警帶著現場報告回來了:

“目暮警部,我們在高瀨文人家中並未搜出其他可疑物品!”

“死者的指紋也未找到!”

沒有指紋,意味著死者確實沒來過高瀨文人的家中,這一點到與他說的前提相符合,不過

也可能是被他擦掉了。

屍體被剁成兩半,鑒識課也沒辦法觀察死因啊!

能夠進行指紋檢測,已經是冒著很大的心理壓力了。

毫不誇張的說

這是他們見過最慘烈的現場。

“屍體不能檢測嗎?”

目暮十三問道:

“我們要知道具體的死因!”

“這”

登米刑警十分為難:

“目暮警部,您知道我們鑒識課不負責驗屍”

“不如把高瀨文人暫定嫌疑人,向法院申請司法解剖許可狀,然後移交法醫如何?”

他提出了一個中肯的建議。

在曰本,為了提高鑒定的公信力,警察、檢察官、法官和鑒定人在鑒定的啟動、實施和鑒定結論的采信過程中,必須職權分離。

也就是說,如果警方抓住了嫌疑人,需要將其移交給公訴檢察官。

公訴檢察官具有偵查的權利,更可以在沒有警察的情況下自行啟動偵查,現實中也往往這麼做。

要注意的是,曰本警察和檢察官都有權獨立開展偵查活動。

警察對刑事偵查負有最初和首要的義務,而檢察官可以‘偵查任何刑事案件’。

也就是說

警察一旦對某個案件開展偵查,就必須把該案連同案卷及證據提交給檢察官。

但是!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當場抓獲,證據確鑿或認罪的情況下,警方是可以進行逮捕的。

同時,因為警視廳上屬警察廳,而警察廳因為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公安’,其權利淩駕於檢察廳之上。

通俗來講

檢察廳需要看警察廳臉色。

而警視廳隸屬警察廳、地方警察本部(譬如大阪)享有獨立自主權,這也就造成了一種現象:

檢察廳的存在感被稀釋了。

原本三廳建立之初,曰本政府是希望三廳互相製約,又為了防止他們一家獨大,分彆給予不同權柄,呈階梯式,彰顯法製的威嚴。

結果

咳咳,接下來的事,大家都懂。

曰本司法製度紊亂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這也是為什麼,目暮十三等人會同意私家偵探們,插手案件的一大原因。

隻要當場抓住犯人,案子就不需要移交檢察廳(功勞也跟他們沒關係)。

有誰希望自己接手的案子,被彆人指指點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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