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這個結論太大膽了(1 / 2)

非凡法醫 岩仞 6834 字 2024-05-19

一輛小型麵包車,在進入丹水路之後,與前麵行駛的摩托車發生了碰撞,也就是追尾。

至於為什麼說是麵包車,一方麵是因為輪胎花紋,還在於小型麵包車的保險杠位置比較低,與摩托車的後貨架撞痕相吻合。

追尾後,摩托車右傾倒地,滑行到了外側的排水溝,而摩托車上的馬名臣,隨著車輛的失衡,很快就從車上掉了下來,當初的位置應該就在公路中線一帶。

隨後不久,麵包車從馬名臣身前碾了過去,然後打了一把方向,車子又倒著碾了回去。

從輪胎花紋的轉折改變上,就知道肇事者倒車的時候是打了一把方向的,這個動作也許是因為排水溝的問題,他會擔心前輪掉進溝裡。

這時,在宋小慈的現場重演過程中,突然就出現了影像的播放斷層,有了嚴重的不和諧現象。

試想想看,一位清晨上班的警察,他的衣物一定是比較整潔的,如果身前有明顯的汙漬,他一定會提前處理乾淨。

還有,假定損傷在出發的時候就有了,指甲翻成那樣,他一定會剪掉斷折的部分,或者包個創口貼。

在宋小慈眼裡,指甲的損傷一定不是撞車本身形成的。

“哦,難道,難道在撞車之後,馬名臣和另一個人發生了肢體接觸,而且是暴力性的?如果是這樣的話,一切都說得通了。”

在本案中,碰撞--兩人肢體暴力接觸--碾壓(人死),這符合邏輯。

可要是:

碰撞--碾壓(人死)--兩人肢體暴力接觸,就太不符合邏輯了。

雖然人死了,肇事者可以吐個痰,但無論如何,沒有理由隻扳斷死者的一根指甲吧

並且,死者麵部和頸部還有一些淤青,特彆是右手食指的損傷,生活反應顯著,並不是死後形成的。

如此以來,原本定性為交通事故的案件,肇事者卻實施了大量不應出現的多餘動作,悖論重重,隻能說明這起案件定性出了問題。

在宋小慈腦海中,一幅幅嶄新的重演畫麵再次拓展開來。

清晨五點剛過不久,一輛麵包車尾隨著前方騎摩托的馬名臣,行駛到丹水路段,麵包車加速衝了上去,將馬名臣撞倒,因為是急彎,兩者的速度都不快,不然會在地麵留下明顯的刹車痕跡。

第二個過程開啟。

碰撞停止,從麵包車下來了一個人,到前麵查看,結果馬名臣並沒有死,兩個人發生了爭執,並產生了肢體接觸,但雙方都沒有使用器械。

簡單來說,馬名臣沒有打贏,被對方打倒在地,頸麵部的淤青,包括右手食指的斷甲,應該就是在這個過程中形成的。

馬名臣倒地之後,應該是仰臥狀態,並且失去了抵抗能力,很可能處於短暫的昏迷之中,畢竟剛剛遭受了追尾帶來的損害。

痰汁的問題不是關鍵,既可以在打鬥中形成,也可以是死後肇事者吐上去的。

痰汁的意義在於有沒有唾沫,有的話,就能夠確定另外一個人的DNA,在效率上與斷甲中的皮屑相同。

究竟痰汁和皮屑能不能檢出DNA,是不是另外一個人的,還要檢驗之後才能確定。

這個時候就是第三階段。

麵包車上的凶犯動了殺機,直接開著麵包車從正麵碾了過去,然後打了一把方向,又將車倒碾了回去,這樣就形成了兩組輪胎花紋。

最後還有一個階段。

凶犯在確信馬名臣死亡之後,不知出於什麼目的,也許就是為了拖延警察發現屍體的時間吧,他將屍體拖到了外邊的草叢裡。

其實,他還可以再往外拖一點,然後將屍體丟到丹水溪裡,但由於溪水很淺,估計三個過路的醫生還是會發現的,效果也一樣。

解剖完胸腹腔,宋小慈將頸部墊高,用手術刀沿著耳後冠狀位切開頭皮,馬名臣除了枕部有處皮下血腫之外,顱骨整體完好無損。

取出開顱鋸,通上電源,宋小慈沿著顱骨轉了一圈,拿掉顱骨的上半部,將大腦暴露出來。

就在這時,宋小慈看見,影子從自己右掌心飛了出來,一頭紮進了馬名臣腦中。

旋即,宋小慈腦海“嗡”的一聲,有文字徐徐劃過。

“魂印+5,吞噬。”

“發現生活技能:車輛維護LV2.0。”

就在魂印吞噬完畢的瞬間,宋小慈感覺識海亮了一些。

這讓他想到,魂印很可能就是影子獲取能量的方式,這種方式與現實世界的物質不同。

至於是不是暗物質或者暗能量,現在無法得知。

“車輛維護,很適用的生活技能。”宋小慈猜測,馬名臣生前肯定喜歡鑽研各種車輛,難怪高坪中隊的車輛都由他負責管理。

宋小慈對馬名臣的硬腦膜、大腦、小腦以及顱底進行了檢驗,沒有發現其它損傷。

至於後麵的檢查,一個比一個快。

四肢方麵,除了左肱骨和尺骨鷹嘴有骨折之外,其它損傷都可以忽略不計。

在田勤和劉亞東看來,宋小慈的屍檢,思考時間多於動手時間,而一旦動起手來,直如庖丁解牛,有一種簡潔流暢之美。

解剖完屍體,需要提取的檢材,比如全胃、十指指甲等等,該提取的一個都不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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