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第 6 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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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當初和黛玉一同回揚州,操辦林如海葬禮,歸置林家房屋田產奴仆,把東西從南邊帶回京的人,沒人比賈璉更清楚黛玉原該有多少。

林家的家產主要有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林家祖傳的家產。林家祖上是列侯,底蘊比不上賈家,但那邊人丁單薄,消耗的人少也不會分家分出去,因此幾十年下來頗為可觀。

第二部分是林如海當巡鹽禦史的各種收入,包括俸祿,養廉銀以及不好明說的。不貪沒可能,大貪卻是談不上。不過任職幾年下來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第三部分是賈敏的嫁妝,和前兩部分相比隻能說是個零頭,來源歸屬明確,而且登記造冊,不止一本冊子,沒有模糊的餘地。

第三部分明確是黛玉的,前兩部分還有林如海當初說定給賈家的份例。

林家主支無人,遠些的旁支還是有的,按照如今律法,真落實到明麵上,前兩部分十之六七落不到黛玉頭上。

即便當家人生前沒有過繼,隻要本族還有男丁,死後依舊要選個男丁當嗣子,繼承家業。

當然,律法是律法,實際上有許多操作的餘地。生前安排好了,孩子也能守住,沒人會去追究家產到底歸了誰。

林如海生前不過繼,自然更不希望家財外流,因此和嶽家達成一致。

給賈家一定份額,作為賈家庇佑教養黛玉成人,護她成家,確保剩下的能留給她的酬謝。

親是親,利是利,既不能分得太開,又不能完全不分開。

當然,留給黛玉的是大頭,否則就不用繞這樣大的一個圈子了,畢竟直接按律法,前兩部分黛玉也能得到十分之三四。

當初具體怎麼定的份額隻有賈母,賈赦賈政,經手此事又負責大觀園具體事項的賈璉知道。

鳳姐還是過後無法繼續維持家用,同賈璉一起商議,旁敲側擊知道了個大概。

隻是,約定總有不作數的時候。

當時事情來得巧,元春封妃特準省親,賈家的現銀不足以支撐大觀園的修建,隻能挪了林家的銀子用。

第三部分物件多,歸屬又太過明確,不好插手,前兩部分卻是都投了進去。

幾個人互相說著,待來日府裡寬鬆了,將黛玉那份兒的虧空補上。不過賈母,賈赦,賈政,賈璉四人心知肚明,那窟窿補不上了。

兩位老爺一向見解迥異,在此事上卻默契地選擇了沉默,本就和黛玉見不了幾麵,就假當沒有這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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