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統獎勵的就這三首目前尚未發行過曲子,對郝強來說已經是意外之喜。
林楠,作為一位音樂界的資深人士,充滿好奇地接過曲譜。
她深知一首歌曲的質量如何,僅從旋律和歌詞中便能略知一二。
有些歌曲,隻需聽過一遍,便能讓人沉醉其中,百聽不厭。
她低聲試唱後,對郝強的才華非常欽佩。
她發現這些歌曲不僅旋律優美,歌詞也深具意境,無疑是極為優秀的作品。
“你不進娛樂圈,可惜了。”林楠歎了口氣,對郝強的決定感到惋惜,接著說道,“**說,你隻打算授予歌曲的表演權,主要談手機鈴聲,你想如何合作?”
“歌曲的表演權,這部分錢,我不打算收取。”郝強平靜地說道,隻賣表演權,也沒啥錢。
歌曲交給林楠的公司運營,歌越火越好。
但必須放出一部分收益,否則就是出工不出力,對方都都不好,還不如不賣。
也就是說,歌火了,郝強拿到更多的收益,而不是之前的賣斷價十萬元而已。
林楠聽完了,如果隻獲得歌曲的使用權,而利用公司的資源進行運營,她並不太願意接受這樣的條件。
雙方在收益分配問題上產生了分歧,展開了激烈的討論。
最後,手機鈴聲這一塊收益,郝強拋出對賭協議。
當年收益低於一百萬元,五五分成;
超過一百萬元,低於三百萬元部分,四六分成,郝強拿大頭;
超過三百萬元部分,三七分成,還是郝強拿大頭。
所說的收益,都是稅前。
在原唱MV、發行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等方麵,雙方七三分成,郝強拿小頭。
比如說,唱片賣了十萬片,除去製作成本之外的收益,大概還有一百萬元,郝強拿三成,那就是三十萬元。
他可不管運營成本有多少,因為這個賬是極難算清楚的,人家報假賬,他也不知道。
如果是郝強個人拿去運營獲得收益,百分百收益屬於郝強個人,與林楠的公司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