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重新提審了嫌疑人,得到的答案是當時店主拿著霰彈槍追他,他不得不挾持人質確保自身安全。
伊恩當時還不死心,繼續追問為什麼會在脫離危險後把小女孩兒莉迪亞送到斯塔滕島上去。
對此,嫌疑人的回答更簡單——
“我不知道該怎麼做,我真的不是故意的,當時我很慌張,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她。”
“我突然想到,前兩天在快餐廳聽到隔壁一桌人的談話,他們說一個這樣十歲左右的小姑娘能賣上1w美元。”
“我就想索性先把她放在那裡,等找好買家直接把她賣掉。結果沒等我找到買家,就被抓了。”
至於為什麼是遠離住所十幾公裡的斯塔滕島,也不是什麼反偵察能力強,而是因為他住的地方沒辦法藏人,除了住所外他隻知道斯塔滕島那處能藏人。
真相大白!
沒有隱情!
為此,伊恩不得不答應利亞姆幫忙整理結案材料。
甚至在伊恩臨走前,利亞姆還假惺惺地問搭檔“這是我弟弟的第一個案子,我這麼做是不是不太好?”
氣得伊恩用力按了兩下喇叭,腳踩油門,彈射起步而去。
…………
回到辦事處,伊恩將兩個紙箱搬到工位上,開始整理資料,撰寫結案報告。
對於NYPD來說,嫌疑人認罪,人質得到解救,案件已經結束,對於伊恩來說,一切才剛剛開始。
通常警方會將證據及審訊材料等全部案件相關文件交給辦事處,伊恩需要根據這些文件撰寫結案材料,並將他們整理到一起,入庫存檔。
萬一以後伊恩被查出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誤,需要重新審查他所經手的案件,這些材料將起到重要作用。
這是個細致活兒,不光利亞姆不願意做,伊恩同樣不喜歡。
一起案件,偵辦可能隻需要三天,後期文案工作卻需要一個星期。
通常情況下,警方會將證物、證詞、痕檢材料、鑒定材料、審訊筆錄與錄像等分門彆類地歸攏好,再交接給辦事處。
但本案中伊恩跟利亞姆打賭輸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