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得清楚,把他們用最無可挑剔的方式繩之以法,讓他們坐在被告席上認罪,被關進賴克斯島監獄,這才是對他們最大的懲罰。”
“如果獲取證據在程序上不正當,證據就有可能受到汙染,在法庭上很可能站不住腳。”
“你也不想因為這種原因被他們逃脫法律的製裁吧?”
丹尼歎了口氣,道“你說得對,可你說該怎麼辦?現在我們根本沒有證據。”
“你說的這一切的前提,是能讓他們坐上被告席。現在我們連逮捕他們都不能!”
美國的司法程序的確很繁瑣,有些甚至看起來很可笑,跟現實完全不相符,看著就像是某個書呆子一拍腦袋定下的。
舉個簡單的例子:警察親眼目睹凶手殺人,逮捕了凶手,但如果在逮捕之前沒向凶手宣讀米蘭達忠告,明確告知凶手的權力,逮捕無效,案件無效。即便行凶殺人這件事證據確鑿,但就因為幾句話沒說,凶手將被無罪釋放!
即便警察宣讀了米蘭達忠告,逮捕後如果沒能申請下來拘留令,在案件開庭前,警方還是得放了凶手。
伊恩沒有就這個問題繼續爭辯下去,他提起了另外一件事。
“另外,丹尼,我認為你對艾琳提喬的方式不太友善。艾琳是在履行她的職責,這是她的工作。並不代表她對喬的死無動於衷。”
要是利亞姆被人殺了,有人對自己像丹尼那樣提利亞姆,說什麼“你要放走殺死利亞姆的凶手”這種話,伊恩保證一拳打的對方滿臉開花。
當然,換做是自己,伊恩也不會像艾琳這樣堅持立場。
他很佩服艾琳,能如此做到公私分明,不將個人感情帶入到工作當中來。
換成是他,伊恩估計自己也會做出跟艾琳一樣的選擇,所不同的是,艾琳是為了程序正義,伊恩是想,既然法律不能製裁你,那就讓‘上帝’來製裁你好了。
伊恩的確堅持公平公正,他也有自己對司法體係的理解與憧憬,但這些都是有前提的。在大部分時候,他能做到公私分明,另一些時刻,他完全做不到,想都不願意去想!
最好的公平與公正,難道不是有罪當罰嗎?
丹尼這時候已經冷靜下來了,對伊恩的勸說隻是擺擺手,並沒有再說什麼氣話。
等了一會兒,見姑娘們沒回來,丹尼放下手,盯著伊恩問道“你要讓我幫你調查的,是吉米·賓格的自殺案嗎?”
伊恩看向角落裡的攝像頭。
“這件事等周末再說。丹尼,除了監聽之外,還有其他辦法嗎?”
丹尼跟著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