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8章 我想去案發現場(1 / 2)

丁敏看了扈佑民一眼,扈佑民點了點頭,對賈二虎說道:“你分析的很對,這種可能性不僅僅是有,而且概率很大。

如果是平時沒事聊天,你這天馬行空的思維,確實值得人們稱道。

但作為一個刑事案件,僅僅推理和判斷,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需要的是證據和時效。

所謂的證據,那就是我們必須有人證或者物證,證明那個殺手是龔文霞雇傭的,就像是大頭和塗軍,還有今天淩晨我們逮捕的那個司機,可以作為龔文霞,企圖利用交通肇事謀殺你的人證。

但下午的槍殺,我們沒有任何人證和物證。

我的意思不是說法辦她的問題,而是說既然沒有證據,我們是不能假設殺手就是她雇傭的。

誰知道自己有多少仇人?

彆說你,我和小丁,也不知道有多少人對我們有仇,萬一這個殺手與龔文霞無關呢?那麼你的這個推理和判斷,也就完全不成立。

就算殺手是她雇傭的,也還要有一定的時效。

從案發到現在,還沒有超過24小時,如果是過了三五天,而且凶手是她雇傭的,你的這個推理和判斷是站得住腳的。

但過去才10多個小時,也許龔文霞就躲在某一個地方,她還沒有絕望,或者說她還沒有失去逃離出境的希望。

又或者在得知你沒有生命危險之後,正籌劃著下一步的行動,準備再次給你致命一擊。

所以你要明白,就算你現在的推理和判斷是正確的,作為刑偵人員,我們都不能按照你這個思路去辦案。”

賈二虎明白了,警方要的是人證和物證,並不是靠腦洞的推理和判斷,如果這個時候假設龔文霞已經死了,那麼就會放鬆對被害者的保護,全力以赴的去尋找她的屍體。

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也就是賈二虎,有可能遭到第2次生命的威脅。

雖然賈二虎對龔文霞走投無路的判斷,扈佑民和丁敏是認同的,但還要一定的時間去驗證。

這就像有些兒童失蹤的案子一樣。

如果你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你的孩子真的失蹤,或者是眼看著被罪犯給搶去了,你當場可以報案,警方也會迅速立案。

但你隻是瞬間沒看見自己的孩子,就認定自己的孩子失蹤,或者是被人販子拐跑,這個時候去報案,警方是不會立案的,必須要等到24小時的期限。

因為有可能你的小孩貪玩,或者是故意跟你躲迷藏,如果孩子轉眼不見,你就去報案,而且警方立案的話,也許警方還沒趕到現場,你的孩子就找到了,那得要浪費多少公共資源?

扈佑民接著說道:“所以針對這個案件,我們的原則是,已經確定了龔文霞是交通肇事未遂案的主犯,我們也是以這個理由搜捕她。

至於昨天下午的槍殺案,在沒有確定是她之前,我們是有兩種預設的,也就是有可能是她做案,也有可能是其他人作案。

所以我們目前首先要保證你的安全,其次再是去抓捕她,當時還要向你了解,在你的社會關係中,是不是還有人想置你於死地?”

賈二虎苦笑道:“就像你剛剛都說了,連你都不知道自己有多少仇人,我就更不知道了。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