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死刑!必須死刑!(2 / 2)

而且除了孟德湖,還有這麼多人!

而且顧晨還有人證!

那就是學校的人證,還有醫生

全部都是證據!

唐欣冉的死亡不是因為跳樓

因為她的運氣很好,沒有傷到頭部。

完全是因為流血過多而死的!

救護車五分鐘就能夠到達現場!!

跳樓隻要沒有撞到頭,撞到身體也不會立刻死亡。

跳下去之後,就是看運氣了

如果是手腳先撞到地上,有可能骨折加重傷。

隻要不是頭部致命傷,都有機會活下來!

都是可以搶救的!!

唐建國一家其實也不差錢,隻要還活著,絕對是可以治的!

顧晨說道:“本來唐欣冉是可以活下來的!但是,就是因為這些人的無視,這些人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是這些人怕唐欣冉這個事情會影響到他們!完全是因為這些人!!!”

“而且這些人還阻止其他人過來!!如果其他老師也過來,我相信一定會有人打120的!但是就是這三個人,自己不辦事,還不讓彆人辦事,所以就是孟德湖,閆凱龍,唐建國三個人,要負主要責任!!”

“唐欣冉死亡,他們要負直接責任!!如果不是因為這三個人,唐欣冉還有很大的概率可以活下來,哪怕唐欣冉是自殺的,而死亡的死亡是這三個人的處理結果直接導致的。”

而這個時候,閆凱龍也已經被拉下去了!

康貴中也被拉下去了。

兩個人都沒有什麼辦法,隻能等著審判結果。

康貴中就是間接致人死亡,而閆凱龍就是過失致人死亡,有著直接原因!

顧晨該說的也都說了,具體怎麼樣斷定,就要看法庭上是怎麼判決這兩個人了!

顧晨說道:“審判長,閆凱龍更是直接導致了唐欣冉死亡,我認為閆凱龍是過失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閆凱龍直接導致唐欣冉死亡,而且存在辱罵,人格侮辱,人身攻擊,情節嚴重!”

“並且在事情發生之後,閆凱龍和康貴中一樣銷毀證據,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上一頁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