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華國, 沒有經曆閉關鎖國,被強敵欺-辱, 喪權辱國, 國破家亡的百年, 國力強大,經濟文化在世界上擁有數一數二的影響力。華國國家電視台被全球大多數國家轉播, 在華國, 乃至全球,都擁有極為廣大的受眾群體。
蘇碧曦對於自己能被華國電視台邀請進行訪問,也是十分驚訝的。
采訪這一天, 蘇碧曦穿著得體的長裙, 化著淡妝, 走進了華國電視台的直播室。
例行公事的寒暄後, 女主持人先是插播了一段陳傅良案的前情剪輯視頻,之後便麵向蘇碧曦問道:“白小姐,聽聞你不滿二審判決,已經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了, 是嗎?”
蘇碧曦:“是的。”
女主持人:“社交媒體上,很多人都主張原諒被告, 不應該判處死刑, 畢竟被告因為一些原因,存在心理問題, 又是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白小姐從未對這些呼籲進行回應, 不知道白小姐是如何看待這些呼籲的?”
蘇碧曦頓了頓, 語速很慢地說道:“我很抱歉,我隻是一個普通的妻子,普通的母親。我隻要一想到殺了我丈夫,殺了…..我兒子的人,現在還活在世界上某一個地方,哪怕是監獄,能呼吸,能吃飯,能睡覺,能唱歌,能聽看電視,甚至還能跟人開玩笑,我就心痛地恨不得馬上去死。而在華國,諸位都知道,一個未成年人被判處無期徒刑,通過各種減刑,最多不過服刑不到十年。”
女主持人:“白小姐言下之意,是會堅持訴求死刑到底嗎?目前,世界範圍內都有一股廢除死刑的潮流,很多人都認為死刑是進步文明的體現,歐洲等一些國家早就廢除了死刑。死刑侵犯了人類的生命權,人權,一旦發生了冤案,根本無法挽回。即便是這樣,白小姐仍然要堅持死刑嗎?”
蘇碧曦深吸一口氣,皺起了眉頭,稍稍提高了音量,“我自出生以來受到的教育,法律的作用是對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製。法律指引人們可以做出某些行為,評價人的行為是否合法,教育規範人的行為,並且保證法律可以得到實施。那麼,如果廢除了死刑,是否就是代表法律認為惡意殺害了無辜者的犯罪者,發動恐怖襲擊的恐怖分子,喪心病狂屠戮了無數平民反社會分子,法律保護這些人的人權和生命權,反倒認為無辜喪生者的人權和生命權不值得尊重嗎?”
“諸君看見了歐洲許多國家廢除了死刑,卻沒有看到歐洲在新世紀數以百計的恐怖襲擊,眾多無辜平民在火車站,汽車站,飛機場等每天都要用到的公共場所,血流成河,屍橫遍野,殘肢滿地,而凶手被判幾千年的刑罰,真得有幾千年去服刑嗎?如此可笑的判刑,真得能撫平死難者的冤魂,受害者遺族以及因此而殘疾一生者的怨懟?歐洲底層平民反對廢除死刑的呼聲從未停止過,而這些聲音卻被政客們選擇性地忽視了。因為真正遭受這些災難的,並不是法律的製定者,認為需要廢除死刑的人。”
“雅科布斯認為,刑法的任務從一開始就不是法益保護,而是證明規範的有效性。也就是說,刑法的任務在於,確保一種用於保護個人作為人的合法權益和共同體社會,賴以存在的規範存在。當一個人作為人的存在權利都被其他個體的眼中暴行剝奪了,也就是個人的根本法益和社會共同體賴以存在的根本法益被侵犯了,死刑應當被加以適用。這個世界上的確還是好人居多,但是誰能站出來保證,世界上沒有魔鬼的存在?”
女主持人:“可是那還隻是個孩子?”
蘇碧曦立時反問:“所以孩子就可以胡作非為,傷天害理了嗎?凶手是一名十五歲的孩子,而我的兒子隻是一個四歲的幼童。何以用來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隻是維護了凶手的權利,卻不曾去管我丈夫和兒子的權利?難道因為他們已經去世,所以他們該死,根本不需要法律還他們一個公道了嗎?”
“廢除死刑,隻是維護了犯罪者的人權,那麼受害者的公正,法律就可以忽視了嗎?如果忽視受害者,受害者遺族的權益和安撫,救濟和福利不能成為製度,廢除死刑運動就是政客爭奪選票的惡劣手段,就淪為最冷血最可恥的偽善。因為廢除死刑,某種意義上,法律代表死者和受害者,原諒了那些犯下滔天惡行的凶手,可是法律又有什麼資格這麼做呢?我曾經看見過這樣一句話,一個個體,一個民族,如果連複仇的願望和行動力都喪失了,又怎能威懾其他個體和種族不來加害於他,他的基因又怎能延續下來?”
女主持人:“可是法律是公共意誌的體現,死刑並不是法律製定的,它是由人類意誌決定的。”
蘇碧曦:“任何東西,包括法律,都處在不斷發展和進步之中,否則必將遭到時代的淘汰。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幾乎沒有關於受害者遺族的權利。不僅如此,法律不但沒有給受害者以及遺族權利,還摒棄了受害者傾訴悲傷的自由,將人當成冰冷的文字來對待。法律在維護犯罪者方麵考慮到了方方麵麵,卻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完全自然而然地忽視了。”
“國家作為權力機關,獨占了刑罰權,禁止民眾做出傷害犯罪者的行為。居於極端強勢地位的國家,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所以法律考慮到了弱勢地位的被告人包括辯護權,未成年人權益等等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係之內,卻完全將受害者以及遺族排除在外。”
蘇碧曦譏諷地笑了笑,“因為要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兩次開庭都沒有開放給媒體轉播。諸位可能不知道,在第一次庭審時,我要帶我丈夫和兒子的遺照出庭,希望能夠讓他們親眼目睹殘忍殺害他們的凶手得到審判,卻被審判長以顧及到被告的心理和情緒拒絕。我那時候隻能想到,審判長在照顧凶手的心理和情緒時,是否想過,我的丈夫和兒子被殺時,他們的心理和情緒,為何沒有人來顧及?他們不是更加理所當然,天經地義地被顧及嗎?”
女主持人:“聽聞被告的家屬曾經請求白小姐出具一份諒解書,作為被告減刑的理由之一,白小姐拒絕了,能說說為什麼嗎?”
蘇碧曦:“我個人對於家屬出具的諒解書,觀點可能跟現行法律有比較大的出入。我認為,任何因為案件對於受害者產生的負麵影響,都應該被考慮進去。而唯有家屬出具的諒解書,不應該被列入減刑條件。因為,受害者以及家屬所受到的傷害,也是法庭量刑的參考,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社會惡劣影響。如果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屬出具諒解書,表示自己沒有受到傷害。那麼,法庭可能按照案件情節輕判,甚至減刑,從而忽略了受害者以及家屬受到的傷害。但是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屬沒有受到傷害,不應該作為減刑或者輕判的理由。因為,受害者以及家屬,根本就不應該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