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同意和解協議,而不是全麵訴訟,在和解協議中,他們
不承認有罪,但同意不進行被投訴的活動。違反禁令、停止令和和解協議的公司,每持續一天就會被罰款1萬美元。公司經常簽訂和解協議,這不僅僅是因為他們希望避免審判的費用和麻煩。克萊頓法第5條規定,隻要聯邦政府根據克萊頓法或謝爾曼法提起的反托拉斯案件進入蕞終判決階段,該判決就可以在涉及相同事實的私人訴訟中被用作證明違法行為的初步證據。這是一個強有力的規定,因為它意味著私人原告隻需要證明違法行為事實上傷害了他。他不需要證明被告實施了構成反壟斷的行為。由於這一規定使私人原告在隨後的訴訟中相對容易勝訴,政府訴訟中的被告有很大的誘因簽訂和解協議,因為這些和解協議不被視為判決。同樣,刑事案件中的認罪為後來的私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提供了被告責任的初步證據。然而,無罪答辯將避免這種結果。在所有的私人反壟斷訴訟中,第5條已經成為了相當一部分的刺激因素。
這種反壟斷訴訟通常都耗時很長時間,很多都長達十幾年。比如70年代,對於北美電話電報公司的反壟斷訴訟,就耗時達十幾年的時間。對於ibm在60年代末進行的反壟斷訴訟,直到80年代初才有了結果。
從80年代初開始,反壟斷工作更少地糾結於那些似是而非的“壟斷”——市場占有、攫取超額利潤、掠奪性定價、傾銷,將目標更多地轉移到大型企業的非法競爭,比如固定價格、捆綁銷售、限製競爭等。
當然這種對反壟斷的新的理解和趨勢,對於季宇寧未來在北美的市場地位也是有好處的。他可以不用過多的糾結於市場占有,而把精力主要放在儘量避免非法競爭上。
雅達利在麵臨著這場以非法競爭為核心內容的反壟斷訴訟中。當然也可以將這場訴訟的時間拖延下去。
關於這一點卡薩倒是很有把握。如果將反壟斷訴訟拖到10年以上,他也許早就不再是雅達利的ceo了。
但是畢竟反壟斷訴訟是懸在雅達利頭上的一柄利劍,而且打官司也是很花錢的,也很花費精力的。
對於雅達利采取的非法競爭及排除競爭對手獨占銷售渠道的行為,也直接影響了雅達利的聲譽以及企業的士氣。
特彆是在雅達利麵臨鳳凰遊戲的全麵壓製之下。所有的北美人都認為雅達利居然非法競爭手段都用出來了,居然也贏不了季宇寧。
北美的社會風氣是習慣於競爭,並崇尚競爭中的贏家和強者。
因此在北美絕大多數人的心目中,季宇寧的鳳凰遊戲的形象和產品,越來越好,越來越完美,而他的對手雅達利以及卡薩的形象越來越差,越來越像一個輸家loser。
而且雅達利的產品越來越讓人厭煩,越來越讓人荵無可荵。直到這種感覺達到一個臨界點,也就是爆發的那個點。那個時刻就將是雅達利崩潰的時刻。
在雅達利麵臨反壟斷訴訟的同時,北美的各大媒體紛紛在報道雅達利2600平台上的遊戲的劣質和同質性。
媒體一致指責一方麵是雅達利放任劣質同質遊戲的開發,急功近利,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已經將2600的積攢若乾年的良好口碑消失殆儘。
另一方麵媒體也批評法院在雅達利與動視的訴訟中並沒有及時下達禁令,使得大量第三方軟件開發的更為劣質的遊戲充斥在整個市場。
一些主流媒體也認為,遊戲市場必須要有一個準入標準,必須要有一個行業自律性質的標準,否則對於這個產業,對於所有的遊戲玩家,都是一個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