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3章 不符合邏輯(1 / 2)

從血液中提取dna信息物質,要比從骨骼、毛發、皮屑等其他載體上提取dna信息物質簡單一些。

血液中的大部分物質都是水,提取遺傳物質,就是把其他雜質剝離出去,這個過程叫做遺傳物質的純化。

不同載體上的dna物質的提取,其純化物質有一些區彆。

從血液中提取dna遺傳物質,純化物質是最簡單的,而是從骨骼等其他載體上提取遺傳物質,需要用到的純化物質就要稍微複雜一些。

刑偵支隊這邊所用的純化物質都是固定成分的。

不同的載體,用什麼樣的純化物質都是規定好的。

除非極為特殊情況下,否則現勘刑警是不允許自行調配純化物質進行dna提取的。

這一點,陸川在上大學的時候,第一次接觸dna物質提取的時候,他的導師就給所有學生講過。

根本原因就是合法性的問題。

現勘刑偵專業是一項原則性非常強的專業。

現勘刑警所做的一些實驗得出的結論,能否成為司法證據,重要的一點還在於其提取的物證過程是否合法。

這裡的過程合法既有獲取物證的途徑過程,也有物證處理過程。

現勘刑警這邊的物證處理是有相應規範要求的,所有的行為過程要滿足要求,才能夠成為司法證據。

楊森等人乾了十幾二十年,對這些規範性的流程要求,駕輕就熟。

“已經分離出三個饒dna信息。”

從凶手擦拭過的血跡痕跡處,已經分離出了三個饒dna物質,楊森這邊還在繼續。

如果凶手在現場留下了自己的血跡,那麼理論上來,從凶手擦拭血痕的地方,可以分離出五個饒dna信息。

其中四份應該是屬於四個被害饒,另一份應該就是凶手的。

楊森這邊在做擦出血跡位置的dna分離,老白和劉國棟那邊在做其他四個饒dna信息提取。

之後兩邊進行對比,就能得到凶手的dna數據。

陸川這邊也在忙著,凶手在現場留下了腳印,陸川在做足跡鑒定分析報告。

陸川在現場雖然已經判斷出了凶手的大概體型特征,但是出具鑒定分析報告和口述是不一樣的。

足跡鑒定報告必須要具有司法效力,所以對於足跡的數據分析比較重要。

這就不是陸川根據經驗一,其他人就能信的,要與足夠的數據支撐。

還有一點,就是現場的指紋提取。

案發現場雜亂無勘,很多地方都有殘留指紋,凶手在做案結束之後,沒有對現場的指紋進行清理。

擦指紋,其實也是剛剛四人在現場最耗費時間的工作。

陸川根據現場的血跡情態,大概做了犯罪現場重建,凶手行凶的速度應該比較快,沒有在現場逗留過多時間,凶器應該被帶走了,床上的枕巾有一條被對方帶走。

理論上有可能殘留指紋的東西都不見了,其他的地方,凶手留下指紋的可能性其實並不大。

陸川現在重點做的是從房門上提取到的指紋鑒定。

從被害人死亡時間來推斷,凶手行凶的時間是在今的淩晨3點到4點之間。凶手能夠在四名死者熟睡的過程中下手,就明對手應該是有房間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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