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時張超沒有把王麗麗掐死,後邊沒有清理現場,那麼根據現場的足跡,拖把的位置,屍體的位置等等一些方麵的細節還是可以還原當時現場發生的痕跡的。
但是張超把當時他留下的所有痕跡包括指紋還有足跡全部都抹除掉了,這就導致現場的情況根本沒有辦法進行複原。
而案發現場又沒有第3個人在,也沒有監控錄相錄像當時的情況,所以張超怎麼說是沒有辦法進行佐證的。
而這種情況下,張超從邏輯上來講,肯定是會向著自己有利的方向來說。
比如他說王麗麗是劇烈反抗,把他弄疼了,他才失手殺死了對方。
但是兩個人具體發生衝突的過程是不是張超所描繪的那樣,這個就不得而知。
按照張超現在所說,張超是因為對王麗麗動手動腳摸了他腿兩下,結果就把王麗麗給惹毛了,兩個人發生了衝突。
然後王麗麗拿廁所裡的拖把攆走他,他沒走,他把拖把杆拿下之後掐住了對方的脖子。
然後因為對方劇烈的反抗,而且不斷的踢他,甚至是打他的耳光拍打他,所以導致張超的情緒越發激烈,手上的勁也越來越大,然後失手把對方給掐死了。
但是換一種說法,有沒有可能是張超想要對王麗麗意圖不軌?
也就是說張超想要侵犯王麗麗兩個人在這個張超侵犯王麗麗的過程當中,張超把王麗的脖子給掐住了。
同時威脅對方,如果不發生關係就把他掐死,但是王麗麗的反抗很激烈,最終導致王麗麗死亡也有這種可能。
而且張超是多次進攻的老油條,怎麼說對自己有利他很清楚,而且這種人想要從審訊語言的邏輯上判斷出對方說了謊,實際上是比較困難的。
而類似於這種審訊的過程,其實並不是量刑的主要標準。
無論對於王兆凱來說,還是對於後期審判的法官來說,對於張超量刑的主要標準是看他的主觀犯罪行為是否特彆惡意。
如果當時張超真的是失手殺死了王麗麗,那麼如果在殺死王麗麗之後,張超立即打電話報警自首,這個過程就算是具有自首情節。
這是肯定可以獲得從寬判罰的這種情況。
如果是這種情況下的話,那麼張超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基本上就沒有了,絕大概率是死刑緩期執行。
如果對方認罪態度良好,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明是他失手殺死了王麗麗,那麼很有可能會被判為無期徒刑。
這就涉及到過失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殺人兩種不同犯罪行為的判罰了。
至於張超這種殺完人之後又把屍體肢解的,那麼就是屬於主觀犯罪意圖饑餓,而且逃跑的意圖非常明顯。
所以關於張超的具體殺人經過王兆凱這邊並沒有過多的糾正,也並沒有過多的深究,因為不論對方怎麼說。這對張超後麵的判罰並沒有太多的意義。
除非張超能夠提供極有力的證明,比如說當時兩人發生衝突的視頻可以顯示。除它具有小的過錯,而主要錯誤方全都在王麗麗如此一來才能對後麵的判罰產生一些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