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梁川的指示,蘇渭與吳用二人馬上投入到了緊鑼密鼓的律法製定計劃當中。
當律法出台之後,司法所的工作將會更加的完善,更加有跡有法可循!
犯什麼罪,受多少刑,以後再也不是一件隨意的事。
梁川也定下了一個調,司法的這幾個所長副所長,不是官,也不是民,他們就是單純的司法工作者!
這是什麼意思?
梁川知道幾個人的疑惑,解答這個問題的時候也費了一番口舌。
他要給這些人權力,隻有手中有權力,他們才能辦好事,才能對案件進行審判,但是他又要限製這幫人的權力,防止他們濫用手中的權力,因此隻能對他們地位進行壓縮,不讓他們當官,上麵的街道保正,可以任免他們,出了問題也可以馬上處理,防止尾大不掉,也防止他們一家獨大,失去控製。
眼下監察的機構還沒有成立,想要光靠老百姓幾隻眼睛來監督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現實的。老百姓太容易被愚弄了,他們隻相信自己眼睛看到的,卻不知道什麼才是正確的價值觀,有心之人稍加利用,司法便不再是公正的工具,而是權力的屠刀。
梁川也怕,自己在的時候還能壓得住這些人,將來要是自己不在的話,繼任的人沒有壓製住他們,這局麵。。
改革將會一直進行下去。
這些司法工作者的挑選,將來也要采用應試與教育選拔相結合的方式!
現在時間太短,一窮二白的條件下,實在沒辦法馬上要求什麼都具備!
本以為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沒想到親自操刀的時候,蘇渭與吳用兩個落第書生才感覺到了古人給他們帶來的前所未有的壓力!
在清源之時,所有人遵循的是宋律,朝廷自有法度,雖然勞苦大眾也沒有幾個人真正研習過律法,但是大家相安無事,更是知道,什麼事該做,什麼事不能碰!
這個律在老百姓心中是一個尺度的。
坑蒙拐騙不可碰,殺人越貨,攔路搶劫更是不用明言,不過到了一些生活中不常見的條文之時,眾人便不明白了。
梁川已經先行製度了管理丁口的戶籍製度,那這個製度要推行,就要有律法作為後盾,誰要是瞞報不報漏報,就會犯法,犯的什麼法,要受什麼懲罰,必須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來定下來!
否則將來老百姓隻會一句,朝廷又沒有明文規定,他們哪裡曉得犯法,要以此法加到老百姓頭上,他們是萬萬不會答應的!
又比如婚姻嫁娶的法度,每個人能討幾房妻妾,在家中的各自的地位關係如何,全部用法律明文定好,以後家裡有個三長兩短,為了一些家產還有遺囑鬨得不可開交的時候,他們便可以到司法所找人仲裁!.
這就是立法的意義!
可是要立法談何容易!
蘇渭與吳用,兩人分彆把隋律與唐律都寫了出來,宋律他們是比較熟的,在大宋但凡想進步一點,將來都會用得到這些東西,誰不是好好地研習一下律法。
兩人把二部律法搬出來,馬上就作出了比較。
提到隋朝,世人的印象並不多,多是殘暴奢靡之類的負麵印象,可是在世界史上,隋朝的曆史地位並不遜於唐朝,在一些成就之上,隋朝都是首創者!隋朝猶如劃過中國曆史長河的一顆流星,短暫而璀璨,它結束了三國兩晉南北朝三百六十多年的分裂動蕩,創建了三省六部製、科舉製,修建了貫通南北的大運河,重新構建起統一秩序的格局,奠定了日後華夏一千多年統治秩序的基礎。
儘管隋朝僅僅存在了不到三十八年的時間,但它在中國曆史上書寫了濃墨重彩的一筆,成為中國曆史上一個重要的承上啟下的朝代。
隋朝的法律,是唐律的模版,長期以來,唐律的輝煌、隋律的未完整留存及隋朝的短暫等原因,使得隋朝法律的光芒被唐律所掩蓋甚至取代。
二人的觀點大致相同,隋朝對於百姓稍顯嚴苛!而唐律用刑會相對持平,語言也更加精練,概念明確易懂,容易被知識水平不高的老百姓所接受!
而且在唐律中已經有慎殺的觀點!
殺人一直是梁川強烈反對的一件事,梁川並不是不殺人,相反他動起手來比任何人都要果決,但是這個前提是這些人都是非死不可之人!
不管是對待老百姓還是梁家軍中的一眾人等,梁川從來都是以最寬容的標準來執行,這些與梁川接觸過的人都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