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報告中對這些人奴役工人的情況給了一個奴隸主稱號,當然,加了引號!一方麵表示我們現在社會已經不適用這樣的稱號,但另一方麵又表明確實存在,從調查情況看,以蔣正豐為代表的那些黑窯主、包工頭,如果他們不是貨真價實的奴隸主,又是什麼呢?我們在調查報告中這樣定性是有一定依據而作出的判斷:因為在黑窯裡,一是勞工完全沒有人身自由,二是勞工在超經濟強製下被迫從事勞動,三是勞工完全沒有個人經濟收入,四是勞工可以被買賣,五是勞工可以生命受到威脅,有的甚至被活活打死。這幾條合起來就是:勞工隻是會說話的工具,勞工隻是窯主的財產。那麼,以這幾條來衡量,三江黑窯所實行的如果不是典型的奴役,又是什麼呢?進而,那些黑窯主如果不是典型的奴隸主,又是什麼呢?
當然,隨著理論的進化,我們有的把它說成是什麼用工問題、農民工問題、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害問題,用詞文明一點罷了。我們擔心輕描淡寫的定性引發更大範圍的輿論。對於那些罪大惡極的窯主們從輕發落,即使是從重從快,因其適用的本身就是輕罪法條,重不到哪裡去,這樣做法的嚴重後果就是法律對他們太客氣了,會讓黑窯主和黑工頭們沒有了一點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黑窯案仍不得不讓人反思:一些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是否足夠強大了,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部門責任是否規定得太少、太輕……
第五,由誰負責?
這些黑窯廠的存在,窯主們有罪,地方政府也是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