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下,審判長李永霞目光徹底冷了下來。 她可是審判長,竟然被當庭要求換下來? 而這樣的要求在這個世界也是合理合法的! 當然,前提是一定要拿出來證據! 如果拿不出來證據,那就是誣告,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李永霞看向了顧晨,開口說道:“你確定要控訴審判長?我再度提醒你一遍,法庭上要講究事實,講究證據,如果你仍然堅持要告我,必須拿出來合理合法的證據,否則將會追究你的法律責任,嚴重的會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顧晨說道:“我確定。” 而這個時候,檢方也站了出來,宣布暫時休庭十分鐘,他們要先討論一下。 剛剛開庭,就要休庭十分鐘了! 這誰又能想到? 直播間裡麵已經炸了。 【臥槽,顧律師也太勇了吧!】 【我就沒見過這麼牛逼的律師,直接要把審判長也送進去。】 【可怕!太可怕了!】 【我都看呆了!這場庭審有意思了!!】 【頭皮發麻!顧律師不會把自己送進去吧?】 【起訴小仙女就算了,要把對方律師送進去,還要把人家審判長也送進去,這也太狠了吧?】 【法外狂徒說的就是你?】 不過也有很多網友覺得顧晨這麼做太不理智了。 【顧晨這真是找死啊,他一個實習律師,上來就要送審判長進去,怎麼可能啊?】 【顧晨估計這下自己要進去了】 【我活了這麼久,從來沒見過想把審判長送進去的。】 【牛逼!雖然我覺得顧晨成功不了,可我覺得顧晨牛逼!】 【啊這,就算是審判長一開始判的有問題,也不能這麼控訴審判長吧,直接還要判人家二十年有期徒刑?法院是你家開的啊?】 在討論過之後,李永霞作為審判長,要先回避一下本次庭審,隻能作為旁聽人員。 而原本的審判員李康,成為了這一場庭審的審判長! 當然,控訴李永霞一定要拿出來證據! 不然的話,這場庭審結束了,顧晨一定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現在直播間的熱度已經突破了上百萬了!! 一場庭審,全網熱度拉滿! 顧晨提出這樣的訴訟請求,最後沒成功的話,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很大的。 而在一家頂尖的律師事務所裡麵,有幾個頭牌律師也正在討論著這場直播。 這家律師事務所的主任是當今的紅圈律師事務所,相當於全國最頂級的律師事務所之一——中倫律師事務所。 高勇就是一個頂尖的頭牌律師,說道:“這場庭審,原告方還是要輸。” 薛耀庭是中倫律師事務所的主任。 薛耀庭開口道:“怎麼說?” 高勇說道:“這場庭審的熱度還是挺高的,隻是證據不足,原告本來就沒辦法勝訴,何況顧晨居然還起訴對麵的律師甚至是審判長,我覺得顧晨已經瘋了,怪不得隻是實習律師,這麼長時間都沒有單子。” 薛耀庭笑了笑,喝了一口茶,說道:“那可未必,仔細看吧,顧晨也是一個律師,也肯定懂法,他敢這麼說,手裡一定掌握了相當的證據,不然也不可能起訴審判長。” 高勇搖了搖頭,“怕就是顧晨掌握的證據不足,想借助這次的熱度來給自己炒流量,怕就怕最後偷雞不成蝕把米,最後因為誣告自己再承擔法律責任,這樣要進去坐牢的,現在的年輕人還是不成熟。” 高勇還是不能認可顧晨。 而薛耀庭則是喝著茶,默默的看著直播。 這場庭審,倒是也挺有意思。 李康作為了新的審判長,敲響了法槌。 “現在正式開庭!” “原告律師,請你根據你的三個訴訟請求,依次提交相關的證據。”李康開口道。 顧晨說道:“首先,我在這裡先陳述一下我的當事人經曆了什麼,所有人也都能清楚為什麼我的當事人會一直起訴。” “9月6日下午1739分,陳洋坐在雲城地鐵上,行駛到了王家灣站,結果在地鐵上遇到了周玲玲和王甜甜兩人。” “下午1740分,周玲玲和王甜甜突然搶過了陳洋的手機,聲嘶力竭的說陳洋在偷拍她們!並且周玲玲和王甜甜給陳洋的襠部踢了一腳。” “周玲玲和王甜甜強迫要求陳洋打開手機,查看手機相冊。” “兩女檢查完手機之後,發現沒有偷拍的任何照片,結果兩女又立馬說陳洋的鞋子裡麵有攝像頭!” “最後地鐵公司保安來查了陳洋的鞋子,發現是一場誤會。” “警察來了之後,最後調解的結果是希望周玲玲和王甜甜道歉,結果兩個人道歉的態度非常惡劣,沒有任何道歉的態度和誠意。” “最後,所有人都在勸說我的當事人陳洋息事寧人,還說和兩個小姐姐計較什麼,人家是女孩子,作為男生就應該讓著女孩子這樣的話語。” “陳洋認為自己受到了侮辱,沒有得到尊重。” “在這裡,我借助這個機會,我也想問一下在座的所有人。” “男女平等不是應該的嗎?不都是人嗎?為什麼男的一定要讓著女的?為什麼在女的麵前一定要大度?” “為什麼女的隨口汙蔑,就可以肆意檢查陳洋的手機,鞋子等隱私物品,事後一句輕飄飄的不要和女孩子計較。” “我想問,憑什麼?” “這就是事情發生之後的經過。” “然而,大家以為事情到這裡就結束了嗎?並沒有。” “周玲玲,王甜甜,用抖音號發布視頻,說自己遇到了偷拍男,說對方下頭,然後引起了網友對陳洋的網暴。” “我方當事人陳洋實在氣不過,看到兩女毫無悔改之心,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才將周玲玲、王甜甜、地鐵公司一並告上法庭。” 話音剛落。 被告律師王海祥開口道:“我方抗議!我認為原告律師在汙蔑周玲玲、王甜甜,原告律師不拿出證據,空口無憑,亂說一氣,原告律師擾亂法庭秩序,請求將原告律師驅逐出庭!” (50707401/37004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