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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首相和英國首相則是任免上,指需要經過各自國家的國王同意,直接就可任免內閣大臣和非內閣大臣,而國王的同意基本也隻是象征性的,當然,要看國王的態度”
各部部長在內閣會議上隻能夠發表自己的意見,但最終決定權掌握在首相手中。
在一些重大議題上,首相也通過內閣委員會、政策小組縮小討論範圍,控製政策走向。
這些都使得各部大臣與首相的政治主張不容易背道而馳,首相的權力由此得以強化。
於是,荷蘭和英國的首相對於整個國家的內政外交事務,就擁有看了絕對的領導權。
而作為黨首或者說黨魁,首相對荷蘭和英國的議會控製權力也逐漸強化,在荷蘭,若想成為首相,必須成為眾議院多數黨黨魁或者執政聯盟的首領。儘管眾議院設有議長,但隻有主持會議等議程序性職能,沒有影響到議事結果的實際權力,坐在前排議席的首相雖然名義上並不能主導議會,卻可以通過政黨身份操-縱議員的行為。
無論是執政的自由黨、基督教黨還是社會黨,都在議會內部設有直接對首相負責的黨-鞭,黨鞭負責督導同黨-議員,維持黨團紀律。
議員本身的政黨標簽既是‘金鑰匙’,也是限製其代議行為的‘鐵鎖鏈’。
儘管議員有各個選區產生,但由於本身帶有政黨標簽,使得議員在新時代議職權的時候,必須於本黨主張保持一致,否則一旦被開除黨-籍,議員身份也可能不保了。”
赫爾曼.範佩龍這時候指出:“不過雖然荷蘭首相掌握著其巨大的權力,掌握著人事任免和議題等決策大權,但在現實層麵,首相的權力也受到了來自多方麵的限製,無論是在競選執政黨黨魁和組建內閣的過程中,受到了諸多的製約。
首先,成為執政黨黨魁是邁向英國和荷蘭首相寶座的前提,這就意味著要在政黨內部的角逐中脫穎而出,一定的政治基礎和首領魅力是必不可少的。其次,組建內閣後,爭取內閣同僚的支持同樣重要的,一方麵,內閣成員是首相執政期間最堅實的支持者,另一方麵,內閣成員的去留也體現著首相的威信,前首相托爾貝克第二次第三次任期的執政時期,內閣成員就沒有發生過辭職的事情,因此內閣效率非常高。
但是,我不是在損英國,在過去從1850年到現在的1878年,這28年終,英國竟然出現了內閣骨乾大規模的事情,內閣成員辭職人數超過超過50人,這些人的辭職讓當時的首相苦不堪言,獨木難支,有的內閣不得不暗然辭職,英國首相大選再次開場,至少也是黨內內部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