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三百三十七章 隱居嵩山,劍指兩京(2 / 2)

方大年十七歲那年,母親張氏去世,方廷敘續娶了繼室陳氏。

陳氏性格凶悍善妒,常與丈夫吵鬨,虐待繼子,又常將家中財物搬回娘家,方廷敘苦口婆心勸導,但陳氏始終不悔改。

中秋時,陳氏又與方廷敘發生吵鬨,繼而夫妻互毆,陳氏發起狠來,竟手持利刃將方廷敘殺死。

方大年見父親死於非命,一怒之下奪下陳氏手中利刃,一刀將陳氏殺死。

次日,陳兄自良知悉後到衙門狀告方大年忤逆不孝,頂撞父親、欺淩繼母,動輒毆打。

陳氏受辱不過,欲持刀自刎,方廷敘情急之下奪刀,結果誤觸刀鋒而死,方大年見狀遷怒繼母,憤而持刀殺死陳氏。

李絢的熟人,洛州長史袁嘉祚,連忙命人將方大年帶至大堂,親自問案。

方大年回道:“小的豈是無故殺母,又哪有先毆母親、逼母自刎之事?隻因父母二人自相口角,老母素性凶暴,便持刀砍死我父,小的見父橫死,心墮膽熱,這才一時激憤將繼母殺死,如今也是追悔莫及。”

袁嘉祚命人將方家的仆人帶入公堂,仔細的詢問了陳氏為人,還有當日之事。

反複再三,終於確定的確是陳氏發起瘋來殺了自家夫君。

之後,方大年殺母。

……

看到這裡,李絢的目光微微一凝,他似乎嗅到一點不一樣的味道。

洛陽的案子好好的怎麼鬨到了朝堂上,還出現在了公文上。

李絢目光落在公文上,袁嘉祚有判罰:“婦以夫為主,室內豈得操戈;子以母為天,膝下烏容反刃。

今陳氏以呂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頭墮地,凶刃起於內庭。

然,陳氏固殺夫之罪,但自有有司懲治。

方大年逞匹夫之小忿,犯下殺母之大罪,父仇縱然不共戴天,但也不應以子殺母。

殺人者償命。

若念其孝心而不懲戒,那便是知有父天而無母地;若借口義憤,那便是倡導孝子而不顧律法。

依律,以子殺母理應淩遲,念其事出有因,減一等判處斬立決。”

李絢看著公文,仔細的琢磨著這份判詞。

“陳氏以呂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頭墮地,凶人起於內庭”。

不由得,李絢笑了起來。

這件案子,在袁嘉祚的手裡基本已告了結。

他的判決陳自良無話可說,方大年亦無再辯,刑部大理寺均無異議。

但,上到尚書省的時候,尚書左丞劉景先在查看案卷後,產生了異議。

劉景先批駁道:“夫婦大義等於乾坤,母子天倫昭於今古。

乃繼母如母,命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於母。

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下手之日,母恩絕矣。

唐律:父祖被人所毆而子孫助鬥者無罪,雖傷猶得末減。況若越人之殺而父乎。

父親罹刑,孝子諒當若是。

為父剪逆,烈士誰曰不然。

在陳氏有可誅之辜,死何足惜。

特大年無殺人之柄,杖以戒專。”

……

李絢輕吸一口氣,劉景先的意思很簡單,繼母雖然也是母親,但卻不及生母。

陳氏隻是因為嫁給了父親,方大年才稱其為母。

如今陳氏違背夫妻大義,殺死丈夫,那麼從陳氏舉起屠刀的那一刻起,方大年與陳氏便已經斷絕了母子關係。

自然也就沒有了“弑母”惡行。

方大年見父親被殺,怒火攻心,這才殺死陳氏,為父報仇,乃是孝子行為。

陳氏則因有罪在先,是死有餘辜。

應責以杖刑,以示懲戒。

最後朝中以劉景先之意,杖責懲戒了事。

李絢琢磨著整起案子,越琢磨,越覺得這件案子有意思。。

眼下這件案子,誰殺了誰不重要,最後怎麼判罰的也不重要。

關鍵在於為什麼會殺人。

陳氏以呂雉之妒恚,性情凶悍,以致夫頭墮地,凶人起於內庭。

呂雉這兩個字就很敏感,若是真的按袁嘉祚的判罰發行天下,那麼難免會有聯想以後。

但若是陳氏自下手之時,便不算方大年之母,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劉景先的這份判詞有很意思。

李絢琢磨著劉景先的履曆,前相劉祥道之子,以門蔭入仕,拜侍禦史,累遷尚書左丞。

劉祥道是李賢的人,但劉景先卻在李賢被廢後,升任尚書左丞。

如今卻在這起案子卻直接翻轉了判決,眼下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問題,但是如果聯係杞王和許王,就有意思了。

武後應該看到了這份判決,不知道她心中做如何想。

李絢的眼睛微微的眯了起來,這是個人才啊,足夠更進一步拜相了。

……

李絢低頭微微冷笑,低頭看向第三封公文。

林縣令周興,請移廢太子賢於蜀中。

李絢頓時忍不住的站了起來,麵色驚恐的可怕。

蜀中,為什麼會是蜀中?

對了,是蜀中。

的確是蜀中。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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