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5章 婚前財產公證?(2 / 2)

通常,家庭主婦能夠讓在外工作的另一方轉更多的錢,每個法官的判罰不一樣,有些法庭認為,家庭主婦長期在家操持家務容易與社會脫節,會削弱其賺錢能力,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其因此而導致失去獲得進修或工作經驗的機會,繼而獲得更高收入的話,那麼這一點可能成為獲得更多共同財產的優勢依據之一。”

頓了一下,繼續補充道,“還有一點要著重強調,分割財產時,如果配偶其中一方被法院判定有揮霍浪費的情況,將立刻成為判決的不利因素之一。

浪費揮霍包括du博、將巨額金錢給予他人,尤其是遭到另一方反對的前提下、比如用於婚外情的花費等。

當然,法院一般很少將生意失利視為浪費揮霍,通常僅視為做生意的風險,雙方都無需受處罰,尤其是該生意曾為雙方都帶來好處,過去也經營得不錯的前提,所以投資失敗這一點不會被納入考量,但揮霍金錢絕對會是不利因素。

最後,雙方婚姻存續期間長短,也是一個重要考量依據,婚姻存續時間長,是將大部份財產判給較為不富裕或是賺錢能力較弱的一方的有利依據,婚姻存續時間越長,法院將夫妻雙方視為平等合夥人的可能性越大。

除此之外,包括年齡和健康狀況,這一依據對於年長或健康狀況欠佳的一方是有利的;

還有稅務問題,因財產分割而產生稅務問題通常是最終分割結果的決定性因素,繳納因財產分割產生的稅的一方可獲得額外的財產代償,反之,因財產協議帶來一些稅項利益,獲益的一方將分得較少的財產。

當然,這種情況,法庭一般隻考慮一些即時產生的特定的稅項,對於未來幾年才會產生的稅項通常不予考慮。”

楊橙越聽越心驚,此前他對離婚財產分配的了解僅限於平均分配,沒想到裡邊還有這麼多門道,活該這些律師賺得多,就這些事如果沒有律師從旁輔助,誰能搞得清楚?

反正以楊橙這樣的精英分子,都很難了解到如此細致,同時也慶幸不已,幸虧自己打了這通電話詢問情況,不然最後吃虧了,後悔都來不及。

籲了口氣,“所以這個婚前財產協議是必須要做的。”

拉漢姆認同的說道,“沒錯,特彆是像楊先生這樣掌握著巨額財產,一舉一動都會導致社會動蕩的存在,一紙有法律效益的婚前協議可謂分割共同財產的王牌,夫妻雙方通過婚前協定已經商定好離婚時財產要如何分配,也省得法庭去分析考慮一連串的分割財產的因素,更省了到時麻煩的可能。

對了,如果楊先生未來將繼承家族資產的話,最好提前做好準備,因為若是等到結婚後再繼承,且沒有公證協議的話,就將屬於夫妻雙方共有財產,意味著一旦離婚,必須遵守法院分配的判決。”

楊橙摸了摸後腦勺,他覺得結個婚比從頭創業還難。

拉漢姆繼續道,“具體的情況我們還需要具體分析,但我們拿普遍的情況舉個例子,如父母贈予房產,產權證上必須清楚寫明是贈予,若父母提供金錢購買房產,必須保存所有證據,證明金錢是來自父母帳戶。

假若房產有貸款,除非支付貸款來自父母或自己婚前的存款,否則若用婚後的收入來支付,婚後的收入屬共有財產,除非有婚前協議書證明婚後的收入屬自己個人財產,否者對方對房產就有一定的共同權益了。

若贈予的房產屬收租物業,還需要另設獨立帳戶存入租金及用此帳戶支付有關物業的開支。

若父母贈予物品非房產,例如汽車,金錢,珠寶等,以上的辦法亦同樣適用,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屬於個人的珠寶不要放在對方或共同的保險箱,因為很有可能離婚後就追不回來了,還有汽車的屬權也不要加對方的名字,汽車的保險儘可能不要放在共同保險單內,汽車若要分期付款,不要用婚後的收入支付。

簡單來說,在婚前儘可能把重要財產劃分出來,並在婚後保持公私分明,隻要是想自己獨有的東西,一定要保存證據,並不要一時激動,在所屬合同或證明中留下對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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