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席位上。
楊梅的同事看到楊梅準備繼續反駁江如風,想要敲定齊田園婚內強暴的事實,已經不勸了,擺爛了。
這場庭審進行到現在...繼續辯訴沒有了任何的意義。
不管最終判不判齊田園有罪,檢察部門在決定上訴的過程當中,遺漏了這麼大的程序漏洞,肯定是要被問責的。
現在...楊梅還想要繼續反駁陳述。
有什麼意義?
再者,從另一方麵來講,這場庭審已經有很大的傾向性傾向於齊田園無罪。
繼續認定齊田園有罪,對於他們公訴人,也就是檢方而言,是很不利的。
不過楊梅作為主要責任人,想要繼續認定齊田園有罪,他也沒有什麼辦法。
該勸的都已經勸了,再多說什麼都毫無意義。
而此時,楊梅現在的心理就好像是背水一戰。
敗訴了,她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勝訴了,隻能認定為流程出錯,結果沒有錯,責任不大。
所以....
這種情況下,她必須要繼續堅定的認可齊田園有罪的事實。
舉手示意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以後,楊梅緩緩開口:
“審判長...”
“被告方委托律師陳述的情況,隻能夠證明齊田園和徐雪倩兩人的夫妻關係破裂,且存在日常。”
“可是這並不能夠代表齊田園沒有犯罪行為,強行發生關係是真實存在的。”
“齊田園能夠否認在徐雪倩不同意的情況下,繼續發生關係嗎?”
“他不能夠否認,這是鐵定的事實。”
“由此,不應當認可被告方辯護律師的脫罪請求。”
嘖嘖...
還真的繼續認定齊田園有罪
真想把自己給送進去啊!
江如風看向了楊梅反駁道:
“剛才受害人徐雪倩已經陳述,她和齊田園的關係不好,齊田園有暴力傾向。”
“而且陳述了購買錄音設備是為了離婚談判而準備的。”
“現在我方出示證據,證明了齊田園和徐雪倩的夫妻關係和諧,齊田園不存在暴力傾向,兩人在案發之前沒有離婚的準備。”
“這說明了什麼?”
“這已經說明了,徐雪倩的口供是假的,錄音中存在著不確定的因素,由此證明,錄音不能夠作為主要的證據。”
“同時也證明了兩個人隻是發生了關係,沒有存在強暴的犯罪行為。”
“先前公訴人的陳述和指控都是基於徐雪倩的口供,可現在口供已經證實部分是假的了,公訴人繼續用這種存疑的口供去控告,合理嗎?”
“根本不合理!”
“發生關係是不假,可是並不存在強迫的情況。”
“審判長,基於目前的事實,我申請對本案進行判定!”
“可是有發生關係的情況,為什麼不能是強暴,隻要是違背了婦女的意願,都存在強暴的情況!“
麵對江如風申請判定,楊梅還在繼續爭取判定齊田園有罪。
“?”
這...什麼意思....
這不純純的扯淡嘛。
你網上案例看多了吧..隻要違背了婦女意願,就存在強暴的情況?
中進中出。
第二下不願意了,就報警說人家強暴?
強暴罪是怎麼定義的,你作為檢察部門的工作人員,作為本案的公訴人難道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