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亞威又或者說耶和華,其形象在舊約與新約中,呈現近乎兩極分化的狀態。
雖然講,在舊約中,亞威也有慈愛和憐憫的部分,但顯然那不是舊約中的主旋律。
四字神名YHWH,其在舊約中的形象,是多方麵的。
按照舊約中的描述,其特點和名頭大致上可以歸類成下麵這些。
創世神、至高神、以色列的拯救者與立約之神、公義與審判之神、慈愛與憐憫之神、戰爭之神、隱秘與聖潔之神、垂憐救贖世人之神。
在描述神這件事上,蓋裡斯並沒有用靈知主義,或者說諾斯替主義那樣,直接把舊約中殘暴的亞威,給說成是達米奧。
而是選擇直接六經注我,既然在舊約中有所強調【公義與審判】,那麼他蓋裡斯布道傳教的基礎也就有了。
不過雖然講:惡人每在世上囂張一日,都顯的天父心慈手軟。
但該走的流程,該有的審判,以及相應的人文關懷,蓋裡斯都是會注意的。
比方說,在結束了即興布道後,蓋裡斯回到了自己的房間,拿起一份名單,再度審核確定這些人的罪過。
講實話,這是一個頗為麻煩的事,因為在1186年這個年頭,一個國家該有統一法律條文這件事,在地中海一圈並非什麼共識。
這個時候,蓋裡斯就不由得感歎一下,老法蘭克人在成文法,以及法律適用範疇屬實廢物。
先不提歐洲本土,就說耶路撒冷王國,也就是蓋裡斯所在的這個國家。
其從創立至今87年,就沒考慮過,寫一套全國通用、讓全國上下都知曉的法律。
事實上,不同的人群,連他們適用的法律都是不一樣的。
理論上來說,耶路撒冷王國是有一套最高法律條文的,但那套法律條文,被鎖在了聖墓教堂的一個箱子裡,隻有三個人有資格打開……
然後王國裡的貴族有貴族法庭,市民有市民法庭,本土基督徒有本土基督徒法庭,外來基督徒有外來基督徒法庭、意大利人有意大利人法庭、阿拉伯人有阿拉伯人法庭……
而且顯然這些法庭他們所遵循的司法原則,不說是相隔甚遠吧,也該是天差地彆。
以至於在給犯人定刑這件事上,蓋裡斯需要向劉邦同誌取經,遵循一些最基本的對等報複,才能得到比較廣泛的認可。
不過蓋裡斯還是儘力避免某些刑罰的出現,比如致盲、剁手、閹割等。
就目前來說,除去死刑外,蓋裡斯最傾向的刑罰,估摸著就是有期限的苦役。
這想要開挖水利,發展生產力,那可真的太缺人力了。
但蓋裡斯還是告訴自己,不能過於貪圖苦役強迫勞動帶來的紅利。
因此,如當初草藥師和蒙特雷村長的家人,他們在經曆一段無償苦役勞作後,就被轉為了有償勞作,再過一段時間,將會徹底定居在斯卡爾村。
而像雷納德所派遣過來的那些士兵,他們手中未沾血債的那些人。
雖然確實是在被強迫勞動,但他們是有一些報酬的。並且還被承諾,當報酬積累到一定額度時,就可以進行自贖。
這些未沾血債的人,隻是戰俘,而非罪人。
蓋裡斯在這方麵切分還是比較清晰的。
對於真正的罪人,例如艾哈邁德、例如參與過劫掠、奸淫與屠殺的士兵,才需要認真定罪。其中,包稅人艾哈邁德與其長子,因殘害他人性命、奸淫婦女、以高利貸的名義搶劫等罪名,其最後結果都必然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