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勸娘離婚(2 / 2)

眼下夫妻和離有三種方式,一則是妻未犯七出,二人皆同意和離,經官府調解仍要和離的,便簽下和離書送去官府,二人自此便不再是夫妻。

二則是妻犯了七出的罪過,丈夫休了妻,再者便是因家暴,一方將另一方告了官。

如果是丈夫打妻子,沒受傷的不算,如果受傷了,那麼丈夫罪減二等,如果妻子要求離婚,判離,如果不願離,允許用銀子來贖刑,如果把妻子打死了,則處以絞刑。

反過來,如果是妻子打丈夫,就算沒打傷,妻子也要挨一百板子,如果打傷了,罪加三等,打殘廢了,妻子處以絞刑,意外將丈夫打死了,妻子要被斬首,如果是故意殺夫,則被淩遲處死。

如此區彆對待已然是相當不公了,還有另一條不公允的律令橫在女性麵前。

那就是在妻子受到家暴才上告丈夫的情況下,妻子還要做兩年的牢為自己上告的行為買單。

故而,思來想去,似乎雙方“和平分手”才是對阿娘的最優解,非得是舍得一身剮,才能重獲自由。

可阿娘並非汴京人士,再無女兒或是嫁妝傍身,便隻有回娘家江寧這一條路可走。

從前她聽阿娘說過娘家的事兒,她雖是最小的女兒,家裡開著布坊也不缺養著阿娘的銀兩,可舅舅們也各自有家,尤其是大舅父已然有了孫輩兒。

同這一大家子,統共四房的親戚住在一起,隻想想就沒什麼清淨可言。

況她們阿爹壓根兒就沒什麼做生意的天賦,當年能娶到阿娘,無非是祖父當年是芝麻小官,和齊家有幾分交情。

阿爹讀書不成,靠著阿娘的巨額陪嫁才開了書坊,攢了些家財,而後又靠著女兒開了第二家書坊,整日逍遙,好不快活。

若白白將這些資財留給阿爹,那還不如一把火將書坊燒了來得清淨。

好在上輩子柳雲清給明星做公關危機,跟法務也不少打交道,既不能叫阿娘去狀告阿爹為自己爭一爭,那便隻有她這個做大娘子

的出馬了。

至於宋朝律法中還有一條,兒女告父母為“十惡”中的不孝,情節嚴重的還得受了死刑,柳雲清自不看在眼中。

她這個做女兒的不好告阿爹,不是還有一個能告的嗎?

她告那“二夫人”可不犯法。

柳雲清心中有了主意,勸阿娘不要輕舉妄動。

“阿娘聽我一言,不僅能讓你和阿爹順利和離,還能將你的嫁妝和兩間書坊一並討回,到時候阿爹能攥在手裡的就隻有這處祖宅和那女人肚裡的耀祖。”

三娘子才五歲,隨著阿娘和姐姐們哭過笑過早歪在床上睡了去,柳雲清一手摟著三娘子,一邊細細同阿娘和二娘子囑咐。

二人聽得一會兒驚歎一會兒又忍不住憋著笑意,末了連連點頭,都答應依著柳雲清的計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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